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金融的信贷业务,以“对人信用”为特征。所谓“对人信用”,是指金融业从事贷款业务时,仅凭工厂、商店或个人之信用,而不要求提供担保抵押品的信用授受方式。[108]尤其是钱庄业的放款,大多以信用放款为主。考其原因,“一则由于商人之需要,二则由于钱商之熟悉商情”,“盖我国工商各界,其需要资金时,恒苦无抵押之货,例如丝茶商人采办货物于内地,非带现金不可,而交通不便,押汇难行,虽欲以其所买之货物,以为借款之抵押而不可得,不有信用放款以济之,则惟停业而已。夫一般商业银行既不敢轻做信用放款,倘钱庄不出维持,则商业凋敝,钱商亦惟有同归于尽而已矣,此钱业之不能不做信用放款者一。且钱商之于顾客,由跑街之奔走探听,对于顾客之人品,资产之数目,营业之状况,知之甚稔,稍有不足,即绝与往来,其肯与往来者,必信用优越之辈,放款即无抵押,亦无甚危险,是以钱庄能做信用放款而无恐也”。[109]
而现代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则以“对物信用”为特征。所谓“对物信用”,即银行业的对外信贷业务必须要求以切实物品做抵押。这些抵押品,于工业企业而言,多为厂基、机器、原料或产品,如棉、纱、米等,于商业企业而言,则多为资金确实的商业承兑汇票。与信用放款比较,抵押放款的安全性相对较高,如果贷款者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银行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出售或拍卖抵押品,用以弥补贷款损失。但对银行来说,其从事贷款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顺利收回贷款及利息,从而获得业务利润,不在于处分贷款者的抵押品。
无论“对人信用”还是“对物信用”,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所以银行在放款之前,“应深知借户之信用若何,无抵押信用放款,固应如是,即有抵押放款,亦必知之甚详”[110]。
然而,近代银行业兴起之初,征信制度并不完善。从信用调查机构的设置上看,仅有少数几个银行在机构内部增设调查部门从事征信工作。其中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是较早的一个,“本行增设调查部,远在民国八年(1919年)上期,其时业务日渐扩充,而商场信用已不如昔,故专设此部,调查各商号内容,分类详录,以期获效于将来”,至1928年12月组织总经理处,调查部改为调查科,1934年6月总行改组为管理与营业两大部,调查科改为调查处,隶属于管理部,并制定颁布《总行调查处办事规程》13条,规定主要业务内容十数条,[111]从对象上看,既包括对放款客户的信用调查,又包括国内外经济及金融状况的调查,从调查缘起上看,既包括银行自身业务需要的调查,也包括其他同业委托调查。除此之外,该行调查部门还每周编制金融商情周报分发各分支行处参考,又以数年时间,调查并编辑了一套商品调查丛刊,包括《米》、《棉》、《纱》、《茶》、《布》、《桐油》、《面粉》、《糖与糖业》、《烟与烟业》、《煤与煤业》等,并自1936年5月起,每周发布抵押商品述要一种,使同人对于抵押商品,易于认识内容,而放款益臻安全,故择其出产大宗而销途广巨者编制之,至今汇成一册,计有小麦、米谷、豆类、面粉、纱(丝)、茧、桐油、糖、蛋、猪鬃、纸、棉花、棉纱、棉布、麻及麻纺织品、烟叶、纸烟、芝麻、棉籽、锡、铜、钨砂、盐、马口铁、铁皮、钢条、生铁、铅锌、锑、汽油、煤、皮革、花边、猪肠、人造丝、水泥、火柴、肥田粉、漆、橡胶、羊毛等50种。[112]在汉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要求各分支行的信用调查时,须将“各户之资产、品行、能力、学识,逐项查明,详细填列,以便稽考,而求确实”[113]。总体上看,相较于其他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信用调查已是初具雏形。
1921年底,浙江兴业银行亦设置调查部,分为推广与编查两股,前者主要从事于企业商号信用之调查,后者主要从事社会经济情况之调查。具体而言,推广股的调查内容包括个人调查、工厂调查、商号调查、银行调查等,其中以商号调查为例,内容涉及:其一,名称、所在地、组织营业类别、成立年月、何处注册、电报挂号、董事及监察人(姓名、股份若干)、股东(姓名、股份若干)、重要职员兼营何业、股东有无党派纠纷;其二,主要营业商品、批发或零售、购销旺月、销售渠道、存货若干、有无其他产业;其三,资本定额与实收数、股票市价、上届纯利与开支、与银行钱庄资金往来、在本行存放款数目等。编查股的调查内容包括地方资料整理、图表统计、贷借分析等,以地方资料整理为例,内容涉及财政、产业(农产、畜产、林产、水产、矿产、工产、化学工业、建筑材料、机械工业、电气工业及纺织工业等)、商业机关、商业(国内商业与国际贸易)、金融机关、金融(资本、货币及国内外金融市场)、经济政策、社会问题、税务、外债、有价证券、各类物价、银行公司事项(股东会、增资、减资、合并、解散、破产及清算、分红等)、法政等。[114]从上述调查内容看,浙江兴业银行调查部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1920年代,与浙江兴业银行一样,金城银行也意识到“银行非搜索无以推广其营业范围,抑非实行调查无以施其搜索,调查实为推广营业之利器也”,该行从1921年开始积极着手开展调查事务,要求各分支行将已有之往来客户先行调查填报,然后再行调查未有往来之个人与商号,所有调查资料应及时汇报总行以为贷款业务的重要凭据。[115]其他如中国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等也设置了信用调查部,从事工商企业的信用调查工作。[116]
早期设置调查机构的银行,尽管对调查业务日益重视,调查内容也较为广泛,但以现代征信制度的标准衡量,还不尽完善。银行业早期征信活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从调查人员方面观察,我国旧式银钱业对于往来户之招揽调查甚至决定放款,类多托诸一部分办事员,即俗称跑街。所谓跑街者,日常奔跑于工厂、商号之间,或涉足酒肆、茶坊,偶或探悉某商家营业兴盛、身家殷实之片段消息,即设法自往拉拢,请其开户,或且以款项上之融通。银行当局,对于客户放款之靳与,全凭跑街之口头报告而决定,故在往往由甲跑街经手所作之款,所有该户之一切进出交涉、调查等事,均由甲跑街负责担当之,他人不加干预。姑无论跑街所报告之资料,类都模糊抽象,出自传闻,或仅凭一己之爱憎,而为主观之臆度,不能尽信,即往来客户信用上资料,全恃跑街之记忆,设或跑街死亡或解职,则该户之信用程度,竟无资料足资依据,其为不足之恃者,彰彰明甚。
(2)从调查对象方面观察,范围较为狭窄,不够深入。早期银行放款,所收受之抵押品,如房屋、地基、机器、商品等项,因经济社会之组织尚属单纯,故检验评价,亦颇易为。时至今日,经济组织,错综复杂,瞬息万变,昔日只有砖木构造之房屋,今则由钢骨、水泥、大理石等之分,各处基地市价,昔日城南廓北,相差无几,而今则由华界租界之高下,复有浦东浦西之轩轾;机器一项,昔日大部用蒸汽发动,今则有电力、水力、内燃、外燃之区别。至若商品市价,在昔终年平定者,今则受世界市场之牵制,朝涨夕落,恬不为怪,故银行于收受上述各物作为放款之抵押品时,表面评估,尚感不足,必经信用调查部之考证专书,参酌入微,回顾既往,瞻望前途,与以精密之估计,方能确定垫头之大小。
