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近代中国银行业资金运用研究: 银行与短期资金市场

近代中国银行业资金运用研究: 银行与短期资金市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通短期信用,周转短期资金的机构、区域或场所,一般情况下,短期资金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以及短期押放等。一般来说,作为资金的主要供给者,银行业在短期资金市场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由于中国传统金融业势力强大,以及银行业自身原因,近代银行业在短期资金市场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以票据贴现为中心,考察近代银行业与短期资金市场的关系。

近代中国银行业资金运用研究: 银行与短期资金市场

所谓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通短期信用,周转短期资金的机构、区域或场所,一般情况下,短期资金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以及短期押放等。[48]一国短期资金市场健全与否,对工商业发展关系重大。一般来说,作为资金的主要供给者,银行业在短期资金市场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由于中国传统金融业势力强大,以及银行业自身原因,近代银行业在短期资金市场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我们以票据贴现为中心,考察近代银行业与短期资金市场的关系。票据贴现是短期资金市场的重要业务之一,所谓贴现,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贴现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贴现业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票据贴现业务一般比较成熟。在20世纪20年代~30年代,英美等国票据贴现市场已经十分发达。[49]票据贴现之所以能在短期资金市场中占有中心地位,完全是由于票据信用的特点所决定的,作为一种贷款形式,它与一般贷款形式相比,除了保有短期资金的盈利性外,还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种更大的安全性体现在现实交易中商业票据所具有的自偿性质上,而流动性则是基于票据的持有者,在需要现款时可及时转让、贴现或重贴现。票据具有信用这一特点决定了商业票据的货币功能,工商业者在交易中普遍愿意接受这种形式。[50]

近代中国票据贴现,肇始于外国在华银行。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已有记载表明,有利银行、麦加利银行等外国银行接受中国钱庄的庄票作为贴现票据,在汉口,外国银行对庄票贴现业务,已经习以为常,在其日常贴现业务中,庄票与银行汇票与期票几乎拥有同样的地位。[51]随着商业贸易对贴现业务需求的扩大,近代钱庄业继外国在华银行之后,亦陆续开办了庄票贴现业务。尽管钱庄业开办贴现业务的具体时间已无从可考,但1897年上海钱庄业发生的“贴票风潮”说明贴现业务应该早于这个时期。[52]关于贴现的制度文字,最早见于1906年的《上海南北市钱业重整条规》,其中有规定“如以未到期之庄票向人更现、掉票,均须仔细订明来踪无错,认票认人,始可收兑”[53],文中所说“更现”,指的就是票据贴现。1917年,钱业公会制定的《钱业公订同行规则》中重申了上述更现原则。[54]1923年修订的《上海钱业营业规则》中,明确将“各种期票之贴现”作为钱庄业的主要经营业务。[55]从总量上看,除了19世纪末的“贴票”风潮外,贴现业务在钱庄的信贷业务中所占比重并不为大,这一方面因为向钱庄请求贴现的企业和个人很少,另一方面,也是因“贴票”风潮后钱庄业对期票的限制十分严格的缘故。

近代银行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又较钱庄为晚。1905年颁布的《户部银行章程》中指定户部银行的业务中即有“折收未满限期票”一项,[56]1908年交通银行章程中亦将及“折收未满期票”作为该行的业务之一。[57]尽管各银行在制度上纷纷将贴现业务纳入自己的主营业务范围,但事实上由于钱庄业在国内资金市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中小客户往往多向钱庄融通资金,庄票的流通使用也比银行票据广泛,因此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并未取得多大进展。早期的银行贴现业务不成规模,大都是针对大客户或老客户的零星票据抵押借款,并不普遍,在银行业的资金运用中所占份额是微不足道的。据已有统计,1916年12月底,中国银行贴现额为11.29万元,而贷款总额为9937.78万元,贴现只占放款总额的0.1%;同时交通银行贴现与押汇总额为360.03万元,放款总额为4099.20万元,是放款总额的8.8%,[58]直至1920年代之后才开始有所变化。

银行业较早开展正式贴现业务的是蚌埠贴现公所。蚌埠为“皖北商业之枢纽,水陆交通,首当其冲,其杂粮皮毛出口于沪津一带者,年约以三、四千万计”,该埠贴现公所创始于1924年4月,由中国银行蚌埠分行行长卢宠之集合当地银行、钱庄,商定贴现限额,时间规定在当年的4月至12月,可谓是一个满足商业资金需求的临时措施,但短短数月,贴现总额却达970余万元。[59]嗣后因军事频仍,贴现业务无能为继。1928年11月,中国银行再次联合江苏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国民银行以及泰东兴、晋康、德生祥三家钱庄,合组贴现公所,制定规约15条,大致可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贴现公所之组织:组织内各行庄,为公所之委员,以中行为主席,其办事人则由各委员行长,各推代表一人,出席办理之。

