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与政府监管是避免银行资金运用走向歧途的有效手段,但近代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实际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首先看行业监管方面,1918年7月,在张公权、李馥荪、陈光甫、宋汉章、钱新之等人的努力下,上海银行公会成立,该会成立后即致力于维护行业利益,维持行业秩序。该会成立未几,1918年11月,上海银行公会“为在会各银行临时不虞之需”,决定设置公共准备金,暂定以30万两为限,“如有因市面牵动或其它特别情形,需人维持藉资周转时,得以相当之抵押品,向公会抵押,会员2/3以上通过,以公共准备金维持之”[14]。1920年代之后,银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但这一时期的金融市场却没有统一的营业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银行业陷入无序竞争状况,一些银行不顾行业风险,大量发行没有充分现金准备的钞票,酿成全行业的挤兑风潮,1920年代初的京钞挤兑风潮使银行公会意识到,必须尽快通过制定行业规范,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1920年7月,上海银行公会以“在会各银行营业上应有共同遵守之规则,方足以昭划一而免分歧”,在取得会员银行的一致支持下,制定了《上海银行营业规程》,该规程对会员银行从事业务经营的基本方面进行了详尽规范,如“营业时间每日自上午9时起至12时止,下午2时起至5时止”;“存款、押款、贴现利率视市上供求之缓急,酌中厘定,同业互相押借款项,其利率由双方随时议定”;“银元行市每日由银行公会视市上供求酌定相当之行市悬牌公布,国内汇兑行市每日由银行公会将各通商巨埠电汇行市悬牌公布”;“同业中营业准备金除发行兑换券准备金依照法定成数外,应存储现金准备至少在20%以上,并须加储保证准备至少在10%以上”。[15]1933年,为了监督会员银行的发行、储蓄与汇兑业务,上海银行公会设置了检查部,并制定了《上海银行公会检查部规则》、《会员银行发行钞券准备金检查规则》、《会员银行储蓄处检查规则》、《会员银行国外汇兑银行检查规则》等行业规定,分别就发行准备公开、储蓄存款责任、汇兑业务检查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16]
从制度上看,银行公会无疑在规范、维持银行业经营秩序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银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从实际效果上看,银行公会关于行业规范建设的努力,难以真正对国内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由于操作成本过高,上述一系列监管规则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另一方面,银行公会的这些业务规范仅为公会内部规则,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非公会银行自然不受这些规范的制约。事实上,在上海银行公会会员数最多的1930年代,也仅占全部华商银行的一半左右,钱庄、外商银行、交易所、信托公司、储蓄会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同时在金融领域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影响。诚如时人评价银行公会之实际效能时所说:“入会银行,为数未多,其在金融市场上遂不易独占完全之势力,加以历史尚浅,团结未坚,责职既有所未明,预备尚苦其未足,其于一般同业者,自不能尽为精神的互助与诚意的合作,其于业外事情,情形隔膜,力所不及,其事更多矣。”[1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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