(3)从信用分析方法观察,我国过去银钱业之跑街,除耳闻目染所得之模糊影像外,对于决算表分析一项,绝少取材。良以我国商业社会,尚属幼稚,商事法规,诸多未备,政府不加监督,商家尤喜讳饰,故除极少数开明之有限公司发表其决算表外,其余竟不易探悉其营业上之数字。差幸年来政府已渐注意及此,公司组织之商家,大都已有决算表之公表。虽我国会计制度,未臻完密,商家发表之营业数字,容有未实,顾以之与采访所得之资料,相互参证,要亦足以表现其财政状况之一斑。故银行于判定放款户之信用程度以前,决定表之分析,实属不容或缺,而正以此项工作非三跑街所能胜任。[117]
除个别银行自己设有调查部门外,整个银行业的征信体系可谓是十分薄弱。这种境况往往导致两个不良结果:一是银行业与工商企业互不信任,银行业处理放款,“在事前每感困难,不敢放胆去做,在事后则又多风险”,“有信用者,感借款之匪易,不能向银行通融资金,以发展自身之营业;无信用者,每利用其狡诈手段,使银行借款,变为呆账。于是工商业者,叹银行不能与以协助,银行业者,感世道日非”。二是银行对于放款之决定,“即视其有无抵押品,而借户信用如何,则尚少注意,于是押品作弊、市价跌落,处分押品为难,而使银行资金,陷于呆滞者,每有所闻”。[118]信用调查缺失对银行业资金运用的影响,诚如时人总结昔日征信事业的症结时所指出的,“吾国过去之征信事业,惜其范围不广,目的狭隘,只顾及金融业之放款信用调查,未能调查整个之工商业,故其成效亦甚微”[119],“十余年来,金融业对于工商业,昧于信用,未能尽量辅助者,信用调查组织之缺乏,实一大原因也”[120]。
征信事业之薄弱,及其不良影响,已如上述,对银行业来说,建设统一完备的现代征信机构已是迫在眉睫。事实上早在1920年代,就有关于征信所设立必要性的讨论,1924年《上海总商会月报》、《钱业月报》分别发表《征信所之需要如何》与《设立征信所之必要》两文,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专门征信机关的必要性,“自设调查机关者,或置信用调查部,专司调查,或设信用调查员,周游考察,此法直接指挥,收效较大,然需费浩繁,维持匪易,且实行结果,除本埠调查,成效良好外,他无所闻,乃不得不改弦而更张之矣”[121];“近世商业繁盛,贷借关系复杂,经营商业者,不得不详查其对方事业之盛衰,资产之厚薄,信用之确实与否,及信用之程度若何,与之交易,以期营业稳实。盖今日之商业,已由都市而广及于商埠,更由商埠而远及于海外,故交易发生,债权者与债务者之关系,不若从前之限于同一地方,与少数人之间,而营业者又常变更目的,扩张范围,或兼营其他事业,若无确实调查,或灵敏报告随其后,则事情隔膜,不免易蹈危机,此信用调查机关之所以认为重要,而亦征信所设立之所由来也”[122]。围绕征信业务必要性的论述,引起了工商、金融、学界的广泛兴趣,企业家、银行家纷纷参与讨论,有介绍国外信用调查状况的,有强调信用调查的重要性的,亦有探讨具体信用调查方法的,虽然各自关注重点不一,但对于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应及早培育征信事业、建构征信制度大多持赞同态度。[123]
事实上早在1921年5月,全国银行联合会鉴于“年来外币之涨落过巨,国内之银根日紧,各埠商业状况,及各公司商号之营业状况,莫不有重大之变迁,各自调查,殊感不便,则征信所之设,实为必要之图”,就曾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联合会议上决定在各地筹设征信机关,嗣后因政局扰攘,最终未有成效。[124]就在中国银行业酝酿组建征信机构之时,社会上已有数家外国征信机关,包括日商创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与东京兴信所,以及美商创办的商务征信所与中国商务信托总局。[125]1930年代之后,国内经济受内战及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工商金融日渐凋敝,“及构成经济社会重要元素之信用制度,亦为之动摇”,银行信贷业务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工商行号因经营不善,纷纷破产倒闭,甚至以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贷,以致所欠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现象屡有出现,银行业与工商业互不信任,“工商业方面恒怨金融界之深闭固拒,而金融界方面亦恐工商业之过河拆桥”[126],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仅依靠银行业自身的调查部门已无法应付这一时期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另一方面,由于外国人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征信机构调查所得中国工商行号的资料,“充其量也不过得到些皮毛,欲知详细底蕴,究非外人所能办到,所以就是从前数年各行对于外国人制送的报告,也渐渐失却了信赖”[127]。再加上“一·二八”事件之后,日商所办的征信机构大部分停止营业,之前依靠日商征信机构获取工商客户资料的银行顿时失去了征信机构的支持,进一步加剧了银行业对外信贷业务的困难。
1932年3月,由中国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等发起,组织了一个名为中国兴信社的研究机构,该机构是一个学术组织,以研究征信问题和信用调查方法为主要目的。中国兴信社最初设干事3人,分别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资耀华、中国银行祝仰辰和浙江实业银行章乃器担任,社员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实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四行储蓄会、中央银行等7家,后来又陆续有国华银行、新华银行、中孚银行、东来银行、华侨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一信托公司、中国通商银行等加入,并增补了中央银行陈其鹿、浙江兴业银行的杨荫溥为干事。[128]
6月6日,在中国兴信社的指导下,中国征信所正式宣告成立,上海华商银行,十之八九加入为该社会员,并吸收日商上海兴信社和美商商务征信所的调查人员为调查员。根据该所章程,其业务包括调查工商企业和个人的身家、事业、财产、信用;调查市场动态;发行信用调查报告书,出版工商行名录及其他刊物;代收账款;在银行不甚明了其放款对象的信用程度或内部情况时,接受委托,写成调查报告;银行接收抵押放款时,对押品情况可以委托代为调查,以定取舍;制造商对批发商,或批发商对零售商进行信用放账时,情况不够了解,也可委托调查,以定放账标准;编印工商行名录,以便各行业备考;发行商情报告,登载市场的变化、外汇标金的涨落、国内公债的买卖、花纱布和杂粮面粉的交易情况等。