(2)贴现票据之制限:调查贴现者之信用,限制其贴现额,贴现票据,以见票后3天为原则,但至多不得过见票后五天,报期不得逾贴期7天。

(3)贴现票额之分配:每日所承受之贴现票据,以十成分配,中国、上海、江苏三行各摊二成,此外则各摊一成;倘遇损失,亦按此成分摊派;付款由中行担任,惟各行庄须将现款预存中行,以备应付,并以逐日所收贴现票每千元提洋五角为公所之公积金,至公所经费,每月则由各行摊认。

(4)贴现行市之酌定:贴现行市凡见票3天者,上海、南京、镇江每千5元;无锡常州徐州每千6元;天津每千10元,如日期远者,则以每日五角计息,此为近数周内之行市,惟须视市面之缓急,随时审定之。[60]

观察以上贴现公所之规约,可知这是一个银行与钱庄相互合作,以为钱业庄票提供贴现为主要业务的合作贴现组织。从组织制度以及贴现票额分配上看,以中行为公所主席,银行占据七成贴现业务等,说明银行业在公所经营中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说这是银行业正式贴现业务之嚆矢。

蚌埠贴现公所建立的1920年代后期,工商业发展在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短暂黄金时期之后,陷入萧条时期,资金周转愈发困难。尤其是1928年以后,受世界经济不振的影响,国内资金市场银根趋紧,经济呆滞,社会各界尤其是专业金融、经济学者纷纷呼吁大力促进票据贴现业务,以活泼金融,挽救工商。[61]1928年之后,随着世界经济波动加剧,银价下跌,国内工商业经营不振,建立和发展票据市场,活跃资金流通,成为工商界共同的呼声,在政府以及业界的推动下,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呈现逐渐发展趋势。1929年9月28日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通过了《票据法》,就票据种类、样式、背书、承兑、保证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尽规定,[62]在法律上规范了票据市场以及贴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票据的统一,客观上推动了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

1930年交通银行在业务部副经理、金融学教授金国宝的主持下,制定了《上海交通银行办理押汇凭信及承兑贴现业务规则》,正式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并在镇江、蚌埠、郑州等地推行承兑汇票[63]在各分支行的积极推动下,贴现业务有所进展。1932年底该行贴现总额为150万元,之后逐年增长,至1936年底已达1612万元。[64]1931年春以后,参与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加,先后有交通银行、国华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大陆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中南银行、浙江实业银行、和丰银行、东莱银行等,至1932年初,银行票据贴现已有100万元以上,其中尤以交通银行和国华银行最多。根据1931年各月的贴现统计,交通银行最高为8.45万两,国华银行最高为9.63万两,交通银行全年贴现票据248张,贴现金额4.78万元;1932年,交通银行票据贴现大幅增长,是年共贴现票据309张,金额达17.6万元。[65]遗憾的是,“九一八”事变、长江各省水灾次第发生,刚刚萌芽的票据市场日见萎缩。嗣后尽管商界、学界不断呼吁重视票据市场,但因1930年代初世界经济危机白银外流、外货倾销、国内工商低迷的影响,票据市场始终未能恢复发展。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国内银行业的票据贴现业务情况如下表5-2:

表5-2 12家主要银行贴现业务统计(1927~1937)

(续表)

资料来源: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62页。

上表参与统计的12家银行虽然不能代表近代银行业的全部情况,但由于这些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贴现作为单独科目进行统计,为我们研究贴现业务状况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数据,且这12家银行资产规模皆在中等以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上能够反映出银行业贴现业务发展的整体情况。通过对这12家银行的统计数据观察,1927年之后银行业的贴现业务确实有所增长,其中除1931年与1935年的增速有明显降低外,基本上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再从12家银行的贴现总额来看,1927~1930年期间贴现总额并没出现大幅增长,这大概是贴现业务刚刚起步,且《票据法》尚未公布施行,商人对于银行票据贴现积极性不高的缘故。1930年之后的增速明显加快,1936年的贴现总额已达1750多万元,是1927年的近13倍。单就上述统计判断,近代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在数量上的日益增长是确定无疑的。

