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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失衡与银企关系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察近代银企关系,我们发现,为保障投资的收益与资金安全,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商业银行常常实施接管,个别企业甚至被银团接管十数年之久,成为近代银企关系中的独特现象。如前所述,银行业对工商企业的抵押放款,一般条件苛刻。

银行投资失衡与银企关系研究

尽管银行业资金疏离工商产业是基本事实,流向工商产业的资金在全部银行资金运用中的比重十分微小。即便是如此杯水车薪的资金,在行业分布上仍然呈现出严重不平衡特征。那么,银行业的资金主要投向了哪些产业呢?银行业与工商产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特征是什么?

银行业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主要集中于轻工业部门,其中又以棉纺织业和面粉业为重点:“此二项工业,在我国创办最早,在今日较诸其他工业,比较的普遍而发达,且为国民生活之必需,故较大之银行,多以经营纱厂面粉厂放款为荣。”[43]以中国银行1932年的各项放款分类为例:

表3-3 中国银行工业放款分类统计(1932)

资料来源: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5页。

按1932年中国银行工业放款的总额38 435 432元,若以各项工业所占的比例计算,则纱厂一种已独占23 791 527元之多,面粉厂则为4 573 815元,两者合计,已占去工业放款总额的73.8%。其余各产业部门在工业放款总额中的比例,合计仅有26.2%,其中如丝绸厂、蛋厂、饮食工业还算是比例较高的,也只有4%~5%左右,其他如染织厂、铁工厂以及橡胶厂,仅及工业放款总额的千分之二三。事实上不仅1932年如此,分析中国银行对各行业长时段的放款结构,棉纺织厂贷款通常在60%左右,面粉厂贷款15%,丝、绸厂5%,棉、粉、丝三业占去工矿贷款总额的80%。[44]

这种情形,当然不仅限于中国银行一家。据1919~1926年的统计,浙江兴业银行对各纱厂的放款是逐年增加的,1919年底对纺织业的放款仅24万元,占工业放款的35.6%,而1926年底此项放款额就已达272万元,增加10倍以上,占工业放款的比例为82.1%。[45]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26~1936年间,每年纺织工业放款占全部工业放款的60%左右,以1926年为例,此行全年工矿企业放款3 607 942元,其中纺织工业1 913 276元,占53.03%,面粉工业1 377 833元,占38.19%,两个行业放款额共占全部工矿企业放款的91.22%,其他各项工业贷款,多的亦仅有4%,少的只有3‰。[46]1919年至1927年金城银行的工矿企业放款中,棉纺织业放款始终保持在50%左右,面粉工业次之,占13%左右,两者相加占金城工矿企业放款的大半。[47]

在棉纺织、面粉两大行业中,也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轻易获得银行贷款,只有少数重点企业能够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如上述浙江兴业银行的重点放款对象有上海的福新、茂新,天津的福星、哈尔滨的永胜等面粉厂,1930年代浙兴的放款大户,主要有恒年纱厂、汉口重一纱厂、豫丰纱厂与裕元纱厂等。[48]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1926年纺织工业贷款中,大生企业集团一户,就占去了59.12%,面粉工业放款中,福新、茂新、阜新三家面粉厂,占了98.5%,[49]剩余为数寥寥的资金,分散于上海的鸿章纱厂、上海纺织印染公司,无锡振新、丽新纱厂,常州的大成、民丰纱厂,芜湖的裕中纱厂,长沙的湖南第一纺织厂,华北的宝成、仁丰、鲁丰、大兴等三十多家纱厂和十多家面粉厂。[50]可见其放款对象,主要集中在几个大户身上。又如金城银行,裕元纺织公司、大生纱厂与溥益纱厂三家分享了其全部纺织工业贷款的70%左右,面粉工业则由大丰、福新等少数企业占去大半。[51]中国银行则重点扶持荣家的申新、穆藕初的豫丰两个纱厂,以及产销量较大的上海福新、茂新,天津的大丰、寿丰等几家麦粉厂。[52]交通银行的工业放款亦集中于章华毛绒纺织公司、大生集团、申新九厂、天津东亚毛织厂、扬州麦粉厂、芜湖复兴面粉厂等少数几个企业。[53]