中国征信所的调查报告书计有六种,分别为:①所方自动发表的(包括工商业的调查);②特别报告书(每月工商业异动调查);③秘密报告(个人信用调查、工商业情报);④市况报告(商品产销、市场变动);⑤保单调查;⑥信用放款调查(工商企业的信用)等。报告书的项目包括经济情况(资本额、营业种类、营业方针等)、营业情况(商品来源、商品销路、每年营业额、历年盈余)、过去情况(历史、开设年月、内部组织、董监名单、合伙人姓名、注册日期、职工人数)、信用程度(经理姓名、籍贯、简历、在同业中的地位、同业意见、社会评价、往来银行及评价)和其他(地址、发行所、总厂、分厂等)。[129]
吸收会员方面,除创建初期由中国兴信所转入的23家基本会员银行外,又陆续有其他银行作为普通会员加入其中,至1935年11月,共有会员银行154家,并依照缴纳会费之数目,委托调查事件之多寡,分为甲、乙、丙、丁、特五种,具体情况如下表5-4:
表5-4 中国征信所会员银行分类
资料来源:王维骃:“中国征信所概况”,载《交行通信》第5卷第1期(1934年1月),第50页。
其中甲种会员即中国兴信所转入的基本会员,皆为兴信所的创始银行,他们不但参加征信所的业务管理,而且能够得到内部保密的报告,作为银行放款时的参考,此种会员入会时每年缴纳会费300元,故委托调查的次数也相应较多一些,费用也较少,这是与其他会员银行的主要区别。其他几种会员银行缴纳的会费与享有的调查次数也不尽相同。不论何种会员,凡需要用英文撰写报告书的,会费与报告费一律按照原定费用加收40%计算,非该所会员如需调查报告书,经该所同意,依照中文报告每份10元、英文报告每份14元缴纳。[130]
1934年1月,中国征信所鉴于各基本会员银行皆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但却须对中国征信所负有无限责任,不利于会员银行与征信所的发展。经会员银行提议,将中国征信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月11日经中国兴信社第六次社员大会讨论通过,2月13日第七次社员大会通过中国征信所章程,额定资本2万元,先收1/2,全部由中国兴信社筹拨。5月15日中国征信所有限公司举行创立大会,选举成立董、监事会。[131]股份制、企业化之后的中国征信所,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征信业务也进一步规范化与系统化。如该所根据金融业服务的对象,把社会组织划分为特种事业、制造工业、贩卖商业、农矿渔牧四大类,每类又分若干细目,作为其开展信用调查、建立档案分类以及组织情报网络的依据。根据这个分类标准,中国征信所的情报网络分为地区情报网和行业情报网两种,地区情报网是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每区由调查员一人或数人负责,行业情报网则由各业特约顾问及特约调查员组成,这些特约顾问或调查员,都是熟谙该业行业习惯的代表人物,如棉布业的叶笑山、绸缎业的蔡声白、搪瓷业的顾炳元、钟表眼镜业的余寿佛、营造业的辛继修、洋杂货纸业的李文翰、广告业的王梓濂、火柴业的王性尧、保险业的傅生林、房产业的李伯涵、杂粮业的周之缜、电料业的胡西周、化学业的许冠群、进出口业的陈制松、毛纺织业的程年彭、花纱业的穆湘玥、生丝贸易业的蔡仁抱、新闻业的潘公展等50余人,都是各业中的领袖人物。[132]
规范化的管理以及高效的情报网络促进了中国征信所业务的发展,“该所成立以来,营业发达,成绩甚佳,各界对之亦均有良好之印象,今年为扩展营业及应市场之需要起见,并在天津、汉口等通商大埠,设立分所,专办征信事宜,迩来各分所加入之会员,甚形踊跃。”[133]该所成立之初,每月接受的征信申请仅几十份,后来发展到每天就有二三十份,至1936年7月,该所共发行征信报告3万份左右。[134]然而,正当中国征信所的发展步入正轨、业务日益增长的时候,上海“八·一三”战事爆发,进而长江中下游地区进入全面抗战状态,工商企业大量关闭或内迁,银行业业务严重收缩,征信所亦随之陷入停顿。抗战胜利后,尽管勉强复业,但适值币制跌落,物价飞涨,投机盛行,信用调查可谓是可有可无,辗转维持至上海解放,该所移交给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后结束。
如果说中国征信所是银行业自行自发建立的话,那么抗战时期由四联总处组建的联合征信所则具有半官方性质。1943年11月,四联总处组织票据承兑所,作为工商业融通短期资金的机构,但办理票据承兑业务,必须对工商业有翔实的征信调查,使银行获得正确可靠与深入详尽的资料作为投资的参考,鉴于包括上海中国征信所在内的征信机构在战时纷纷停业或倒闭,翌年10月,四联总处又联合中、中、交、农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组建联合征信所。该所以调查工矿、贸易、交通、金融各业情形,培植工商信用,促进互助合作及金融经济之发展为宗旨,会员分为基本与普通两种,以中、中、交、农四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为基本会员,其他金融、工矿、贸易等业均得加入为普通会员。最高管理机关为所务委员会,由四联总处、四行二局以及重庆市银钱业公会各推派代表一人与票据承兑所总、协理组成,并以联合承兑所总经理为主任委员,四联总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135]最初时联合征信所机关设重庆,抗战胜利后,随着政府、银行、工商企业的回迁,联合征信所亦迁至上海,重庆征信所改为分所,并先后在汉口、南京、南昌、天津等地设立分所,都接受上海总所的领导。
联合征信所的业务主要分为三类:①经常调查事项,包括重要工矿贸易交通金融等业之业务财务及组织管理等;市场消息,重要商品产销,各行业情形及金融经济动态等;各业重要人员之事业经历及资力。②受托调查事项,包括接受行庄厂商团体或个人之委托,就其指定事项提供调查报告,并包括接受委托调查国外资料及接受国外银行厂商团体或个人委托办理调查事宜。③出版事项,包括“征信新闻”,逐日报道金融动态,经济新闻及重要商品行情等;“征信周报”,就一周间之市况及金融经济要闻综合报道;“工商名录”,刊载全国重要金融工矿贸易等业名称地址及其概况;“专题报告”,就专题调查印行专册。[136]在上述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该所还先后编印出版了《上海市金融业概览》、《上海丝织业概览》、《上海上市股票厂商概览》、《上海制造厂商概览》等调查资料汇辑,[137]为金融业了解各业发展近况提供了资料参考的便利。