但若从票据贴现业务的质量上看,这一时期票据贴现的特点是“张数虽多,而金额甚小,有数百元者,亦有数十元者”[66],说明当时商人对票据贴现业务还未能普遍接受。另外,从银行自身的角度考量,与存款、钞券两种外来资金相比,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获得外来资金的重要手段,[67]在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欧美国家的近代银行业中,存款多半来源于票据贴现业务。其票据贴现之资金,常占融通资金总量的80%左右。[68]但近代中国金融领域,虽然很早就有钱庄庄票、银行本票、企业期票等票据流通,1920年代末,每年市面流通的票据总额约在20亿两以上,[69]但长期以来,这些票据仅是作为一种负债票据存在,往往用作信用借款或信用交易的担保,并非作为一种流通筹码。1927年底,根据营业报告中出现贴现业务的交通、浙江兴业、盐业、大陆、农商、中华劝工等6家银行的统计,各行贴现占放款总额比例分别为1.78%、0.06%、1.81%、3.96%、7.19%与1.81%,总体上看,6家银行贴现总额为163万元,放款总额为14 037万元,贴现为放款的1.2%。[70]

从以上银行业票据贴现业务的开办情况来看,票据贴现业务未能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的票据市场,不仅银行与钱庄之间缺少贴现与重贴现的制度设计,即便是银行与银行之间,也较少有转贴现业务的发生,票据贴现业务缺乏行业与政府统筹。

1930年代之后,在迫切需要通过贴现活泼资金的银行以及需要通过贴现融通资金的工商业的联合推动下,统一的票据贴现市场得以初具雏形。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为稳定上海金融市面,银行业于2月8日发起组织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专以调剂金融为宗旨。[71]是年7月,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发行“公单”,即会员银行公认的银行票据,分为500两、1000两、10 000两与100 000两四种,此公单在会员银行中见票即付,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由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负责代兑,也可作为抵押品,向联合准备委员会十足拆款,联合准备委员付款后,再向原发行银行收回同数的现金。当然,各银行要想成为公单发行人,必须以28%的现金资产缴存于联合准备委员作为抵押,以保证公单充足的现金准备。[72]银行业公单及其贴现形式的出现,使会员银行原来不能运用的现金资产演变成可流通的票据,从而增强了银行资金运用的实力,也同时活泼了同业间的资金往来,使之能够酌盈剂虚。银行资金运用能力的加强,促进了银行对工商业资金的调剂支持。另外,银行联合准备委员会作为公单的最后付款人,为公单的流通提供了可靠的信用基础,联合准备委员会通过掌控占银行资产28%的现金准备,集合各个会员银行的力量,来实现对银行业资金运用的调剂,无疑发挥了稳定金融的重要作用。[73]

与此同时,工商业也在尝试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融通资金。1932年10月,国产搪瓷营业所提出试办商业承兑汇票,并希望银行业能够提供支持,“如各银行能就欧美承兑汇票之通例,参酌损益,与本所商订契约,准以全部货款,随时签发汇票,由购货人承兑之后,即由银行购受,庶本所藉其辅助,而事业得积极于进展,银行凭本所之供应,而资金获稳固之运用,所谓相得益彰者非耶。一俟具有成效,渐次推广各业,使我国信用制度,得根本加以改组,工商业均可获金融界之充分接济,其有利于国计民生,宁有涯矣”[74]。试图通过发行商业汇票方式融通资金的不仅限于搪瓷业,1935年,上海绸缎业、蛋业迫于资金呆滞,效率低下,也积极提倡全业承兑商业汇票,得到其他行业的支持。[75]倡导者认为,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得以兼顾:一方面,汇票有一定期限,使商人仍有一定时间推销商品,并在售货后还款,保持了传统商业放账制度对买方的便利;另一方面,汇票可到银行贴现,作为卖方也可以得到现金,从而使账面债权转变为流动资金,另外,银行业因汇票是由确实交易产生,还款有来源,贴现也就有了保障,并可使资金不被耽搁。1935年初,上海绸缎业公会向上海市商会提出此项建议,经市商会临时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分饬各业一致实行,同时致函中央银行,要求重要银行办理重贴现,以促进该项做法的实施。[76]

