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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控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蒋介石以江海关二五附税为抵押,先后筹得600万元垫款和发行3000万元二五库券。1931年12月中旬,国民党内激烈的派系斗争中,广东派的林森接替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孙科担任行政院长。众声谴责之下,1月17日,行政院急电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上海银行公会、上海钱业公会以及内国公债库券持票人会等团体,声明“并无停付本息之事,切勿听信谣言

国民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控制

事实上,早在北伐进行途中,国内银行业代表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嘉璈、浙江兴业银行李馥荪、中国银行汉口分行经理王子鸿、大陆银行汉口分行经理沈季宣等人,即开始密商支持武汉国民政府发行新公债。[168]如前所述,1927年3月,蒋介石抵达上海后,即成立了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名义上负责苏沪财政事务,事实上它是负责为蒋介石的新政权筹集款项的机构。通过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蒋介石以江海关二五附税为抵押,先后筹得600万元垫款和发行3000万元二五库券。当然,这些巨额垫款与库券的发行不是没有条件的,在垫借合同签订之前,上海银钱业就向南京政府财政部提出两条要求:一是“原有指定抵借款项,仍照大部通令主管机关悉照原约归还,不致妨碍国信,累及血本”;二是“承募人组织保管基金委员会,其基金之存放,由委员会规定之”。[169]5月1日,二五库券正式发行的同时,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也随即成立。委员会成员14人,其中中央特派3人,分别为邓泽如、张人杰与林焕庭,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2人,为徐国安与虞洽卿,其余9人皆是上海工商界人士,如上海银行公会李馥荪和叶扶霄、上海钱业公会的谢韬甫与王伯埙、上海总商会林康侯、上海县商会朱吟江、闸北商会王晓籁等。[170]从委员身份结构中,可以看出工商界在其中占有绝对优势,加上时任上海总商会会长的虞洽卿,工商界人士占10席。5月24日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发表宣言谓“民国以来,所发行公债皆由客卿保管基金,以致公债能否发行,系于客卿之一迎一拒,……今后之建设事大,必须卓立信用,昭示中外,特设委员会专事保管此项基金”[171]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最大的公债基金的保管者,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因其主要由工商界人士主持工作而获得了公众的认可,当然,如果仅仅如此还不够,史实证明,它在嗣后的工作中可谓是兢兢业业,各委员“声誉卓著,众望所孚”,且“热心任事,亦实克尽厥职”,[172]除按时督促政府拨交二五附税收入外,还聘请上海著名会计师潘序伦任委员会监察员,“每三个月派员或指定会计师莅会查核账目及库存现银一次,以昭信用”[173],业务上,该会恪守“保管务期严密,手续务求公开”的宗旨,逐步将各银行存款暨账册、收回本息票缮具报告,定期在《银行周报》、《申报》等新闻媒体公布基金变动情况。[174]由于坚持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的社会信用日著。其后于1927年10月发行的2400万元续发二五库券的基金以及1928年4月发行的1600万元卷烟税库券基金,南京政府财政部都指定或委托由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175]到1931年10月,南京政府财政部把期间发行的大多数债券基金,都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委托方式分为四种:①库券条例中明文规定债券基金由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由续发二五附税库券、卷烟税库券、十八年关税库券;②库券条例中规定由财政部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俟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成立后,得将此项基金移交该会保管,即善后短期公债;③库券条例中规定由财政部委托指定之银行保管,后来财政部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兼代保管,俟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成立后再行移交,计有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十八年赈灾公债、续发卷烟税国库券;④债券条例中规定基金交由“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或指存中央银行列收“基金保管委员会”户账,所称的基金保管委员会实指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计有十八年裁兵公债、十八年编遣公债、十九年关税公债、十九年卷烟库券、十九年关税短期库券、十九年善后短期库券、二十年卷烟税库券、二十年关税短期库券、二十年统税短期库券、二十年盐税短期库券、二十年赈灾公债、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债。如果加上最初的二五附税库券,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共负责21项债券的基金保管与还本付息事宜。[176]查阅这一时期由该会保管的各项债券还本付息资料,并未出现大规模延期偿付本息的现象,诚如杨格所评论的,“这个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增强了公众对发行公债的信任,到1932年由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取代它之前,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个相当活跃的新公债交易市场很快就发展起来了”[177]。可见该会在基金保管、还本付息包括重建政府债信方面的工作是十分稳妥和卓有成效的。