在联合征信所的众多出版物中,《征信新闻》在工商与金融界的影响较大。在该所的系统内,总所以及重庆、汉口、天津、南京等地分所均各自发行《征信新闻》,在当时的工商金融领域,俨然成为一个最大的经济新闻通讯社。虽然主办者不同,但各地《征信新闻》征集的资料内容大致相同。以汉口联合征信分所为例,其《征信新闻》的消息,涉及当时武汉经济活动的许多方面,经常报道的有长江客货运输进出口分类数字,江汉关货物进出口分类统计,商品检验局提供的检验出口商品数字,直接税、货物税、盐税等统计,以及这些方面的消长变化情况;通过工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和工商企业所采访的经济消息,四行两局的金融业务以及银根松紧等金融市场消息,有关方面编制的物价指数等,也是报道的主要内容。由于报道比较讲求实际,注意经济数据,所以汉口各报经济版经常以“联合征信所讯”竞相采用。行情报道既有动态分析,又有比较全面的商品价格和沪、津、渝等地的主要商品行情,具有比较全面、及时和准确的特点,是一般日报和通讯社的商情报道所不可比的。在当时有关工商订约、审计稽核、商品成交、编制物价指数等方面,凡涉及市场价格的,大多以《征信新闻》的行情为准。[138]1946年1月,迁至上海的联合征信所开始发行沪版中、英文《征信新闻》,出版以后颇受新闻及金融工商各界重视,纷纷订阅,同年该所中英文《征信新闻》每日发行量达700余份。又该刊所载经济消息及商品行情,沪地各大日报如申报、新闻报、大公报均有转载,尤以各英文报纸如字林西报、大陆报、自由西报、大美报几乎每日转载。[139]
由于联合征信所的半官方背景,战时以及战后四联总处所涉及的信用调查业务几乎全部交与该所完成。抗战期间,内迁入川的工矿企业近340余家,和原在西南的民族资本家兴办的工矿企业约472家及民营的贸易商号等等,需要资金由四联总处举办信贷,四联总处即将委托调查表送交联合征信所,征信所即据此派出专员进行征信调查。其方式,先到申请单位进行查询,为求翔实,必要时还从旁查询。查明货款单位现有的生产设备、资金及生产情况、产品销售情况、贷款用途、职工人数与负责人的信誉等等,然后将查得上述各项资料如实填报一份调查书送给四联总处,四联总处据此核批准贷若干或不贷,交给贷款单位,贷款单位持据到中、中、交、农等银行取款。联合征信所办理征信调查文件,在抗战时期每月多至30余件,少亦20余件。[140]1944年12月,刚成立不久的联合征信所业务即扩展至工、商、矿、交通、金融等各个行业。[141]
依靠战时的业务及经验积累,战后联合征信所的业务有所扩大,从为固定的会员服务逐渐扩大至向非会员银行、企业、机构等提供信用调查服务。[142]1946年5月,委托调查客户34家,其后增长迅速,1946~1947年两年中委托调查客户累计有126家,其中外商银行、商号、机构等占24家,包括东方汇理银行、荷兰安达银行、法国大使馆、美国大使馆、意中企业银行、中美工商协会、中法工商协会、宝隆洋行、合众洋行、中美树胶公司等委托调查案件155件;政府机构中有敌伪产业清理处、京沪铁路管理局、浙赣路局、海军总司令部等单位,各商业行庄的委托调查业务也有所增长。1946年,联合征信所共调查案件3049件,其中工矿68件、公司1796件、个人572件,平均每月达254件;1947年全年调查案件4793件,其中工矿1194件、公司2517件、个人1082件,平均每月近400件,其中业务最繁忙的1946年底和1947年初,平均每月调查量高达600件左右。[143]尽管业务有所增长,但主要依靠四联总处业务需求生存的状态并未得到改善,据统计,1946年1月至1947年11月,该所受理调查案件10 150件,其中四联总处及四行两局委托的调查案件共6302件,占全部委托案件的62.1%,而1947年6月份的统计中,这一比例高达90%。[144]
由于过分依靠官方业务,联合征信所的发展势头并未能得以持续,1947年以后,随着金融形势的持续恶化,征信事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联合征信所被迫提高会员年费,以弥补自身的入不敷出,不少会员银行因此不堪重负,至1948年底,共有46家会员银行宣布退出,占其全部会员数的34.3%。更严重的打击是同年11月,四联总处宣布解散,联合征信所失去了昔日国家金融力量的扶持,业务跌入低谷。尽管次年2月在中央银行主持下,试图通过股份化的形式扭转其衰败的局势,但此时的联合征信所与国民政府的命运一样,任何挽救措施已无济于大势。
近代中国征信事业,除上述少数短暂的时期外,整体上并未得到全面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外在商业环境的影响,“商界习惯,类均重守秘密,而我国尤甚,不特不乐以自己之底细,详告他人,且不愿以所得之其他方面之消息,泄露于人,故银行欲从商界方面,调查事情,为事极难,若非职员日夕周旋于商人间,乘便获得一鳞一爪,殆无探听消息之机会”[145]。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银行业自身资金运用特征所导致,如第三章所述,银行资金沉迷于各种投机市场,很少用于投资实业企业,因此银行业对于工商企业的征信业务需求量不大,自然也就疏于对征信业务的研究与关注,即使有临时征信需求,亦有传统的“跑街”可以解一时之需,以致社会征信制度长期不能得到发展与完善。
本章尝试着从国内汇兑、票据贴现与征信业务三个角度审视近代银行业与资金市场的关系,检讨银行业在近代资金市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所发挥的作用。整体上看,无论是国内汇兑、票据贴现以及征信业务,在银行业的参与下,在数量增长与制度建设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发挥了积极的正面作用。但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汇兑市场、贴现市场与征信市场的发展质量时,形势却不容乐观。换言之,由于银行业诸如监管缺失、乐于投机等自身发展的缺陷,致使汇兑市场、贴现市场与征信市场,作为资金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未能得到真正的健全与完善,一个健康的资金市场始终未能形成。
【注释】
[1]黄鉴晖等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页。
[2]曲殿元:“中国之国内汇兑”,载《银行月刊》第7卷第3期(1923年3月),第2页。
[3]申票种类繁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钱庄汇票,有上海钱庄开具的迟期兑付的汇票;二是庄号汇票,是由上海到外地办货的商号开出的由本商号迟期兑付的汇票,其信用较钱庄汇票略差;三是庄客客票,此类汇票为内地商号或钱庄在上海单独或合设坐庄,派庄客常驻,专门代理款项出入,由内地商号向驻沪庄客开出的汇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177页。
[4]张仲礼:《长江沿岸城市与中国近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主编:《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的初创时期(1897~1911)》,第120~1212页。
[6]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编:《陈光甫先生言论集》,第104页。
[7]“第二次业务会议关于推广汇兑业务的决定” (1926年1月),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20~121页。
[8]“总处通函第22号”(1920年8月19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25页。
