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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制度缺失及近代中国银行业资金运用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银行制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强调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业的中心,是代表国家管理全国金融的特殊金融组织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机构。我们从这三大职能观察近代中国的央行制度发展情况。最后,中央银行的另一个基本职能是“政府的银行”。

央行制度缺失及近代中国银行业资金运用研究

中央银行制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强调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业的中心,是代表国家管理全国金融的特殊金融组织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机构。中央银行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有以下数端:“欲使钱币一律,故应发钞独享,以便供不时之需,负稳定之责任;保管全国的准备及财源,使准备集中,造成银行的银行,然后始能实施重贴现政策,维系信用张弛;代理国库,为政府的银行,使财政与金融合作,互相救济,即在于此。”[1]概括起来,即中央银行主要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这三大职能。我们从这三大职能观察近代中国的央行制度发展情况。

首先,“发行的银行”这一职能。此种职能的含义在于中央银行必须独享国家法定货币的发行权,理由有数端:中央银行单独发钞,“则可以造成国内一律之通币,反之,政府既各家银行皆发钞,则足以造成庞杂紊乱之局”;中央银行独享发钞权“则蓄有余力”,可以通过控制货币发行量调节金融。[2]但近代中国的货币发行极其混乱,辛亥革命以前,仅就银两而言,有全国性影响的银两种类有库平、漕平、关平之分,地方官钱局也分别铸造成色、标重各异的银两或银币,货币体系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3]北洋政府时期币制基本上继承了前清遗留币制,未能统一。整个北洋时期享有货币发行权的国内银行除中、交两行外共有38家,其中官商合办特种银行14家,商业银行24家,[4]这还未将各省官银号计算在内。至1919年,各种银行纸币发行数占纸币总数之比例如下:特许银行34.8%,各省官银行号46.6%,外国银行17.6%,其他银行1.0%。[5]从以上统计可见,国家特许银行发行的纸币竟然只占市面流通纸币量的1/3左右,其他大部分纸币为没有特许发行权的银行所发。南京政府成立后,经过1933年的废两改元以及1935年的法币改革,在货币发行方面有所建树,将法币发行权集中于中、中、交、农四行,但此时发行权并未统一于中央银行之手,直至1942年6月,四联总处制定《统一发行实施办法》,将中央银行指定为法币唯一发行机关,货币发行权才真正实现统一。

其次,“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所谓银行的银行即各普通银行收受存款和发行纸币,“则势须预备一部分现款,以备不时之提取,此种预备金谓之存款准备,存款准备除一部分作为库存现金存于本行外,其余必须委之于中央银行,以备随时提用,此即准备集中所由名,亦即蓄水池之喻,银行的银行之称所由来”[6]。简而言之,即中央银行拥有按一定比率保管普通商业银行存款准备的权力。集中存款准备的保管便于中央银行利用存款准备、准备金率、票据贴现等手段调控资金市场,化解金融危机,防范金融风险。近代中国社会,吸收社会存款的金融机关名目繁多,有银行、邮政储金局、储蓄会、信托公司及普通公司商号等。[7]各种储蓄机关由于分管政府部门的差异和营业性质的差别各自的现金准备迥然各异,甚至毫无现金准备者亦有之,不少银行“未备置现金,架空滥发”,以致所发纸币“不能兑现,自失信用”,[8]直至1935年法币改革之前,根本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准备金制度。没有存款准备制度,“蓄水池”的功能自然也无法实现,票据贴现功能更无从谈起。(www.xing528.com)

最后,中央银行的另一个基本职能是“政府的银行”。所谓政府的银行主要是指为国家代理国库,代理国库作用有二:一是由国库存款项下调济金融市场;二是由金融市场中接济财政上之短期支绌。[9]近代中国的国库代理并不统一。晚清以来,占国家税收最大部分的关税盐税,因作为外债抵押,管理权被外人把持,关、盐税款皆存入外国银行。其中关税部分指定汇丰、德华、道胜银行为存放处所,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华银行一度停业,道胜银行则于1926年宣告清理,于是关税悉归汇丰银行处置。盐税部分最初由汇丰、道胜、德华、东方汇理、横滨正金等银行保管,后来也大部分落入汇丰银行之手。[10]之后的南京政府尽管先后于1935年和1938年公布《中央银行法》、《公库法》,建立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制度,但由于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不足以及网点稀少等原因,实际上各地参与公库代理的还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以及地方省银行或邮局等机构,[11]可见代理国库始终未能统一。

另外,近代国家中央银行还必须具有以下经营原则:中央银行不应经营普通银行之业务;中央银行对于存款不应给付利息;中央银行应立于超然地位,不应受政治或其他牵制,致有所偏倚;中央银行不应以营利为目的等。[12]而考之当时诸多国内银行,皆不符合这些央行经营原则。尽管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行被认为中国的中央银行,[13]但事实上两者都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近代中央银行的性质,因而也都不是真正的国家中央银行。央行制度的缺失,导致近代中国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发行的银行”不能实现,则各商业银行以发钞为掠利之手段,大肆进行股票、房地产、标金等投机活动,屡屡酿成金融风潮;“银行的银行”不能实现,则金融体系中“最后贷款人”角色缺失,票据贴现市场自然先天不足;“政府的银行”不能实现,则中央政府很难通过经济手段对银行业资金运用的方向与利率进行有效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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