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的结束起迹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上海公债市场行情大跌,金融工商各界拒绝政府再发新债,[178]地方截留税款层出不穷,再加上此前华中地区的水灾中央财政已是疲于应付甚至入不敷出。1931年12月中旬,国民党内激烈的派系斗争中,广东派的林森接替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孙科担任行政院长。新政府组建之初,面临的最大障碍仍然是财政问题,为与上海金融界建立良好关系,新任财长黄汉梁赴任未几即亲至上海拜会金融界人士,“希望金融界同仁予以赞助”[179]。在黄氏多方活动下,上海金融界最终同意向中央政府借款800万元,其中银行业承担600万,钱业与交易所各承担100万。[180]但区区800万元在此时中央财政每月1600万元的不敷面前,可谓是杯水车薪。就在政府筹款无着之际,1932年1月中旬,有社会传言谓孙科准备挪用公债库券基金1400万元,以解决军政费用。此说迅速引起金融界的恐慌,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直接致电林森、孙科等人,表示“职责所在,难安缄默”,请求政府能“明白宣示,以安人心”,[181]并在《申报》等媒体发布“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宣言”,将政府企图挪用债券基金一事公布于众。[182]不数日内,北平银行公会、天津银行公会、内国公债库券持票人会等发表宣言,坚决反对擅动库券基金。[183]金融工商界的一致反对似乎让孙科意识到,如若一意孤行地挪用债券基金,会使刚刚有所起色的政府债信彻底丧失。众声谴责之下,1月17日,行政院急电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上海银行公会、上海钱业公会以及内国公债库券持票人会等团体,声明“并无停付本息之事,切勿听信谣言,自相惊扰”[184]。此次债券停付风波在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的主持下,取得了胜利,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成为维持债信、保证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一面旗帜。

然而,这次胜利却是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最后一次发挥它的历史作用。1932年1月下旬,孙科宣布下台,蒋介石、宋子文等重新控制南京政府。1月23日,宋子文以财政部长身份训令海关总税务司、盐务稽核所及统税署“为维持政府债信起见,仰将经管各债按原案及各债条例继续照拨,专款存储,备付到期本息。至基金原由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经管者,亦应依规定拨交该委员会”[185]。但不幸的是,日本在上海发动“一·二八”事变,江浙地区一时陷入紧张气氛,战事的发生致使本就困难的财政更加捉襟见肘。2月18日,宋子文于上海银行公会召集缓付内债问题的会议,参会的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华商证券交易所、内国债券持票人会、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等团体向宋子文表示,对于外敌当前,政府财政困难,理应谅解,对于内债,政府若采取减少或延缓,“尽可充分洽商”,“若欲停付,则表反对”。[186]2月24日,国民政府颁令谓:根据财政部与各有关团体从长讨论,各项内债将略减利息,稍延偿期,由国府饬令总税务司从关税中每月拨出860万元作为债务基金,用于偿还各债本息。[187]与此同时,在财政部下成立国债管理委员会,专事管理公债库券基金,有委员19人,其中政府代表5人,除现任公债司长、关税署长、总税务司为当然委员外,监察院与财政部各派1名代表;工商界人士有上海银行公会代表3人、上海钱业公会代表2人、上海市商会代表1人、全国商会联合会代表1人、华侨代表2人以及内国公债持票人代表5人。[188]为避免政府债信进一步破产,造成公债市场继续恶化,2月27日,内国公债持票人会公开发表宣言,要求政府承诺“自此次减息展本之后,无论政府财政如何困难,不再牵动基金及变更所定此次办法情事,由国民政府命令公布,并分饬行政院永远遵守;政府应将财政彻底整理,完全公开,财政委员会由各团体参加,取节缩主义,现在收入范围内确定概算,不得稍有逾越;政府不再向各商业团体举债为内债及政费之用”[189]。既然国难面前金融业就公债库券延缓付息做出牺牲,提出如此要求似乎并不过分,宣言发表的当日,宋子文即代表财政部公开声明:“政府与民众本属休戚相关,持票人既为国家牺牲,则政府对于债信之维持,责无旁贷,当尊重而履行之。”[190]得到金融业的谅解后,财政部当即训令总税务司梅乐和,要求每月按照修改后的还本付息办法切实向即将成立的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拨交基金。[191]