[9]“行务会议决议案”(1923年1月),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23页。
[10]重庆市工商联文史委员会:《聚兴诚银行》(重庆工商史料第6辑),第69页。
[11]杨荫溥:《杨著中国金融论》,第417~418页。
[12]各类汇兑的具体方式为:电汇为银行以电报通知收款人所在地之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汇款送交收款人,为汇兑中最迅速之方法;信汇为银行以汇款人信件连同汇款报单邮寄至收款人所在地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汇款及汇款人信件送交收款人;条汇为银行以汇款人填具之汇款条连同汇款报单邮寄至收款人所在地之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汇款及汇款条送交收款人;票汇为银行以汇票售与汇款人,由汇款人将汇票寄交收款人向所在地分支行或代理行兑款;活支汇款为拟赴外地采购货物,欲免携带现款之不便,向银行购取活支汇款凭信,随时持凭信向各地汇款行之分支行或代理行支用款项,至用完汇款全额为止;旅行支票为汇款人向银行购取旅行支票,得随时向汇款行在当地之分支行或代理行兑取现款;押汇为商人售货运往外埠时,以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向银行贴现,银行以所有单据寄交购货商人所在地之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购货商兑取现款,并交与单据;购买外埠票据为商人出具逆汇汇票,不附其他单据,售与银行,银行以将票汇寄交付款地之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兑现;代收款项为商人向银行领用款项,并作书通知外埠庄号,嘱在当地交款与银行分支行或代理行,同时银行亦作书通知外埠之分支行或代理行,嘱向指定之当地庄号收款。参见张士杰:《商人宝鉴》,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19~820页。
[13]对交即银行与汇款人约定,于外埠某日付款,则在本埠于同日,亦须由汇款人将款项交还,也即本埠外埠两地款项,同时收付;现交及银行受顾客委托,先由银行当日收款,在外埠则于约定日期,由分支行或代理行付出款项;迟交为银行与顾客约定,委托外埠分支行或代理行于某日交款,而在本埠则迟十日半月或一月,始向顾客收款。参见杨荫溥:《杨著中国金融论》,第418~419页。
[14]有时即使两埠间可以实现直接汇兑,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银行往往也刻意采用间接汇兑,反之亦然。参见曲殿元: 《中国之金融与汇兑》,大东书局1930年版,第135~139页。
[15]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239页。
[16]马寅初:《中华银行论》,第176页。
[17]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239~240页。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编:《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第219页。
[19]重庆市工商联文史委员会:《聚兴诚银行》(重庆工商史料第6辑),第81页。
[20]“1924年有关分支行处承做美孚油公司汇款情况” (1925年2月9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36~140页。
[21]“争取其他洋商汇款”(1924~1926年),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40~142页。
[22]“金城银行致范旭东函”(1925年11月11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48~149页。
[23]“总行1925年汇字通函60号”(1925年11月8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23~127页。
[24]“大陆银行总经理处为扩充汇兑业务致分支行函”(1929年7月25日),载天津市档案馆编:《大陆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第319~320页。
[25]“金城银行、中原实业银行订立往来契约” (1921年4月6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46~147页。
[26]“委托商务印书馆在西安、太原、云南、贵阳代理解款” (1922年12月2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21~122页。
[27]“天津大陆银行与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等订立的收解款项合同” (1929年),载天津市档案馆编: 《大陆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第317~322页。
[28]“驻马店盐业银行收汇办法”,载天津市档案馆编: 《盐业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29]“汇款业务统计”(1927~1937),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350页。
[30]“二十二年来本行服务概况”,载《海光》第8卷第1期(1937年1月),第21页。
[31]洪葭管:《在金融史园地里漫步》,第177页。
[32]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241页。
[33]张仲礼:《长江沿岸城市与中国近代化》,第210页;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127页。
[34]“中国银行民国九年营业报告” (1920年12月31日),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三),第1880~1882页。
[35]贵州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编:《贵州财经资料汇编》,贵州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1950年印行,第434~440页。
[36]姜宏业:《中国地方银行史》,第564页。
[3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编:《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第468页。