对工商业的投资集中于少数行业的少数几个重点企业,无形之中密切了银行与这些企业的关系,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投资的收益率、安全性与可持续性,因此银行业往往对工商企业的经营状况异常关注。考察近代银企关系,我们发现,为保障投资的收益与资金安全,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商业银行常常实施接管,个别企业甚至被银团接管十数年之久,成为近代银企关系中的独特现象。

论及银团接管企业,应当从企业的负债状态说起。如前所述,银行业对工商企业的抵押放款,一般条件苛刻。“凡已向银行取得厂基押款的纱厂,不独它的财产契据,必须交给银行收管,就是一切机器和其他财产也必一一点交银行派人管理,非得银行允许,纱厂对其财产不得移动拆卸,而银行所派之管理员常川驻厂,其薪给膳宿也得由纱厂负担,若纱厂不能按合同义务归还本息,则银行便对抵押品有拍卖的权利”。[54]在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只要能够按时支付贷款本息,苛刻的条件并不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一战期间民族资本纺织业获得空前发展的时期,举债扩张当时在包括大生集团等纺织企业中已是普遍现象。[55]然而好景不长,1920年代随着一战的结束,外资企业纷纷再次进入中国市场,尤其是日资企业依据资金与技术优势,对国内纺织业形成了有力冲击,国内纺织业市场逐渐萎靡不振。1930年代初,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外资竞争、市场不振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纺织业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危机。[56]在业务扩张时期举借的各类贷款,此时却成为压垮纺织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1935年5月,华商纱厂联合会谈到国内纱厂债务负担时说:“国内纱厂,多半成于大战之后,组织仓促,资本不丰。讵意恶劣环境相逼而来,十年以还,迄未稍苏,竭力支持,负债遂多。每锭债款,多者几及百元,少亦30元左右,而利率高昂,尤感困苦;各厂债息,高者达12%,最低亦在百分之八九。全国纱厂平均纺纱所负利息,10支每包约6元,16支约10元,20支约13元,32支达18元,几占制造成本总额1/3。如此情形,殆为他国所鲜见。”[57]纺织业的负债情形,略如表3-4:

表3-4 停工中各纺织公司负债情况统计(1936)

(续表)

资料来源: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66页。其中恒丰纱厂的负债与资本比例经作者修正。

在这17家有负债统计的纱厂中,负债额超过资本额1倍以上的有7家,其余的也多在一半以上。债权人构成中,除少数几个外商洋行与钱庄外,其余都是国内银行。纺织企业债务负担之重可见一斑。但如果认为这些企业直至1936年才陷入债务危机,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的情况是早在数年前的经营中,其中不少企业就已经显露出债务的不堪重负了。1933年武昌震寰纱厂的机器、房屋等资产总值不过200余万元,但所负债务却有300余万元之巨。同年,上海地方法院聘请专家估定永豫纱厂的全部财产为129万元,而其所欠中国银行及浙江兴业银行的债务却达150余万元;上海隆茂纱厂清算时,所有不动产总值27万元,但其在中国银行、劝工银行、中南银行等银钱行庄所欠债务却达35万元。[58]

纺织企业出现普遍性的债务危机,最感到不安的是企业的最大债主银行业。如何处理与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怎样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是此时银行业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首先采用的手段是拍卖。因债务被银行直接拍卖的企业多是继续经营价值不高的企业。如上海宝成纱厂1936年宣布破产,进入市场拍卖,所得137.53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所欠中国银行与浙江兴业银行的债务;位于启东的大生二厂亦于1936年春被拍卖3次,最终由于无人应标,被债权人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以100万元购入。[59]

由于负债经常远大于企业资产总额,拍卖往往不能完全偿清全部欠款,对银行来说,拍卖并非最佳选择。于是,银行业对资不抵债的工商企业实施接管这种近代中国独特的银企关系便应运而生。所谓接管,就是由银行介入企业经营,股东保有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经营权,直至企业偿清银行贷款本息为止,以求银企双赢。在具体的接管方式上,有银行直接派员监管与委托信托公司托管两种模式。

