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欧美国家的经济政策,发生了两次大的转变: 第一次是在战后初期的50年代,当时欧美国家面临着生产过剩危机,为了摆脱总需求不足的困境,它们摈弃了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的政策,大胆采用了凯恩斯主义的以政府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然而,政府投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填补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缺口,但并不能解决消费和民间投资萎缩的深层次问题,隐藏着很大隐患。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爆发了严重的滞胀危机,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失败,迫使欧美国家政府不得不放弃财政赤字政策,另寻他途,开始了战后经济政策的第二次大转变,它们首先放弃了以政府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赤字财政政策,同时千方百计扩大消费需求和民间投资。[1]消费信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的。消费者在信贷市场中出现无力偿还的问题是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因此需要有相关立法去解决这一问题,保障消费信贷市场的顺利有序运行。
(二) 社会基础: “重新开始”(Fresh Start) 机会的保障
消费者破产制度被置于社会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运行的框架下[2],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是社会经济最普遍的参与者,因此保障消费者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至关重要。一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规定,人民之幸福追求权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也应受到承认。[3]如果个人负担的债务是穷其一生也无力偿还的,那么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缺失将会导致过度负债的消费者毕生陷入无休止的债务偿还中去,对其个人而言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无法实现,对社会而言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对那些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债务的消费者而言,如果立法只专注于对其财产的清算和未来收入的执行,不为其基本生活和生产提供一定的保障,那么这样的制度也无法使消费者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早有学者断言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在于使不幸且善意的债务人从奴隶般的思想和身体中解放出来,如果不这样便剥夺了他们享受生活和社会福祉的权利。[4]所以立法者必须制定出相关制度使得消费者能够重获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5]
(三) 文化基础: 对消费者债务人的宽恕(www.xing528.com)
虽然无力偿债曾经被看做一件可耻的事,甚至一度被视为一项犯罪行为。但随着信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借钱消费成为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社会行为。因此,人们对待消费信贷和过度负债的态度也发生着巨大的转变。债务人资不抵债被认为是不幸的事而非一件可耻的事,因此法律基于道德考虑需要对经济失败作出宽恕和容忍的回应[6],这种回应便是消费者破产立法。
(四) 制度基础: 破产法的历史积淀
作为一门古老的法学部门,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已经存在了300多年[7],在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中立法者们创造性地设计出了清算、重整、和解等重要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也构成消费者破产立法的主体框架。从本质上来讲,消费者破产同商业破产是一样的,都是集中解决债务人过度负债问题的一种法律程序,因此商业破产几百年实践下来的制度架构可以为消费者破产借鉴和利用,只不过消费者破产需要考虑本身的特殊性而对这些原商业破产中的制度加以修正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消费者破产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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