[38]杨荫溥:《杨著中国金融论》,第447~448页;石涛:“汇兑、结算与投机:近代申汇问题探析”,载《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3期。
[39]马寅初:《中华银行论》,第191~192页。
[40]“总行内汇部致津、宁、烟、汉、济各行处函” (1922年9月1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21页。
[41]重庆市工商联文史委员会:《聚兴诚银行》 (重庆工商史料第6辑),第71~72页。
[42]重庆市工商联文史委员会:《聚兴诚银行》(重庆工商史料第6辑),第72页。
[4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编:《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第388~389页。
[44]“汇兑市场之投机交易”,载《银行周报》第18卷第37号(1934年9月),第1页。
[45]卢润康:“从申汇说到现金问题”,载《四川经济月刊》第1卷第4期(1934年4月),第6页。
[46]“十年来重庆申汇涨落图”,载《四川经济月刊》第3卷第3期(1935年3月),第1页;重庆中国银行编:《重庆经济概况》,重庆中国银行1934年印行,第56~59页。
[47]卢润康:“从申汇说到现金问题”,载《四川经济月刊》第1卷第4期(1934年4月),第9页。
[48]邹宗伊:“短期资金市场”,载交通银行编:《金融市场论》(交通银行经济丛刊第二种),交通银行总管理处1947年印行,第20~25页。
[49]王逢辛:“英国之贴现市场”,载《钱业月报》第12卷第5期(1932年5月),第5页;潘士杰:“美国之贴现市场”,载《银行周报》第21卷第9号(1937年3月),第11页。
[50]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53页。
[51]North China Daily News,1868年5月9日,第4115页。转引自汪敬虞:《外国资本在近代中国的金融活动》,第120页。
[52]此次钱庄业的“贴票风潮”肇始于1889~1890年间,上海潮州帮郑姓开设的协和钱庄为了吸收存款,首创“贴票”的方法,即凡客户以现金90元存入,钱庄当即付给面额100元半月期的远期庄票1张,到期后客户可持此庄票向钱庄按面额取款100元。起初只有少数钱庄运用此法,数额亦不大,这些庄票大都能照付无误。由于当时鸦片贸易获利极厚,经营者趋之若鹜,不惜向钱庄借款从事鸦片贸易,钱庄资金供不应求,不少钱庄便通过“贴票”以高利吸收存款。由于“贴票”经营转手间即可获得不菲利润,从而刺激了“贴票”业务的膨胀,甚至有钱庄专营“贴票”业务,“贴票”由此成立投机对象。一时间从事“贴票”投机的钱庄达150家左右,涉及“贴票”总额200万元。由于钱庄较少重视存款准备,不避风险滥用资金,以致1897年11月24日出现部分钱庄的到期庄票不能照付,由于开办“贴票”业务的钱庄众多,因资金大多用于投机而无力相互融通,造成“贴票”钱庄几乎全部倾覆,被称为“贴票风潮”。参见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56页。
[5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680页。
[54]“钱业公订同行规则”,载《申报》1917年3月15日,第11版。
[55]“上海钱业公会修正上海钱业营业规则”,载《钱业月报》第3卷第1期(1923年1月),“专载”第2页。
[56]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75页。
[57]“交通银行奏定章程”,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第173页。(www.xing528.com)
[58]马寅初:《中华银行论》,第8页。
[59]严爕:“记蚌埠之贴现公所”,载《银行周报》第12卷第49号(1928年12月),第21页。
[60]严爕:“记蚌埠之贴现公所”,载《银行周报》第12卷第49号(1928年12月),第21~22页。
[61]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63页。
[62]“立法院通过之票据法”,载《银行周报》第13卷第40期(1929年10月),“专载”第1~10页。
[63]“交通银行行务纪录汇编(四)”,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第653页。
[64]“交通银行近五年业务统计图表”,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第367页。
[65]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70页。
[66]金国宝:“国难声中之上海金融问题”,载《银行周报》第16卷第1号(1932年1月),第11页。
[67]票据贴现一般同时具有加速资本流通和增加存款的双重作用。商人持商业票据赴银行折现后,一般较少直接提取现金,而是将所得款项存于折现银行,无用之时,可以获取银行利息,有用之时,可以支票取款。且凭票取款时,也不必直接取现交与收款人,只要在支票上注明款项数额、收款人姓名、到账日期等内容,交与收款人,由其向银行提现。如收款人亦不需要现金,银行可凭票从开票人账户扣款至收款人账户,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银行方面可以从中获得相当数量的存款和款项往来的手续费用。参见马寅初:《中华银行论》,第10页。
[68]张葆恒:“论建立短期资金市场”,载《广东省银行季刊》第4卷第1期(1944年3月),第4页。
[69]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编:《陈光甫先生言论集》,第83页。
[70]杨荫溥:《杨著中国金融论》,第253页。
[71]“银行业之联合准备委员会”,载《商业月报》第12卷第4期(1932年4月),第3页。
[72]“上海联合准备委员会公单行使市面”,载《商业月报》第12卷第7期(1932年7月),第3~4页。
[73]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79页。
[74]程年彭:“国产搪瓷营业所试办商业承兑汇票刍议”,载《银行周报》第16卷第41期(1932年10月),第11页。
[75]“绸缎业创用商业承兑汇票”,载《工商半月刊》第7卷第8号(1935年4月),第23页;“蛋业仿办商业承兑汇票”,载《银行周报》第19卷第16号(1935年4月),第10页。
[7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第417页。
[77]内容为:“①以渐进的方式,将承兑汇票,替代信用透支放款。②由会呈请财政部,此项贴现票据,准予抵充发行保证准备。③请中央银行逐日公定贴现利率,悬牌公布,以便各行酌定自身贴现利率。此项贴现利率,应低于信用透支利率。④各行收受贴现后,得互相转贴现,最后得向中央银行再贴现。⑤各行收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如须向同业调查时,希望各行尽量据实报告。⑥汇票到期,如遇拒绝付款,贴现银行应负报告同业之义务。”参见“银行公会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原则”,载《银行周报》第19卷第14号(1935年4月),第6页。