其中由银行派员监管的代表是大生纱厂。大生纱厂是近代企业史上具有代表意义的民族纺织企业,由著名实业家张謇于1895年创办,1899年正式开工生产。在张氏的苦心经营下,大生纱厂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仅纱厂扩建为一厂、二厂、三厂,还先后创建了通海垦牧公司、大生轮船公司、同仁泰盐业公司等数十家企业,涉足纺织、围垦、航运、盐业、金融、贸易等多个经济领域,尤其在民族资本发展迅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大生系统各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仅纺织企业与创建之初相比,资本增加近16倍,纱锭设备增加近7倍,固定资产增加近18倍。[60]然而,扩张时期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使企业的流动资金无形减少,再加上通海垦牧公司、南通纺织专门学校等附属事业的大量开支,大生各纱厂的运营不得不依靠借贷维持。至1921年,创办最早的大生一厂对外欠债高达400万两,[61]而此时该厂的股本总额仅250万两,欠债是股本总额的160%。[62]1922年,张謇为摆脱资金不足困境,曾试图与日本实业界谈判,以大生3个工厂为担保,向日本资本家借款,但谈判断断续续,直至1924年也未能达成协议。1924年10月,大生一厂的债权人南通张得记、东源、顺康、永昌林等九家钱庄,组成“维持会”接管该厂,直至该年12月的3个月接管期内,“维持会”采取涸泽而渔的手段,“严格控制营业费用支出,将厂存物料、机件搜用一空,不顾机器保全保养,拆东补西”,尽管此间获得27万多元的利润,收回了全部欠款,但工厂的状况持续恶化。[63]“维持会”只考虑自身债权,对大生的其他借款不肯负还本付息责任的做法,引起了其他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业的不满。中国、交通、金城、上海四银行和永丰、永聚钱庄随后组织了一个联合银团清算接办大生各厂。大生一厂欠永丰钱庄,二厂欠中国、交通两行债务较多,成立永中公司;三厂欠永聚钱庄较多,成立永聚银团;副厂欠永丰、金城债务较多,成立永金公司。1925年7月,银团正式派员驻厂负责经营,一厂由永丰钱庄派李升伯任经理;二厂由中国银行先后派陈子乔、卢汉屏为经理;三厂由永聚钱庄先后派黄善本、薛昌勋主持厂务;副厂以及大生纱厂上海事务所亦由银行分别派驻曹禄赐和蔡廷南主持财务[64]大生进入银团派员监管时代。

银团监管后,为维持生产,继续以厂基押款的形式向各厂提供贷款,并把监管前大生所欠债务统归为旧债,监管后的债务归为新债,前者还本计息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后者由工厂经理负责。关于企业利润分配,银团要求每年营业所得先提新债利息再结盈余,盈余按二十成摊分,十成归还新债本金,六成为职工奖金,四成交董事会偿还旧债本息。[65]显然,这个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并没有考虑股东的利益,完全置股东应得的股息于不顾,为日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埋下伏笔。在工厂管理上,由银团委任的工厂经理只对银团负责,在厂内大权独揽,不仅掌控盈余分配,财务用款也可以先行支用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议追认,对董事会、股东会议的建议,往往视同具文,[66]董事会、股东会议在工厂实际管理中被架空,形同虚设。银团接管后的数年,在华日商纱厂发展迅速,1925~1930年,纱锭从93万锭增长至159万锭,布机从7205台增长至13 554台,[67]三菱、三井等日本财阀的资金支持下,日商纱厂垄断了华北地区的原棉收购与棉布市场,并企图向长江中下游地区拓展势力。为与日商纱厂竞争,大生各厂或以厂基向银行抵押借款,或以营业所得,大力实施设备升级改造,使原本就已紧张的流动资金倍感短绌。1928年6月,大生一厂经理李升伯在此年业务报告中直言不讳地指明企业资金的两大用途:其一,修理改造陈旧设备,否则“不数年,机械之废弃者至少在总数之半,厂将不支,债权与股东俱陷于危境”;其二,偿还欠债,“今后公司盈余可必,而盈余之款除偿债无他用,可断言矣”。[68]

