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上述国家的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我们可以发现从消费者债务人的实际出发,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程序相对于法院内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而言存在着以下的优点:
第一,申请门槛低。因为法院内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往往包含强制性债务免责,因此立法会对债务人的申请设置一定限制条件,特别是破产清算程序往往对申请人负债严重情况的要求更高。而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相对较低,因为该程序中结果的达成最终还是取决于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没有必要对申请者设置严格的申请条件。
第二,经济性。由于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程序无须经过法院,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省却了专业人士高昂的服务费用。在经由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达成偿债计划之后,偿债计划的履行也无须通过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来进行,省却了用于债务偿还的行政管理费用。因此可以降低债务人的费用支出。
第三,灵活性。因为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本质上属于债务双方的协商和解程序,因此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就资产处理、偿还期限、利率等事项与债权人进行较充分的协商,表达自己的建议,有利于债务问题在更尊重债务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得到解决。并且,与法院内的个人重整程序不同的是,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对消费者债务人可以保有的资产、用于偿债的未来收入余额、偿还期限等往往不做法定的限制,因此在这些事项上,法院外程序有更多灵活处理的空间。(www.xing528.com)
第四,降低对个人的影响。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不涉及法律程序,可以减少对个人声誉及工作的不利影响。如果通过法院的破产程序,不仅会留有长时间的破产记录,而且还会因破产人的地位在职业方面受到种种限制。因此法院外程序特别适合那些从事敏感行业的债务人,如公务员及银行、保险、金融、纪律部队从业人员等,可以通过较为私人化的法院外程序,降低对职业生涯的损害。
第五,便捷性。法院内程序有其固定的步骤和手续,而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相对简单,只需要偿债计划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可,在时间花费上往往更加便捷。例如在香港,通过法院外的“债务舒缓计划”最快即日即可向债权人提交偿还方案,银行一般在2~4天即可完成核批; 而如果通过法院的个人自愿安排机制,提交偿还方案至少需要1个星期,获得债权人批准则至少需要4个月的时间。[12]时间上的缩短,可以使债务人尽快开始还款,减少利息的支付。
正因为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在上述方面给消费者债务人带来的特殊利益,因而对他们而言具有越来越大的吸引力,有需求才会有市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债务人选择法院外债务清理程序解决过度负债问题,这无疑成为推动法院外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进一步发展的直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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