4月5日,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在银行公会大楼召开最后一次会议,主席李馥荪宣告委员会解散,当日在原址举行国债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全部继承了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的基金管理事宜。[192]

综观此次事件,以银行业为首的工商界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似乎还依然保持着从北京政府时期延续而来的强势地位,对政府试图改变公债库券现状的行为还有能力提出不同意见和维护自身权益。然而,随着南京国民政府不断加强对银行业的控制,银行业的资金运用也逐渐受制于政府财政。

1928年11月1日,经过周密筹备,中央银行在上海宣告成立。宋子文在开幕致辞中宣称创设中央银行的目的有三:“统一国家之币制;统一全国之金库;调剂国内之金融。”[193]同时公布的《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中央银行由国民政府授予发行兑换券、铸造及发行国币、经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事务的特权,并同时拥有票据买卖、办理汇兑、经营存放款等各项商业银行业务。[194]中央银行成立前后,南京国民政府即开始着手改组在银行业中影响最大的中国、交通两行。1928年10月与11月,财政部先后公布了中国、交通两银行条例,使其成为国家特许的专业银行,其中中国银行为“特种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同时将两行总管理处由北平迁至上海。为了突出中央银行的地位,迫使两行改行董事长制,中国银行总裁改称总经理,总裁之称于是为中央银行所专有。[195]

但这一时期官股在中、交两行所占比例并不多,中国银行资本总额2500万元,官股仅为500万元,交通银行资本总额1000万元中官股仅有200万元。由于股权比重较小,两行的董事会中官方代表并无实际控制权,实际经营管理权仍然掌控在商股董事手中。由于此时货币发行权、经理国库权、募集代理公债权并没有统一于中央银行,所以中、交两行在张嘉璈等商股董事的主持下,还是获得了快速发展。至1934年底,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拥有资产97 570万元和42 500万元,两者资产相当于中国全部银行资本的2/3,是中央银行的3倍。[196]

如前所述,1930年代初,因受世界经济危机、美国白银政策的影响,国内白银外流加剧,经济萎靡不振,工商企业亏空倒闭者频频,政府税收缩减,财政自然随之而异常困顿。唯一能够救财政于水火的银行业,此时却纷纷收缩银根,不愿与财政发生关系,以求自保。[197]银行业在关键时刻抛弃政府,自我保全的态度引起国民政府的不满,财政部钱币司司长徐堪就曾指责中、交两行“习染北京政府时代之恶习太深,不仅目无政府,且常以银行地位,操纵政权,以达其剥削国库,危害民生之目的。国府奠都南京后,该两行总行虽先后南迁,而积习未改,甚或变本加厉,间且利用金融力量,广交反动分子,以为玩弄政治之手段”[198]。蒋介石在1935年3月致孔祥熙的一份密电中也表达了对银行业在政府财政需要时却袖手旁观的不满:“国家社会皆濒破产,致此之由其结症,乃在金融币制与发行之不能统一,其中关键全在中、交两行固执其历来吸吮国脉民膏及反时代之传统政策,而置国家社会于不顾。若不断然矫正,则革命绝望,而民命亦被中、交二行所断送,此事实较军阀割裂、破坏革命为尤甚也。今日国家险象,无论为政府与社会计,只有使三行绝对听命于中央,彻底合作,乃为国家民族唯一之生路。”[199]实际上,蒋介石的这番抱怨与同时展开的加强对中、交等银行的控制是相呼应的。1935年3月22日,孔祥熙、宋子文等以救济国内金融为名,发行金融公债1亿元,主要用于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增加官股,意图由政府控制中、交两行。1亿元中财政部训令将3000万元拨充中央银行资金,2500万元拨充中国银行官股、1000万元拨充交通银行官股,[200]后经中国银行商股股东的强烈反对,财政部作出妥协,决定原定增加2500万元官股减为1500万元,由此中国银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股份结构变为官股2000万元,商股2000万元,官商各半,[201]交通银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其中官股1200万元,商股800万元,官股以60%的比例实现绝对控股。[202]