在工商各界的持续呼吁下,1935年4月,作为对工商各界对票据贴现业务要求的回应,上海银行公会制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原则六条》,对银行业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建立银行业统一贴现提供了可能。[77]1936年3月,上海银行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又联合上海各银行专门成立银行票据承兑所,一时有中国、交通、邮政储蓄汇业局、浙江兴业、浙江实业、上海、四明、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聚兴诚等32家较大的银行加入该所。[78]各加入银行须签订一个公约,其中所员银行义务权利、资金管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承兑所的票据承兑基金由所员银行认缴,一次交足,其中5%缴存承兑所作为准备金,95%由承兑所存入原认缴银行,需要时随时提用。各行认缴额为该行实缴资本及公积金总额的1/16。[79]根据统计,所有加入银行认缴票据准备金共762万余元,在此基础上所有银行约定之承兑票据总额计国币3029.50万元,担保抵押品亦规定为米、麦、面粉、杂粮、棉花、纱、布、糖、丝、茧、茶、烟叶、煤、铁、纸等15种为限,至于具体贴现手续,该所制定的《贴现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为“凡所员银行欲买卖该所承兑之汇票,可以每日规定时间,将买卖之数量与利率,通知该所,至双方所要求之数量与利率相互合意时,即由该所通知双方办理交割手续。如当日有卖出者,而无买进者,可全数由联合准备会照所定贴现利率贴现,买卖之数量,以5万元为起码,其利率依每千元每日若干分计算。至于贴现银行如有需要,可以票据向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重贴现”[80]。该所成立的第一年,承兑汇票的贴现交易总额为671万元,其中直接由该所贴现的为466万元,由会员银行贴现的金额为205万元。[81]1936年底,上海21家主要银行的贴现、押汇和买汇三项总计达3427.1万元,比1935年的2271.7万元增加了50.9%,[82]随后因全面抗战爆发,上海沦为孤岛,工商业发展受阻,贴现业务也日益萎缩,1941年银行票据承兑所宣告停业。

票据承兑所的创设,标志着近代中国贴现市场雏形的出现。所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所员银行中自由贴现,这些贴进的票据还可在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实现再贴现,按资金市场供求关系挂牌公布贴现利率,都说明票据承兑所已经具备了贴现市场的基本机能。票据承兑所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推行,也在客观效果上活跃了银行资金,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了银行可以运用的资金力量。但票据承兑所的票据贴现业务也同时表现出一些局限。

首先,票据承兑所仅经营该所所员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钱庄业的庄票以及非所员银行的银行汇票并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切实保证所经营票据的安全,在贴现市场与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的时期,不致发生由贴现投机而引发的金融业资金危机,但这种做法也同时束缚了贴现市场的社会作用。(www.xing528.com)

其次,担保品限制过严。该所章程第18条规定以国内商业汇票及期票,或国外支付之商业汇票为担保品,[83]“此类票据之到期日,自缴作担保品之日起,不出三月,且须经过该所审查通过,其必为优良之票据无疑,如此优良的票据,原本可以直接在市面买卖贴现,其优良之程度,并不逊于该所承兑之票据,今该所竟要求以此种票据为其承兑票据之担保品,殊未免失之太苛”,另外在担保商品中,仅指定米、麦等15种,“其它大宗出口货物如桐油、蛋品及皮货等,皆不在内,是又不能无遗珠之憾”。[84]

最后,手续太过繁琐与贴现能力过于薄弱。不仅发票人限于所员银行,发票手续也十分繁杂,一个所员银行如欲发行银行汇票,其必经以下过程:“须先与票据承兑所订立承兑契约,依据该契约开具担保品清单由该所审查;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尚须备送货样;审查合格并评定价值后,缴送担保品;所缴之担保品如有应行转让或过户之件,发票银行须背书;经过以上种种,方可填具发票申请书;依照该所规定格式开具汇票;缴纳至少为票面价值0.25‰的手续费。”[85]“其中若稍有疑难,发生轇轕,则其手续之繁琐,更不堪设想”[86]。不仅如此,所员银行票据贴现能力也较薄弱。如前所述,加入票据承兑所的30多家银行的票据贴现总额以3000万元为限,实在于社会工商业的资金需求不相对称。若从贴现所占放款总额比例上看,即使是票据承兑所的所员银行,也是一个很小的数额。根据1936年底中国、交通、浙江兴业等12家银行的统计,贴现金额为4131.2万元,放款总额为116 493.6万元,贴现额仅为放款额的3.5%左右。[87]