自1925年银团监管以来,大生各厂的经营并不顺利。以大生一厂为例,该厂在接连亏损了两年之后,1927年开始盈利,至1931年,历年利润额分别为13.7万元、76.4万元、49.4万元、10.0万元与34.7万元,平均每年约在36.8万元左右,而该厂每年必须偿还的新旧各项债款却为40万两。[69]在银团的控制下,盈利每每以偿还欠款与改造设备为优先,股息迟迟不见发放,引起了股东的普遍不满。1930年10月,中断四年之久的大生一厂股东会议召开,股东们把对银团把持下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议、盈余分配总以债权优先、置股东利益于不顾的种种不满抛向董事会:“大生此次股东会酝酿四年之久,至于今日始克举行,凡我有血本之股东,生死关头,系此一举”,“查公司条例,每年至少须开股东会一次,盖所以俾股东明了公司一年来营业之情形及公司本身之状况,并非有盈余时便开股东会,请股东到场议分余利、感激办事人,遇有亏耗即秘不使知,任办事人自由处分也”,又如“我股东投资大生,近十年间未尝得丝毫之息,股本掷于虚牝,股票等于废纸,……今兹大会,我股东若不统筹全局、熟权利害、立一根本大计,则治丝益纷、迷途愈远”。[70]同月举行的大生三厂董事会议上,股东代表吴寄尘、李仲云等提议“本届净余利既有如此之巨,可否商请债权方面酌让若干,使股东稍沾利益”,并不拥有实际管理权的董事会成了企业股东们发泄不满的替罪羊,对股东们的合理要求,董事会亦是左右为难:“董事会为股东发息事,无时不关怀在意,但目前其权尚操诸债权方面,非公司片面所能做主”[71],“以余利一部分还债、一部分发息,只可希望于将来,如欲将已往之净余利不照合同,扣成发息,恐办不到”[72]。(www.xing528.com)

派发股息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股东又转而对银团监管模式,尤其是工厂经理专权展开指责。根据银团与企业之间的接管协议,银团委任的经理拥有先行支用款项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议追认的权力。1931年11月,大生一厂经理李升伯以煤价腾涨、动力成本高昂为由,提出自建电厂,添置电动织布机,共耗费30余万两的用款计划,要求董事会与股东会议追认。[73]如此大额的用款计划自然再次使股东争取派发股息的希望成为泡影。11月19日,公司董事会上,董事王度公对经理先行用款再行追认的做法表示极为不满:“本公司已在亏债之时,以如此巨额之添置,即使势有必需,亦应由厂经理先行计算,报告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审查决议而后行,厂经理尤不应不经股东会、董事会之决议而先行专擅,而董事会非但不加以制裁,竟通过厂经理之请求追认,再向股东会请求追认,股东已无商量余地,一方面既代厂经理受过,一方面又图卸责于股东会,此等恶例,亟须扫除,否则董事会等于虚设,股东会亦同。”[74]次年2月,股东李又辛、李颂虞借召开股东大会的机会,针对经理擅自用款进行发难:

“按大生一厂自停发股息以来,迄今已十数年矣。股东中之以血汗之资欲赖此以度日者,想亦不在少数,竟至于破产者,恐亦有之。而公司方面因负债未清,对于发息一层置诸脑后,未知此项借款何年何月可以清偿?是债款无日还清,股东亦无日可望发息也。现在公司方面又欲添建电厂,恐非借债不可,则债额又增,而偿清之期又远矣。凡股东之投资与债权人之放款与公司者,其性质虽异,而牟利之目的则一,今公司以每年之盈余悉数偿债,其待遇岂得谓平耶?”[75]