为了能够实现彻底控制中、交两行,除了进行注资控股外,人事调整也是重要手段。在商股股东中拥有崇高个人声望的中国银行总经理、著名银行家张嘉璈,被认为是控制中国银行的重要障碍。3月23日,蒋介石在与孔祥熙密电商议如何注资中、交两行时,对张嘉璈的去处,已有考虑:“弟意应即出劝其完全脱离中国银行关系,而就政府其他任命或调任其为中央银行副总裁,俾其专心致力于中央银行之发展,促成国家之统一,公私两全,是为至幸。”[203]3月30日,中国银行原任董事长李铭、总经理张嘉璈辞职,财政部指派宋子文为董事长,宋汉章为总经理。[204]对于政府强行控制中行,张嘉璈在回顾此次事件的日记中流露出颇多伤感与无奈:“眼看国难近在眉睫,何可因小愤而害大局,且因人事斗争,更难登大雅之堂。况天下无不散之筵席,手栽的美丽花枝,何必常放在自己室内。所惋惜者,自国民政府成立后,希望以中行之力,辅助政府建立一完善之中央准备银行,……此志未遂,斯为憾事。”[205]交通银行的人事改组则稍早些,1934年4月,宋子文将与其关系密切的胡笔江、唐寿民取代交行原董事长卢学溥和总经理胡祖同。[206]此次注入官股后,董事由15人增至21人,其中官派9人,商股12人,监察人由5人增至7人,其中官派3人,商股4人。根据新修改的《交通银行则例》,交通银行召开董事会,除之前由宋子文掌控的成员继续留任外,又增选俞鸿钧、周佩箴等为常务董事。[207]上述2人的加入,进一步巩固了宋子文对交通银行的控制。

声势浩大的注资改组过程中,中小银行亦未能幸免。1935年5、6月间,在金融市场颇有声誉的“小三行”,即中国通商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与中国实业银行,受美国购银风潮的波及,资金链紧张,发生挤兑,财政部遂以救济金融、维持市面为借口,强行对三行加以增资改组,在占股与人事上实现了对三行实质上的控制。[208]此外,从1935年初,财政部逐渐加强对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督清理,尤其是在5月份美丰银行、明华银行因挤兑倒闭后,财政部开始派员驻扎中南、四明、中国实业等各发钞银行,随时监督发钞额及准备金情况。[209]6月6日,又公布《停业各银行钱庄监督清理办法》,规定了六项监督清理办法,加强对银行钱庄的风险监控与清理。[210]

在实现了对中、交等银行的控制后,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11月实施了酝酿已久的法币改革,统一了货币与货币发行权。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被授予货币发行权。[211]同时成立法币发行准备委员会,主席由中央银行总裁兼任,委员由财政部指派5人,三银行代表各2人,银行公会代表2人,钱业公会代表2人,商会代表2人,各发行银行由财政部指定代表5人组成。[212]次年3月,成立不久的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券亦获得了与三行“同样行使”的地位。[213]货币发行统一于政府,再加上此前于1930年3月成立的专门管理全国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的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以及1935年10月在上海设立的专业经营信托、保证业务的中央信托局,国民政府初步完成了对金融行业的国家垄断。[214]

