【摘要】:与一般的ADR程序相比,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程序适用范围广泛、使用频率高、涉及作为社会根基的普通消费者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对此创设专门的制度,明确规定该程序运行机制显得十分必要。[14]为了应对消费者无力偿债案件的增长、更加高效地解决消费者的负债问题,2002年6月,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香港信贷机构联合有限公司及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于2002年6月认可《债务舒缓计划协议》。
与一般的ADR程序相比,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程序适用范围广泛、使用频率高、涉及作为社会根基的普通消费者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对此创设专门的制度,明确规定该程序运行机制显得十分必要。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香港地区的消费者破产制度承袭英国,针对法院内正式程序规定有个人自愿安排机制及个人破产两种程序,但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企业贷款需求和不动产担保贷款金额显著降低,香港金融机构转而拓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但随着经济衰退导致的失业率上升,个人破产案件激增[13], 2001年以前全港仅有一位法官处理破产案件,2001—2002年则需要四位全职法官来处理大量涌现的破产案件。[14]为了应对消费者无力偿债案件的增长、更加高效地解决消费者的负债问题,2002年6月,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香港信贷机构联合有限公司及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于2002年6月认可《债务舒缓计划协议》。[15]该协议的金融机构表明愿意提供债务舒缓计划 (Debt Relief Plan,简称DRP) 作为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和个人自愿安排机制之外的缓解债务的替代性选择。其适用对象原则上为拖欠两个以上债权金融机构且债务总额不低于港币10万元的自然人客户,且不经司法程序,故其本质上为司法外之债务协商。[16]债务舒缓计划是债务重组的方法之一,可以说是IVA的简化版,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无须通过法律程序,更可与个别的债权人直接商谈还款金额及年期,使欠债人避免破产的同时可令债务人减轻负担,重回正常生活,并在指定的期间还清债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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