继而又有股东提议应当限制经理权限,认为“厂经理不经董事会议决,擅行借债购置建造,后请追认,以致负债永无了期,实属逾越权限”,“我股东等绝对不许本公司有此恶例,急应切实声明厂经理权限,以安众心”,并提出两项建议:“关于添置建造各项,须先将计算书并绘图表交董事会核议,由董事会征求专门家之计算,仍交股东会议决而行;用人除章程规定外,凡厂中职员,均须先征求董事会同意。”[76]此后历次股东会议,均有股东提交尽快派发股息的议案,向银团持续施加压力,但银团方面大多置之不理,仅大生三厂作出些许让步,同意于1934年营业盈余中按每股2厘,共6万余元派发股息,其他纱厂虽年年股东大会上都口头许诺将派发股息,但从未见真正施行。[77]

银团以偿还债务为优先,以及因改造、添置设备而不断追加的新债,使大生各厂沉陷于各种债务之中不能自拔。负债的不断增加,致使大生各厂背负的利息负担日重一日,其中又以负债最多的大生一厂为最重。1927~1931年,一厂每件纱所负担的利息平均为7.9两,1932年~1935年每件纱平均利息为16.73元。[78]大生副厂自1929~1933年的生产成本中,利息所占比重最大,1929年每件纱成本28.658两,其中利息为7.429两,1933年每件纱成本57.22元,利息14.697元,约占成本的1/4左右。[79]额外的利息负担导致大生所产之纱成本高昂,在与日本纱厂的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大生一厂的总销售量自1928年的6.2万件持续下滑至1932年的4.3万件,销量最大的12支纱1928年销售3.2万件,1932年仅为1.4万件,下降了57%,其他如10支纱下降55%,16支纱下降了58%,虽然此后两年销量有所恢复,但一直未能赶上1928年的水平。[80]销售萎靡,开工率自然不足,1933年一厂纱机开工率仅为34.5%,布机开工率仅为61%左右。[81]1934年,银团监管经营已10年,大生一厂尚有各类欠款637.76万元,二厂欠款254.55万元,三厂欠款209.79万元,副厂欠款187.41万元,合计欠款总额1289.51万元。[82]这些欠款直到抗战爆发后的1938年,发生通货膨胀与法币贬值的情况下,才得以还清。

纵观银团对大生纱厂的监管经营,由于过度强调债权优先,将大部分企业盈余用于偿还负债,以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但另一方面,为了在市场上与日本纱展开技术竞争,必须频繁地改造、升级设备,在资金周转已经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得不举借新债,导致企业陷入旧债未偿、而新债又生的窘境,再加上银团在管理方式上的专权,激起银团及其代表与董事会、股东会的内部矛盾,工厂管理效率低下,是最终导致银团监管效果并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相对于银团监管,委托管理则是1931年之后出现的一种全新接管模式,所谓委托管理是指债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在明确委托人、信托公司、被托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将被托管企业交与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债权银行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对企业实施接管的直接原因,是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新《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业不得直接经营除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事业,[83]委托管理的方式则可以规避违规的风险。另外,由于同一个企业的债权人大多不止一家银行,因此由信托公司实行委托管理,债权人的多方利益都能得到体现,也有效地避免了不同债权人在管理理念、方式上的冲突。截至1937年上半年,由银行界参与投资的信托公司或经营信托业务的企业有诚孚信托公司、中国棉业公司、中一银公司、扬子纺织公司等。[84]银行或银团接管企业后,一般都依下列条件继续营业:“第一,纱厂股东仍对纱厂保有所有权,银行则获得经营权,或有定期或无期,总须股东履行合同义务,方得收回自营;第二,在代管期内,纱厂所欠银行之旧债保本停息,另由债权银行拨借新押款充流通资金,利息照付;第三,纱厂一切管理营运业务完全由债权人派人执行,股东则有监察权,惟营业如有亏损归股东负责,如有盈余,则按协定成数,由债权人与股东瓜分。”[85]