在基本实现了对银行业实际控制的基础上,1936年2月,国民政府展开了第二次大规模的公债整理,是为统一公债。统一公债发行的缘起,在于1932年公债整理案后,国民政府并未真正履行停发债券的诺言,自1933年到1935年底,财政部陆续以意大利退回庚款、俄国退还庚款等为担保,发行十多种债券,总额计8.62亿元。[215]加上此前未及清还的数十种债券,内债负债总额为14.6亿元,政府财政每月应付本息基金高达1500余万元,在工商停滞、农村凋敝的情形下,政府各种税收均行减色,指充债券本息基金的关税也逐月短收,除拨付外债及赔款外,内债基金每月不敷达400多万元。[216]短缺之数,悉由政府左右腾挪,苦不堪言。2月1日,财政部长孔祥熙在中央银行召集金融界、商界及内国公债持券人代表谈话,谓以“税收短绌,财政益感困难”,“为复兴经济,调剂金融,维持债券信用起见,亟应筹议妥善办法,以资救济”。[217]2月8日,财政部公布《民国二十五年统一公债条例》,声明此次统一公债总额14.6亿元,年息6厘,分为五类:甲种债票定额国币1.5亿元,12年还清,换偿二十二年爱国库券、短期国库券、十八年关税库券、二十二年华北战区公债、治安债券、十九年关税库券;乙种债票定额国币1.5亿元,15年还清,换偿十九年善后库券、二四库券、二十四年整理四川金融库券、二十三年关税库券、二十年卷烟库券;丙种债票3.5亿元,18年还清,换偿十八年编遣库券、二十年统税库券、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债、二十年盐税库券、二十年江浙丝业公债、十八年赈灾公债、军需公债、十八年裁兵公债、二十年关税库券;丁种债票定额国币5.5亿元,21年还清,换偿十九年关税公债、七年六厘公债、二十年赈灾公债、意庚款凭证借款、二十四年金融公债、二十三年关税公债、俄庚款凭证借款、统税凭证借款;戊种债票定额国币2.6亿元,24年还清,换偿二十二年关税库券、二十四年水灾工赈公债、整理七厘公债、整理六厘公债、十五年春节库券。统一公债基金仍以关余为担保,由财政部命令总税务司每月拨交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存储备付。[218]通过统一公债,就把各种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分别延长了,由于还本付息期限延长而腾出来的基金,使国民政府有继续发行新债的可能。继统一公债之后,国民政府立即发行了复兴公债3.4亿元,嗣后又陆续发行第二期、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以及二十五年四川善后公债、整理广东金融公债等,1936年一年中,国民政府共新发公债6.22亿元,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举债最多的一年。[219]

与此前历次公债整理不同,此次以统一公债整理公债以及发行复兴公债并未引起银行业的反对,相反,统一、复兴两公债发行前后,社会舆论几乎一片沉寂,工商各界对统一、复兴两公债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反感。[220]内国公债持票人会甚至宣称,“吾人分属国民,凛匹夫有责之义,亟应一德一心,上下合作”,政府整理公债办法,“至为稳妥,既聊尽国民爱国之天职,而个人利益,复得长久之稳固,所谓利国利民者,胥在于此”。[221]此次公债整理之所以能够这么顺利,银行业甚少反对之声,除了指拨公债基金的关税已经实现自主,甚为稳妥,并由公债基金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外,亦与此时的国民政府已经统一了法币发行权,并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建设与增资改组,对银行业实现了绝对控制有很大关系。

综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与财政关系,财政由于得益于有强势的中央政府作为依靠、中央银行体系的逐渐健全、税收体系的逐渐完善、关税自主权的恢复以及政府对银行业监管与控制的逐渐加强,在双方博弈中日益占据优势地位。但必须说明的是,政府的强势并不意味着银行业就毫无话语权,在很多有关国家财政与经济的具体问题上,银行业的态度往往至关重要。银行业对政府财政的众多干预方式中,财政委员会就是一个重要工具。1931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的《财政委员会组织大纲》中,赋予财政委员会以整理财政、审查军政各费之概算、稽核公债之发行以及收支数目之考核与公布等职权,委员23人中,仅有金融界人士中国银行张嘉璈、浙江兴业银行李馥荪、盐业银行吴鼎昌、金城银行周作民4人,与金融业有密切关系的工商界人士荣宗敬、刘鸿生、范旭东、虞洽卿4人。[222]银行业似乎对财政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十分不满,认为军政人员占多数的情形下,不足以维护银行业的权益。因此对于财政的资金需求并不积极响应。1932年1月24日,署理财长黄汉梁赴沪就财政委员会组织及人选问题征求银行业的意见。[223]在征得银行业的首肯后,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财政委员会组织大纲》,除职权范围中加入稽核报销外,其中明确规定“军费应以关于国防及剿匪两项用度为限,及本会得拒绝因内战之一切担责”[224]。重组的37名委员中,银行界及有关之工商界人士竟占20名左右,常务委员9人中,除军政当局代表2人外,其余为张嘉璈、李馥荪、陈光甫、钱永铭、刘鸿生、林康侯等银行界人士。[225]改组后的财政委员会,银行界人士拥有了相对的优势,银行业对政府财政的干预,此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933年10月国民政府任命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中,银行家以及关系密切之工商界人士张嘉璈、李馥荪、周作民、吴鼎昌、钱永铭、陈光甫、徐新六、刘鸿生、史量才、虞洽卿、荣宗敬、王晓籁等人成为委员会中举足轻重的人物。[226]与经济委员会几乎同时成立的棉业统制委员会,其常务主任委员也是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担任。[227]可见,国民政府已经意识到,离开了银行业的资金支持,无论财政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政府几乎难以作为。

