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选题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无信用既无商品经济,无风险也无商品经济,而信用和风险则是破产制度存在的根基。所以说,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在需求经济时代创制的一项新型破产法律制度,消费者破产法制正以其所显现出来的对消费者破产事件的成功调控和对消费需求扩张的积极拉动等功效,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早在我国需求型经济初现端倪之时,国外有识之士就曾预言: 中国消费者破产程序的立法型议论已不再是脱离实际的空谈了。[1]尤其是在当前内忧外患的恶劣金融环境下,扩大消费型内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不二选择。[2]经济刺激手段并非扩大消费型内需的唯一手段,采取法律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促进消费的效果,这是从上层建筑的层面为扩大内需加入助推剂。因而,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导向下对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空白,为今后的立法打下基础,更可以探究如何为内需型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所以本书的研究采取的是立足我国、放眼世界的基本思路。在我国消费者破产法研究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对先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认为作为比较研究来说,比较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因此本书的比较研究之重点在于分析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一些共性问题和立法差异,并且着力于探究这些差异产生的成因,只有在这些趋势和差异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对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启迪。
从理论价值上来看,本书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去研究消费者破产,从理论层面为消费者无力偿还纠纷的解决提供新思路。具体而言,本书的理论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突破传统法学的研究视角,不局限于法律解决和司法诉讼程序,而是将研究落脚点放在消费者无力偿还问题的应对及与解决机制有关的社会问题上。二是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实践领域,将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发展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一个具体分支。三是横跨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从公法到私法、从民间法到制定法等多个范畴,本书的研究也将综合运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的研究方法,具有跨学科的研究价值。四是从历史的纵轴来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发展对整个破产法学一些基本原则的发展无疑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例如对破产无罪原则、破产免责主义、有限免责主义的演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破产法学的庞大体系中以消费者破产制度为切入点,可以窥见整个破产法学的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向。
从实践价值上来看,本书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意义在于: 第一,拓宽消费者无力偿债纠纷的解决路径。随着我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导向下消费信贷的发展,发达国家经历过的消费者债务危机的出现也是必经历程,在我国当前否定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法律框架下,本书的研究可以在回避破产能力之争的前提下拓宽消费者无力偿债纠纷的解决路径。第二,推动我国消费者债务清理相关立法的出台。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着消费者破产立法和改革的热潮,我国亦不能独善其身,本书拟为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文化传统、法律体制、政策导向相适应的消费者破产制度提供帮助。第三,协助消费者破产制度运行所必需之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例如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财产登记制度、金融机构破产、社会保障体系等。
从社会价值上来看,一方面,在宏观层面上,本课题有助于拓宽刺激消费、发展经济的新思路; 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本课题的研究有助于作为消费者的普通自然人利益的保护。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特点之一便是适用主体的普遍性,其立法取向和内容设计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无力偿债消费者所享有的申请债务清理、恢复经济能力的权利应被看做是基本人权之一。本书以推动我国相关立法为立足点,从长远看有助于民生的改善和民众的福祉。
没有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破产法不是完整的破产法,消费者破产法已经毋庸置疑地成为破产法体系下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诞生于自然人土壤的破产法学曾一度把重心放在商业性破产研究上,但是随着近年来非商业性破产案件在世界各国的急剧攀升[3],有关个人消费性破产的议题一直以来仍受到各界瞩目及激烈辩论,这无疑已成为21世纪破产法学所应密切关注的重要焦点之一。[4]与相对成熟的商业性破产研究相比,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研究当属未来破产法学研究的热点。(www.xing528.com)
[1] 参见[日]佐藤铁男: 《日中比较破产法概论》,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第60~61页。
[2] 谷秀军、牛娟娟: 《周小川: 研究消费结构和模式为扩大内需供参考》,载《金融时报》2008年12月27日第1版。
[3] See Jason J.Kilborn,Comparative Consumer Bankruptcy,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st ed.,2007,pp.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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