诚孚信托公司是委托管理模式的典型。诚孚信托公司成立于1925年,原来是一个受个人或企业委托,代为管理资产的资本额仅为10万元的小公司。[86]进入1930年代之后,华商纺织业面临不景气的严峻局面,位于天津的恒源、北洋两家纱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至1935年,共积欠中国、中南、金城等银行借款300万元,为避免更大损失,债权银行依照借款协议,决定组织银行团债权管理委员会对两家企业实施接管。但此时日资在华企业裕丰纱厂极欲乘虚而入,以低价收购恒源、北洋两厂,甚至北洋已与裕丰商定草约,即将成交。如若被日商收购,国内银行业的债权必将不稳,甚或不保,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中南银行总经理王孟钟为挽回利权,聘请留日的纺织专家、棉统会技术股负责人童润夫从企业老股东手里收购股权,然后利用这些股权发起股东大会,反对与日商签约。[87]将恒源、北洋两纱厂收买后,1935年5月,金城银行与中南银行决定共同出资收购并改组诚孚信托公司,改组后的诚孚信托公司资本100万元,两行各半,董事由两行分别派出人员组成,受两行委托管理恒源、北洋两厂。[88]同年,金城银行又把自己从1932年就实施监管的上海溥益纱厂改组为新裕纱厂,交由诚孚公司托管。[89]

诚孚托管上述纱厂后,对纱厂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与分析,认为这些纱厂经营不善的原因除了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外,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在原因:一是设备老化严重,以致产品质量不高;二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以致工作效率低下。针对以上问题,诚孚首先在机器设备上进行了改进,致力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如北洋纱厂原有设备由于常年缺乏资金,维修保养不到位,再加上开工率低,机器陈旧不堪,诚孚甫一接管,即着手清理,“除将原有者加以改造及整理外,另行增购纺机12 544锭,连同原有者共为37 632锭,原动力方面亦增购二千链发电机一部”[90]。人事调整亦是关键步骤,诚孚接管北洋纱厂后,即行全盘整顿,“所有干部除会计科是银行职员外,其余工务、业务、成品、成本计算等,都聘请专门技术人员担任”[91],纺织技术专家童润夫、曾伯康、卢统之、朱梦苏等人分别担任各厂经理或厂长职务。[92]

专业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参与,很快收到了效果:恒源纱厂从托管的第二年开始扭亏为盈,1937年恒源盈利89万余元,1940年盈利293万元,是前者的3倍有余;[93]北洋纱厂在“管理后产量逐步增加,较前增达15%左右,每1纱锭日夜原产20支纱0.7~0.8磅,改进后增加到0.9~1.0磅,每包纱工缴成本过去要24元,后来减到18元”[94],企业盈利自从1940年之后皆保持在每年200万元以上。[95]新裕纱厂在托管后,生产成本与效率都有所改善,如下表3-5:

表3-5 新裕(溥益)纱厂20支棉纱生产成本统计(1932~1937)

资料来源:“溥益纺织公司1933年度下半年营业报告及1933~1934年度调查报告”,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98-1-51;“诚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新裕纺织公司历年经营概况”,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98-1-57。

依上表统计来看,1935年诚孚托管新裕纱厂之后,工资、电力费、补助原料费以及其他经费几项的成本消耗均较托管之前要低,以1933与1936年比较,工资降低了36.4%,电力费用降低了19.8%,补助原料费用降低了41.2%,其他经费降低了26.7%,成本合计降低了32.9%。生产成本大幅降低的同时,新裕纱厂的利润率也随之提高,在托管前的1933与1934两年,新裕利润率分别为-9.46%与-13.08%,也就是说处于亏损状态,托管后的第二年即扭亏为盈,利润率逐年增长,1936年为1.83%,1937年增至8.75%,1938年市场虽然因战事受到一定影响,但利润率依然增长至22.82%。[96]诚如诚孚的业务报告所总结,新裕纱厂在成本与效率上的改善,得益于诚孚托管后在纺织设备上的投入与改造,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充任管理岗位。[97]

在专业化的管理下,诚孚自身以及所属事业也获得了快速发展。诚孚的资本从1936年的200万元,增加到1938年的600万元,1942年资本增至1000万元。[98]所属事业方面,诚孚先后投资上海新裕二厂、常熟虞山纱厂、重庆新渝纱厂;为配制维修各纱厂所需的机器与零件,投资设立诚孚铁工厂;为满足各纱厂的印染需要,开设新华印染厂;[99]为培养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棉花质量,1940年开办了纺织染化研究所与纺织机械训练所,将留日学纺织的技术人员安置于此,从事技术培训与研究。[100]