总结近代银行资金与政府财政的关系,大致可归于两点:一是基于金融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银行业垂涎于政府垫借与公债的高额利润与折扣,将大量资金投向各类政府债券,而政府财政却由于地方割据、军费浩繁、关税主权丧失、税制混乱等原因,日益破落,不得不落入以债还债的恶性循环,银行资金也就在这样的循环中,陷入其中,无法自拔,财政寄生性愈发凸显,成为近代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特征;二是银行业在与政府财政的利益博弈中,随着关税主权的恢复、地方割据的势弱、中央银行体系及其监管功能完善、国家对重要银行增资改组的完成,政府财政趋于强势,相应地,银行业在20世纪头30年所确立的独立性与资金优势,在30年代以后日益丧失,不得不屈服于国家财政对银行资金运用的强势介入。尽管银行业在此过程中不时依靠自身甚或团体的力量有所挣扎或反抗,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偶尔能够迫使政府作出一定的妥协,取得些许的成效,但整体上看,银行业根本无法改变政府决意走向统制经济的既定国策。全面抗战爆发后,在战时经济政策背景下,政府对银行业的管控空前加强,银行业尤其是重要银行的资金运用,首要任务是满足国民政府战时财政需要,此时的银行资金运用,要准确区分哪些是市场行为,哪些是财政行为,已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了。

【注释】

[1]“盛宣怀奏呈自强大计折附片”,载陈旭麓等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五),第3页。

[2]沈春雷:《中国金融年鉴》,第104页。

[3]1923年北京政府的岁入不及总支出的1/10,1924年北京政府实际岁入只有应收数额的7/10,而支出之数,须12 000余万元,是实际收入的17倍多。1925年军费支出占岁入额的83.1%,许多省的军费支出甚至大大超过岁入额。王宠惠任总理时,北京政府的实际收入为700万元,而军政费支出则为5089万元,段祺瑞执政时,岁入没有增加,但支出增至7052万元,1925年又继续增至11 610万元。参见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第161页。

[4]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57页。

[5]此三年对政府放款占放款总额比例较低是因为对政府放款一项仅统计对财政部的放款,其他政府部门的放款数额因数据缺乏未统计在内。

[6]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250页。

[7]“放款中政府欠款占极大比重”,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册),第349页。

[8]“交通银行近五年业务统计表”,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册),第362页。

[9]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

[10]“本行历年来承做政府借款之统计”(1934年12月),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611页。

[11]“本行政府借款之研究”(1934年12月),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606~608页。

[12]“放款对象统计表”,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 《金城银行史料》,第155页。

[13]“宋硕甫回忆”(1957年),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92页。

[14]其中财政部放款包括北京政府时期财政部旧欠90.3万元,军事机关放款包括北京政府时期军事机关旧欠11.9万元,各地省政府放款包括北京政府时期各省旧欠23.7万元,总计旧欠约125.9万元。参见“金城对政府机关的放款(按部门统计)”,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84~485页。

[1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21页。

[1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22页。

[17]杨荫溥:《民国财政史》,第29页。

[18]“国内专电”,载《申报》1923年5月26日,第3版。

[1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编:《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第128页。

[20]“金城银行铁路放款明细表”(1927年),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83~184页。

[21]“交通银行行业纪录汇编(三)”,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册),第398~414页。

[22]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16页。

[23]杨汝梅:《民国财政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96~237页。

[24]“财政部欠各银行号短期借款一览表” (1919年5月~1922年9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二)],第998页。

[25]贾士毅:《国债与金融》,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41页。

[26]赵惠谟:“中国金融资本的特殊性”,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4期(1934年4月),第6页;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11页;贾士毅:《国债与金融》,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41页。

[27]“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第2、3、4次会议记录”,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一)],第5~7页。相关蒋介石与上海金融业的关系可参见[美]小科布尔著,杨希孟译:《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民国九年至十七年财政部向各银行借款记录” (1920~1928),载天津市档案馆编:《大陆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53页。

[29]程绍德:“战前上海之商业银行及其业务”,载《中央银行月报》第9卷第7号(1940年7月),第2550页。

[30]吴承禧:“民国二十三年度的中国银行界”,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第38~39页。