[78]“银行票据承兑所开业”,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10号(1936年3月),第7页。
[79]“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银行票据承兑所各项章程及公约”,载《交行通信》第8卷第3期(1936年3月),第11~14页。
[80]“银行票据承兑所第一次大会规定货物种类、贴现及重贴现办法”,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12期(1936年4月),第10页。
[81]“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民国廿五年份业务报告书”,载《银行周报》第21卷第10号(1937年3月),第22页。
[82]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89页。
[83]“银行票据承兑所章程”,载《四川经济月刊》第5卷第5期(1936年5月),“特载”第2页。
[84]荆州:“银行票据承兑所之检讨”,载《新中华》第4卷第9期(1936年9月),第34页。
[85]“银行票据承兑所承兑票据办事细则”,载《金融周报》第1卷第13期(1936年4月),第24~26页。
[86]荆州:“银行票据承兑所之检讨”,载《新中华》第4卷第9期(1936年9月),第35页。
[87]褚葆一:“中国短期资金市场建立问题”,载交通银行编:《金融市场论》,第252~253页。
[88]季华:“我国贴现市场不发达之原因”,载《浙江财政月刊》第9卷第6期(1936年8月),第216~217页。
[89]“中央银行条例”,载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1928~1949)》(上),第18页。
[90]“中央银行法”,载《银行周报》第19卷第18号(1935年5月),“专载”第2页。
[91]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90页。
[92]“四行设立联合贴放会”,载《社会经济月报》第4卷第9期(1937年9月),第38页。
[93]主要内容为:“贴放范围:抵押、转抵押、贴现以及财政部命令对于铁道、交通、农贷、工贷等项之放款;贴放之押品:农产品为米、麦、杂粮、面粉、棉花、植物油、花生、芝麻、大豆、丝茧、布匹、颜料、水泥、绸缎、化学原料等,矿产品为煤、煤油、汽油、柴油、钨砂、锰、锑、铁砂、铜、铁、锡等;抵押折扣:凡当地有市价者,以市价八五折计算,其无市价者,由当地联合贴放委员会估定,但遇有押品价值跌落时,应照数追补;贴放利率:由当地联合贴放委员会斟酌市面情形定之。”参见“中中交农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载《经济统计月志》第4卷第9期(1937年9月),第10页。
[94]“中央银行二十八年度营业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三)],第260~261页。
[95]“中国银行民国二十七年度营业报告”,载《银行周报》第24卷第4号(1940年1月),“专载”第1页。
[96]“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八年度营业报告”,载《银行周报》第25卷第5号(1941年2月),“专载”第1页。
[97]“中央银行二十八年度营业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三)],第260页。
[98]“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载重庆市档案馆、重庆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四联总处史料》(上),第67页。
[99]“推进银行承兑贴现业务暂行办法”,载《中央银行月报》第9卷第10期(1940年10月),第3119~3120页。
[100]邵循怡:“十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统制”,载《经济汇报》第7卷第8期(1943年8月),第91页。
[101]“中中交农四银行放款投资业务划分实施方法” (1942年7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下),第1105~1107页。
[102]“统一发行办法”(1942年7月1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上),第457~458页。
[103]“非常时期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943年4月6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三)],第25~26页。
[104]杨荫溥、钟襄衮:“八年来大后方之金融”,载《银行周报》第30卷第3~4号合刊(1946年1月),第5页。
[105]“四联总处规定组设联合票据承兑机构办法”(1943年10月6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下),第912~913页;“四联总处拟订之联合票据承兑所组织章程”(1943年11月30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下),第913~915页。
[106]杨荫溥:“战时银行资金运用之检讨”,载《银行周报》第30卷第17~18号合刊(1946年5月),第5页。
[107]“中央银行办理全国商业行庄重贴现转质押转押汇暂行办法”,载《金融周刊》第8卷第1~2期合刊(1947年2月),第56~57页;“商业行庄向中央银行申请办理重贴现转质押暨转押汇须知”,载《金融周刊》第8卷第19期(1947年5月),第39~40页。
[108]穆深思:“信用放款问题之检讨”,载《银行周报》第22卷第23号(1938年6月),第3页。
[10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174页。
[110]董肇骏:“信用调查对于银行事业之重要”,载《银行周报》第16卷第47号(1932年12月),第24页。
[111]这些业务内容包括:“①调查工商行家、金融机关以及个人之营业资产信用;②会同视察员、业务处、检查处、营业部、进展部研究调查之方法;③派员自往或随同视察员赴各处实地调查;④关于放款事前之调查事项;⑤随时调查放款各户之营业状况并报告之;⑥关于分支行、处、寄庄、仓库或本行报资机关之委托调查事务;⑦关于同业间之委托调查;⑧调查并研究国内外经济及金融状况;⑨调查并研究国内外银行营业状况及其组织之兴革变迁事项;⑩调查并研究国内外商品市场及各地进出口之贸易状况;○1调查并研究各种物价及其变动;○12编制本行放款户名记录及各种统计;○13编制经济报告及统计;○14编辑商品丛刊及其他刊物;○15保管并整理各种调查档案;○16拟发关于调查上之通函公函以及本处一切函电并整理归档;○17拟订关于调查之各种章程规则;○18关于调查之其他一切事项。”参见“总经理处九科会议录” (1929年3月29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742页。