诚孚的委托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总结起来约有以下数端:

首先,诚孚作为信托公司,与债权银行、被委托代管的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确权,并保持财政独立。信托公司的性质,决定了诚孚与债权银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企业之间是代管与被代管的关系。债权银行、诚孚、被代管企业各有自己的股东,各有自身的利益。无疑,如何明晰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顺利完成委托代管的关键。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通常是债权银行组织债权管理人会,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契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如1937年7月金城银行与诚孚信托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契约中规定:在管理与资产处分授权方面,“委任人(金城银行)将纺织公司之工厂管理及业务经营各事项统交受任人(诚孚信托公司)全权处理之”,“不经对方同意,均不得以自己一方之主张将纺织公司之财产一部或全部出让与他人,或向外举债或作保证事项或设定负担”;在会计制度及盈余分配方面,明确规定委任人应按照每纱锭国币1元的标准向受任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但同时要求“受任人对于纺织公司之资产及营业账目,应将其会计独立,分别处理,不与受任人或其他委任人账目相混合,所有纺织公司每年之损益仍为委任人之损益,与受任人无涉”,纺织公司年度决算有盈余时,应按下列顺序摊提:“①折旧金5%~7.5%;②第二位债权利息15万元,有复息时得增提复息;③公积金10%。照以上摊提后,如仍有余额,应提30%作为纺织公司职员及受任人之酬劳金。”[101]

依据这个契约,被托管企业的利润分配,被托管企业除了要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向债权银行提交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以偿还欠款外,还需向诚孚提交相应的托管经费:“在会计方面,有关工厂的管理费,都是实报实销,诚孚本身费用,另由各厂津贴管理费,各厂盈余红利中,提出30%赠与诚孚,内5%充作职员奖金,25%弥补公司开支。”[102]除此之外,诚孚不得再要求债权银行、被托管企业支付其他任何利益。1942年,公司增资后改组为诚孚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又改名为诚孚企业有限公司,完整的有限公司制度使其会计制度的独立性与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进一步得到确认。[103]也正是因为与债权银行、被托管企业的利益关系明晰,保持了各自的会计独立性,诚孚才能有效地避免银团派员监管模式下权利纷争或过度索取带来的企业资金风险。

其次,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在委托管理模式中,诚孚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管理,并授以经营管理公司的实权,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中处于极重要的地位。一般民族纺织企业的所有者,也曾经将工头制改为聘用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技术人员虽然也有担任工程师、厂长的,但职权一般仅限于管理车间生产,极少授以经营业务的权力,更极少能取得重要的人事权。一般情况下,这些企业的正副经理及协理,多为股东自任,甚或子弟亲属担任,家族血缘关系色彩浓厚,所有权与管理权权责不明晰,往往导致管理层派系复杂,相互掣肘,管理效率低下。而诚孚公司虽由银行投资,但它聘请纺织技术与业务方面的专家童润夫、李升伯、曾伯康、卢统之、朱梦苏等人担任正副经理等职务,更重要的是在银行与诚孚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授予“纺织公司之工厂管理及业务经营各事项”以及“关于纺织全体职工及业务上职员之任免,统由受任人全权主持,委任人不加干预”的全权。[104]尤其是人事任免的授权,使企业管理层可以放手聘请专门的纺织人才加入企业。在诚孚的专职人员中,除上述技术专家外,还有留学日本的张方佐、凌东林、赵砥士、罗玉成、汪悦成、蔡定武、黄季冕、杨越林、黄涵秋、蒋骥、李学瑞、蔡谷夫;留学英国的邓著先、吕德宽、高德强、薛昭明;留学美国的李升伯、陈有恒、曹凤山、施子舆、沈三多、邹君乐;留学德国的刘北禾、王仲规等。[105]其中蔡定武、黄涵秋、高德强等人后来都成为近代纺织工业的奠基人。