分析以上近代银行业贴现业务的发展概况,可知抗战前我国的银行贴现业务未能得到充分发展。究其原因,还在于近代工商业发展不景气、信用制度不完善、传统钱庄业影响深远等传统经济结构特征所致,[88]其中,中央银行再贴现制度的缺失是导致贴现业务不能充分发展的主要原因。尽管1928年中央银行已经成立,并在当年的《中央银行条例》中规定了“中央银行得为国库证券和商业确实票据之买卖、贴现或重贴现”[89],1935年5月通过的《中央银行法》亦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贴现与再贴现指为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90]但直至1937年7月之前,该行并未担负起银行业最后贷款人的责任,再贴现业务少得可怜。[91]可以说,在上述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抗战前的银行业贴现业务在制度、形式等方面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最终未能形成统一的贴现市场。

抗战爆发后,各地金融动荡,银钱业纷纷采取紧缩政策,社会资金顿时匮乏,为调剂金融,财政部于1937年7月29日授权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组织联合贴现委员会,共同办理联合贴现业务,旋因考虑到战时融通资金,贴现与放款应予并重,而改为“贴放委员会”,由四行各派2名代表组成,办理联合贴放事宜,并先于汉口、南京、长沙、南昌、重庆、济南、郑州、广州、杭州、宁波、无锡、芜湖等12处,成立联合贴放分会。[92]8月26日,颁布《中、中、交、农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11条,对联合贴放的范围、抵押品、抵押折扣与利率等进行了详尽规定。[93]但直至1939年,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并未因此而迅速发展,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该行1939年全行的抵押放款总额为373 098万元,而其中贴现与再贴现总额仅为397.4万元,后者仅为前者的1.07‰。[94]中国银行的情况稍好一些,该行1938年贴现总额为2443万元,[95]1939年增长至4021万元,[96]但也分别仅占当年放款总额的19.8‰与15.4‰,与放款总额相比,贴现业务可谓是微不足道。其中原因,中央银行在该年度营业报告中称:“惟贴现与重贴现业务因商业票据市场上未能充分利用,而信用调查机构亦不克普遍设立之,故未能巨额承做,本年度与上年相仿,然此后拟照《中央银行法》第五章第28条第5款的规定,努力推进,将来成效或有可观。”[97]

1939年9月,《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颁布,四联总处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战时金融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98]。为调动商业银行的资金力量,避免大量金融资本流向投机领域,四联总处决定大力推行银行承兑、贴现业务,1940年1月,四联总处制定公布《推进银行承兑贴现业务暂行办法》,规定凡经银行承兑的票据为合格的贴现票据,由四行合组承兑委员会,办理上述票据承兑业务;凡经承兑委员会承兑的票据,可持向各银行申请贴现,经贴现之票据又可持向四行申请再贴现。[99]此办法虽经公布,但由于四联总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尚未明确,因此实际并未施行。[100]

1942年国民政府实施四行专业化之后,四联总处把贴现业务也进行了相应地业务划分,规定“凡政府机关以核定经费预算及税收指抵借款,中国、交通、农民三行及其他金融机关重贴现、重抵押或同业抵押、拆放方式透借款项暨政府特准之贷款,由中央银行承做”,“各行因承做贷款与投资,感觉头寸不敷时,得以重贴现、转抵押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中央银行应按其原收利息,减低二厘至四厘”,[101]几乎与此同时施行的《统一发行办法》、《中央银行接收省钞办法》,则将法币发行权统一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发行之货币将逐渐收回。[102]从内容上看,上述各项办法将货币发行、重贴现、转抵押的特权,指定给了中央银行,其意图十分明白,中央银行将逐渐承担起真正中央银行的职责。

然而,中央银行要完成调剂金融市场的职责,必须健全调节控制金融市场的职能,重贴现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工具,而重贴现的功能又有赖于票据制度的完善。因此,健全票据制度,建立贴现市场,成为此时必须解决的问题。1943年4月2日,四联总处公布《非常时期票据承兑贴现办法》,使中央银行的重贴现制度第一次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得以确立,其主要内容如下:

(1)票据的种类:工商业承兑汇票;农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票据的期限:自承兑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90天,农业承兑票据可以延长为180天。