[112]“本行调查部开始与过程”,载《海光》第10卷第11期(1946年11月),第51页。
[113]“汉行注重信用调查”,载《海光》第5卷第4期(1933年4月),第21页。
[114]王世福:“浙江兴业银行信用调查部业务述要”,载《银行杂志》第4卷第11期(1927年11月),第1~4页。
[115]“总行致各行处通函”(1921年7月5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29~130页。
[116]潘文安:“我国征信事业的过去与现在”,载寰球中国学生会编: 《寰球中国学生会特刊》,寰球中国学生会1934年印行,第3页。
[117]潘文安:“从银行业务上观察信用调查部之重要”,载《银行周报》第17卷第46期(1933年11月),第1~2页。
[118]董肇骏:“信用调查对于银行事业之重要”,载《银行周报》第16卷第47号(1932年12月),第24~25页。
[119]王维骃:“中国征信所应力谋金融业与工商业之沟通和发展”,载《银行周报》第16卷第22号(1932年6月),第26页。
[120]朱继珊:“信用分析之研究”,载《海光》第5卷第7期(1933年7月),第4页。
[121]记者:“征信所之需要如何”,载《上海总商会月报》第4卷第2期(1924年2月),“言论”第3页。
[122]民:“设立征信所之必要”,载《钱业月报》第4卷第6期(1924年6月),第10~11页。
[123]沧:“银行之信用调查部”,载《银行周报》第3卷第14号(1919年4月),第18~20页;裕孙:“银行调查顾客信用之三要素”,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15号(1924年3月),第21~22页;士浩:“办理征信所之入手方法”,载《银行杂志》第1卷第8~9期合刊(1924年9月),第34~39页;“美国信用调查部之应用”,载《银行周报》第9卷第7号(1925年2月),第28~31页;远钦: “银行之信用调查及其组织”,载《银行月刊》第8卷第6期(1928年6月),第1~2页。
[124]王相秦:“我国之信用调查事业”,载《自力旬刊》1936年第6~7期合刊,第7页。
[125]王维骃:“中国征信所概况”,载《交行通信》第5卷第1期(1934年1月),第48页。
[126]蔼庐:“中国征信所之创设”,载《银行周报》第16卷第18期(1932年5月),第5页。
[127]潘文安:“我国征信事业的过去与现在”,载寰球中国学生会编: 《寰球中国学生会特刊》,第3页。
[128]吴嘉年:“中国征信所始末”,载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旧上海的金融界》,第346~347页。
[129]吴嘉年:“中国征信所始末”,载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旧上海的金融界》,第249~350页。
[130]吴嘉年:“中国征信所始末”,载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 《旧上海的金融界》,第349页。
[131]当选董事有祝仰辰(中国银行)、章乃器(浙江实业银行)、资耀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方培寿(浙江兴业银行)、陈其鹿(中央银行)、孙瑞璜(新华银行)、施博群(四行储蓄会)、陈苏孙(交通银行)、缪振堇(明华银行)、王昌林(邮政储蓄汇业局)、顾季高(中孚银行)等11人;当选监事有严成德(中一信托公司)、王寿椿(中国通商银行)、王子厚(东莱银行)等3人。参见“中国征信所创立及改组经过”,载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Q320-1-1434,转引自庄志龄:“20世纪30年代创办的中国征信所及其信用调查”,载吴景平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页。
[132]庄志龄:“20世纪30年代创办的中国征信所及其信用调查”,载吴景平主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第408~409页。
[133]王相秦:“我国之信用调查事业”,载《自力旬刊》1936年第6~7期合刊,第8页。
[134]吴嘉年:“中国征信所始末”,载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 《旧上海的金融界》,第350页。
[135]“联合征信所史料一组”,载《档案与史学》1994年第3期,第19页。
[136]季崇威:“记‘联合征信所’”,载《银行通讯》第28期(1946年3月),第43页。
[137]李庸宣:“回忆联合征信所”,载全国政协文史文员会编: 《文史资料选辑》(第117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139页。
[138]陈梦浓:“汉口联合征信所与《征信新闻》”,载长江日报新闻史志编辑室编:《武汉新闻史料》(第5辑),长江日报社1986年印行,第70~71页。
[139]“联合征信所史料一组”,载《档案与史学》1994年第3期,第20页。
[140]杨爱全:“联合征信所与《征信新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新闻研究资料》(第10辑),新华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257页。
[141]“金融点滴”,载《经济新闻》第3卷第26期(1944年12月),第1页。
[142]俞仁宪:“联合征信所”,载《商学研究》复刊第1期(1946年3月),第33页。
[143]“联合征信所调查组工作报告”,载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78-2-16469,转引自庄志龄:“中国第一家官办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所的兴衰”,载《民国档案》2005年第2期。
[144]“联合征信所调查组工作报告”,载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78-2-16469,转引自庄志龄:“中国第一家官办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所的兴衰”,载《民国档案》2005年第2期。
[145]士浩:“信用调查未臻进展之原因”,载《银行周报》第7卷第26号(1923年7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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