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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目的是给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消费者破产也不例外,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也是各国消费者破产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使消费者债务人尽快返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作为消费者破产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之一,还有助于减少因消费者过度负债而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因此,很多国家在消费者破产制度中都增加了这一方面的规定。对上述四种理念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将会影响整个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设计。

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目的是给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9]这一观点最初为美国学者所倡导,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同。通常认为这一表述来源于Local Loan Co.v.Hunt[10]一案,“破产法给予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和未来努力的新天地,使债务人可以摆脱先前债务的压力和阻力”。其实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目的的表述可以更早地追溯至Wetmorev.Markoe[11]一案,在该案中,Wetmore法院认为未支付的赡养费不属于已查明的债务,因此在破产中不能获得免除,Wetmore法院进一步阐述: “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使诚实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给予他在商业经济生活上重新开始的机会,从商业失败所导致的义务和责任中摆脱出来。”Nealv.Clark[12]一案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诚实的市民可以通过破产法,从毫无希望的无力偿债负担中解脱出来。”因为美国自1841年破产法起就将消费者纳入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范围,因此这些表述可以作为消费者破产制度设立目的之依据。具体来说,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创设理念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 保护债权人利益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制度产生的源动力和应有之义,破产往往被用来作为债权人债权的集中受偿程序而存在。从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看出,破产法的天平曾一度向债权人倾斜,关注的是如何使债权人债权得到最大化的公平受偿。消费者破产也不例外,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也是各国消费者破产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但自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信贷市场的放开、消费经济迅猛发展,消费者破产案件逐渐在一些国家的破产案件数量中占据绝对多数,而基于消费者本身的相对弱势地位和对整个社会运行的重要意义,消费者保护开始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分庭抗礼,成为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两大基本理念之一。正是因为消费信贷在一国经济结构中的广泛影响和重要作用,立法逐渐将对债务人的保护和债务免责作为立法目标。[13]具体而言,保护消费者债务人的理念又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方面: 使消费者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恢复消费者债务人的正常生活、防止消费者债务人再度陷入无力偿债的困境。

(二) 使消费者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

对于无力偿债的消费者债务人而言,摆脱债务负担是其申请破产程序的首要目的,因此如何帮助陷入债务困境的消费者成为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一般来说,摆脱债务困境的思路有二: 一是增加债务人的净资产 (资产和收入); 二是减少债务人的负资产 (债务)。而对于通常属于工薪阶层的消费者债务人而言,其资产和收入情况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因而消费者破产立法只有通过限制债务人的支出、制订详细的偿还计划帮助消费者做好财务预算、控制债务人可支配收入的方式相对增加消费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在净资产增加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免责制度减少负资产的做法是一条最为便捷的帮助债务人摆脱过度负债情况的方法,因而早有学者坦言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目标便是通过免责使诚实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14]

(三) 恢复消费者债务人的正常生活

申请破产的消费者往往生活已无法正常运作,如果进行清算程序,将其全部非豁免财产用来偿还债务,即使其剩余债务最终可以得到免除,但对消费者的生活处境来说无疑也是雪上加霜。为了使消费者债务人在尽量保有现有财产以维持生活的基础上解决债务问题,消费者破产提供了个人重整程序。个人重整程序使得消费者能在保有相当数量现有财产的基础上,用将来的收入偿还债务,并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使消费者债务人尽快返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作为消费者破产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之一,还有助于减少因消费者过度负债而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

(四) 防止消费者债务人再度陷入无力偿债的困境

随着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发展,消费者破产立法已经不仅满足于解决现实问题,也逐渐开始考虑如何防止破产消费者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消费者破产预防已经成为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新理念之一。导致消费者出现支付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学者认为失业、离婚、疾病这三类突发事件是导致消费者过度负债的三大主要原因。[15]突发事件虽无法预防,但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行为规制等方法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破产人的理财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对消费者债务情况带来的风险。因此,很多国家在消费者破产制度中都增加了这一方面的规定。

对上述四种理念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将会影响整个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设计。若强调保护债权人的理念,则会在消费者破产制度中强化破产和解程序,为债务免责的获得施以种种限制,如德国立法; 若强调使消费者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的理念,则多会加强破产程序的迅速性和免责制度的便捷性,如日本立法; 若强调尽快恢复消费者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的理念,则会鼓励消费者选择个人重整程序并制定有详细的自由财产制度,如美国立法; 若强调防止消费者债务人再度陷入无力偿债的困境之理念,则多为免责的获得设置一定的障碍,以防止消费者滥用破产免责制度而忽视债务风险,如德国立法。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立法理念在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中的表现各有不同,但都是当今消费者破产立法必须涵盖的。

[1] 参见周学: 《消费信贷: 一个比政府投资更能启动内需的宏观调控手段》,载《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5期,第33~34页。

[2] Charles G.Hallinan,The“Fresh Start”Policy in Consumer Bankruptcy: A Historical Inventory and An Interpretive Theory,21U.Rich.L.Rev.49,57(1986).

[3] 例如日本宪法第13条。(www.xing528.com)

[4] Joel Tiffany,A Treatise on Government,and Constitutional Law: Being an Inquiry Into the Source and Limitation of Governmental Authority,According to the American Theory, W.C.Little,1867,p.215.

[5] See Mack,Bankruptcy Legislation,28Am.U.L.Rev.1,5(1894); Also see Samuel E.Sewall,On A National Bankrupt Law,1Am.Jusist&L.Mag.35,44(1829).

[6] See Charles G.Hallinan,The“Fresh Start”Policy in Consumer Bankruptcy: A Historical Inventoryand An Interpretive Theory,21U.Rich.L.Rev.49,57(1986).

[7] See Lawrence Shepard,Personal Failures and the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1978,27 J.L.&Econ. 419,421-422(1984).

[8] Maria Gerhardt,Consumer Bankruptcy Regimes and Credit Default in the US and Europe: A Comparative Study,CEPS Working Document No.318/July 2009,available at http: //www.ceps.eu/book/consumer-bankruptcy-regimes-and-credit-default-us-and-europe (last visited Nov.25,2009).

[9] Margaret Howard,A Theory of Discharge in Consumer Bankruptcy,48 Ohio St.L .J.1047(1987).

[10] 292U.S.234,244(1934).

[11] 196U.S.68,77(1904).

[12] 95U.S.704,709(1877).

[13] Charles G.Hallinan,The“Fresh Start”Policy in Consumer Bankruptcy: A Historical Inventory and An Interpretive Theory,21U.Rich.L.Rev.49,56(1986).

[14] Margaret Howard,A Theory of Discharge in Consumer Bankruptcy,48 Ohio St. L .J.1047(1987).

[15] Teresa A.Sullivan,Elizabeth Warren&Jay Lawrence Westbrook,The Fragile Middle Class: Americans in Deb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0,p.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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