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明晰了权责关系,尤其是专业技术及业务人员实施切实的工厂管理,一方面充分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改进的积极性,从专业的角度完善企业管理结构,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家族制企业中地缘、血缘关系对企业管理的干扰,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诚孚在专业技术人员的主持下,扩充设备的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并创办了纺织技术学校和实践工厂,数年时间即把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改造成包括纺织、印染、机械、化工以及科研的综合性纺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大大提高。

最后,对受托代管的企业实行彻底的企业制度改组。造成20世纪30年代华商纱厂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自身的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原来的管理层受各种利益关系或传统习惯的制约,很难跳出既有的企业治理框架。这时,只有通过产权或管理权的转让,企业的治理结构才能重新设计,走上正轨。如溥益纱厂原来内部没有机构的分工负责,事无巨细,都由总经理一人管理,2700多工人只有5名技工,而监工是不懂技术的,[106]北洋纱厂在代管之前依然实行落后的工头制度等。[107]事实上,这一时期的绝大多数纱厂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诚孚公司受托代管各厂后,进行了全盘整顿,在将溥益改组为新裕纺织公司后,鉴于之前溥益纱厂向来对推销工作不够重视,诚孚出面聘请庆丰纺织公司营业主任张君星担任新裕的营业主任之职,并延请著名律师朱扶九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专门办理工潮法律问题。[108]为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在诚孚代管期间,各纱厂先后制定了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制度,明确管理者、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关系。[109]

较彻底的改组还包括债权银行与公司股东利益分配关系清晰而规范的界定。以北洋纱厂股东分红制度的修改为例,诚孚公司代管北洋纱厂后,股东要求依然照常派发股息,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以及作为托管人的诚孚公司自然不愿意股东在未偿清债务之前过分分割股息。如何能够既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能适当照顾到股东的利益,是代管过程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激化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定会对公司经营产生恶劣影响。经有关各方利益协调,北洋纱厂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将现持股份分优先股、普通股比例搭配,另发新股票,日后营业顺利,优先股有得少数股息希望,普通股则须待债券本息偿清后方可分派红利”,并将规定股息派发顺序的公司章程第9条修改为:“公司优先股股息年息4厘,遇营业有盈余时发给。除各项摊提及发优先股息外,如仍有盈余,得分给优先股及普通股红利,但分配于普通股之红利不得超过优先股逐年平均股利的2/3。”[110]恒源纱厂的年度纯益则严格按照折旧金、公积金、所得税、股息的顺序依次分配,除上述款项外,余额的30%为诚孚公司的管理收益,10%为债权银行职员酬劳,其余40%纯益交由债权银行抵充债务。[111]这样,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债权银行的债款有了明确来源,诚孚公司也获得了相应的管理收益,且以比例的方式而非具体数额确定各自所得,也即企业盈利越多,各方获得的收益也越多,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参与生产经营的各方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可以说,诚孚在代管之初进行的制度化与专业化改组,是日后这些被托管企业获得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除上述典型纱厂之外,据严中平先生的统计,1931~1937年间,因债权债务关系被银行资本势力渗透的纱厂共30家。其中,因无力还债而被债权银行接管的有永豫纱厂、汉口第一纱厂、上海纺织印染厂、恒丰纱厂、北洋第一纱厂、振新纱厂、申新二厂、申新五厂、恒源纱厂、振华纱厂、裕华纱厂等12家;因无力还债而被债权银行拍卖或收买的有大生二厂、裕元纱厂、宝成三厂、华新纱厂、溥益一厂、溥益二厂等6家;因欠债而被债权银行长期监管的有大生一厂、大生副厂、沙市纱厂、苏纶纱厂、豫丰纱厂等5家。此外,还有久星纱厂由银行垫款包办,仁丰纱厂由银行加入股份,另有河南武陟钜兴纱厂、山西榆次晋华纱厂、太原晋生纱厂、新绛雍裕纱厂等虽然不能明确接管的方式,但最终皆由银行插手接办确是不争的事实。[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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