(3)票据的当事人:票据的发票人、承兑人须为合法正当的商人、合法的农业团体或合法的银行。

(4)票据的保证:过去四联总处规定承兑汇票以提供货物或提单、保险单为担保,这次办法规定只要提供合法商业行为的证件和用途申明书。

(5)承兑手续费:汇票如由银行承兑或银行保证,银行可以向发票人或被保证人收取不超过票面金额0.5%的手续费。

(6)贴现与重贴现:票据经背书后,可以相互买卖或持向各银行申请贴现;各银行可将已贴现的票据,经背书后相互买卖或向中央银行请求重贴现。

(7)重贴现额度:请求重贴现的银行,重贴现的最高限额,由中央银行斟酌金融市场需求及申请银行信用状况核定。

(8)贴现率及重贴现率:贴现率由当地银钱业公会及中央银行会商公告,重贴现率由中央银行公告。[103]

综观上项办法,关于中央银行办理重贴现业务,规定得更为具体,如各银行可以已贴现之票据,向中央银行请求重贴现;中央银行核定各银行重贴现之最高限额;中央银行制定并公告重贴现率等,进一步确立了中央银行在贴现市场中的指导地位,加强了中央银行控制金融市场的能力。

为了使上项办法能够切实实施,由财政部、四联总处、中央银行各派代表一人或两人,组成中央银行办理票据重贴现审核委员会,负责调查请求重贴现行庄的资产负债表,审核重贴现票据,设计票据承兑贴现之推行及票据市场之管理,审议重贴现率等。[104]此外,1943年10~11月,四联总处又先后拟定《组织联合票据承兑机构办法》和《联合票据承兑所组织章程》,规定由财政部、四联总处指定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与邮政储金、中央信托两局联合商业银行组织联合票据承兑所,办理票据承兑事宜。[105]此举意在联合国家行局与商业银行,共同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将票据贴现纳入国家行局的有序控制之下。经过上述一系列贴现法规的制定,国民政府战时贴现管理与贴现市场初成体系,在此情形下,战时贴现业务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如前所述,战前银行业的贴现业务,在各银行的业务报告中,可谓是一不常见的科目,即使有个别特列贴现一项者,亦每每为数甚微,只占全部放款的极小部分,随着战时贴现制度的完善,银行业承做工商汇票的贴现,逐渐有所发展,参见表5-3:

表5-3 四联总处核定贴现与全部放款比较(1943~1944)

资料来源:杨荫溥:“战时银行资金运用之检讨”,载《银行周报》第30卷第17~18号合刊(1946年5月),第4~5页。

观察上述统计,贴现数额的增长趋势是不言而喻的,1944年下半期的贴现数额是1943年上半期的近4倍。1944年国家行局所做贴现,约合全部贷款数额的10%左右,一般行庄,照重庆的情形来看,约占全部贷款的40%左右。从四联总处核定的放款数额与笔数发展情况来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1943年上半期32笔,下半期增长为50笔,翌年上半期增至94笔,下半期更是增为208笔,从笔数所占比例来看,亦从9.1%一路增长到26.8%,也即意味着,四联总处核定的国家行局放款中,每4笔就有1笔是通过贴现形式实现的。考察战时贴现业务发展之原因,在于转贴现、中央银行重贴现制度的确立,使其他国家行局以及商业行庄在收到贴现票据后,可以向同业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重贴现,为银行或商业汇票的贴现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106]

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严重,银行资金纷纷流向外汇与黄金投机,贴现市场已名存实亡,尽管中央银行分别于1946年12月公布《中央银行办理商业行庄重贴现转质押转押汇暂行办法》、1947年4月实施《商业行庄向中央银行申请办理重贴现转质押暨转押汇须知》,[107]试图加强与商业行庄、工商界的合作,但终因金融市场混乱失序、利率变化无常而未能发挥作用。

综观银行业与近代贴现市场,在1942年中央银行制度未形成之前,可以说是没有系统与重心的。因为其时并没有真正的中央银行,足以调控信用的张缩,存款准备金与重贴现制度并不完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无法发挥。抗战爆发后,为加强资金流通,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大后方经济发展,国民政府实行战时金融政策,逐渐加强中央银行的实力与地位,有关贴现的法规制度日益完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战时贴现市场的发展,但随着战后国民政府错误的经济政策,出现物价飞涨、通货膨胀,尽管国民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试图加强对贴现市场的管理,终已无济于事。

贴现业务不发达,贴现市场不健全,短期资金市场中的另外两个主要内容同业拆借与短期借贷自然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因为同业拆借与短期借贷的主要抵押,往往是银行汇票或商业票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状况,是银行业与贴现市场关系的缩影。而以票据贴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资金市场,是满足工商业短期信贷需求的重要渠道,因此可以说,银行业资金并未在满足工商业短期信贷需求方面发挥应有的历史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