[31]南京政府时期的政府财政垫款款项,囿于资料,具体数额已无法考证,现就有确实资料可考的列举如下:①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两次垫借合同共600万元,其中银行业承担400万元,嗣后该会又向各发行银行商垫300万元;②蒋介石抵上海时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借100万元;5月,蒋介石又强迫中国银行垫借400万元;③1927年6月26日,财政部以盐税和江海关二五附税为担保向银钱业借款828万元,其中银行业承担628万元;④1928年11月,财政部以金融短期公债作抵押,向银行界借款840万元;⑤1930年1月,财政部以编遣库券、裁兵公债及关税库券1150万元向银行界抵押借款770万元;⑥1930年9月,津海关二五库券9月底本息及手续费31.719 6万元,以及7月份应付春节库券利息10.706 8万元,由中国、交通及北四行对半垫借;⑦1930年1月,财政部以德国庚款退款为担保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北四行商借使领馆经费300万元;1933年6月,财政部又向中央、中国、交通及北四行共借款100万元;⑧1934年1月,财政部以意大利庚款退款为担保,与中央、中国、交通等16家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4400万元;⑨1935年8月,实业部以江浙丝业公债50.53万元向交通银行押借18.9万元;⑩1935年9月,财政部以俄国庚款退款余额凭证460万元作抵向交通银行与中南银行借款150万元;1936年1月再次以此项凭证为担保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抵借508.47万元;○11936年湖南四路指挥部先后两次以拨交该省盐税担保借款共460万元;○12长芦盐务稽核所以盐商4个月期条贴现100万元;1936年7月又以准运单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抵借90万元;○131936年3月,财政部以复兴公债作抵两次借款2040万元;○141936年4月财政部以卷烟印花税票4800万元按九三折作价向建设银公司、交通银行等银行界借款;○151936年秋,财政部以粤、桂、闽区统税向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商借1200万元补助粤军费;○161936年9月,财政部以统一公债4300万元向交通银行抵借3000万元。参见贺水金:《1927~1952年中国金融与财政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6页;“交通银行行务纪录汇编(三)”,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册),第380~389页。

[32]1937~1945年,国民政府财政赤字所占实际支出总额的比例高居不下,最低的1943年为71.9%,最高的1941年为88.2%。参见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

[33]吴承禧:“民国二十三年度的中国银行界”,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第37~38页。

[34]吴承禧:“民国二十四年度的中国银行界”,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7号(1936年4月),第82~83页。

[35]吴承禧:“民国二十四年度的中国银行界”,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7号(1936年4月),第83页。

[36]“整理金融短期公债发行之原委及其真相”,载《银行周报》第4卷第42号(1920年11月),第23页。

[37]“公债整理案之由来及其经过”,载《中外经济周刊》第23号(1923年8月),第10页。

[38]唐林:“九六公债发行始末记”,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28号(1922年7月),第3页。

[39]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3页。

[40]如北京政府时期以盐余为担保的诸多借款,最初尚能按月分配本息还款,后因以盐余为担保的借款太多,盐余不足,此类借款遂逐渐成为呆账。参见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11页。

[41]如1921年湖北督军王占元先后勒令汉口银行业临时垫借军需款项200余万元,萧耀南接任后又要求银行业筹集军费40万元,银行业苦不堪言;1919年湖北省财政厅军饷借款,总额60万元,摊派浙江兴业银行6万元,汉口分行十分为难,迭次与总行磋商,总行起先要求必须有确实抵押,但汉口分行表示“押品难以办到,此事与感情、治安均有关系,他行已允,我行似难独拒”,最终不得已以信用放款处理;1926年陈文钊领兵至郑州,要求各银行筹措军费15万元,浙兴虽在当地并无分行,仅有一名派驻在豫丰纱厂的驻厂押品管理员,亦被强迫分摊2.5万元。参见“汉口银行公会致湖北督军公署函”(1921年9月5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36~138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22页。

[42]“经募车债银行团之声明”,载《中国银行通信录》第66期(1920年1月),第17页。

[43]天津总商会:“政府宜维持各银行之公家借款以维实业案”,载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1928年刊行,第242页。

[44]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250页。

[45]卜明:《中国银行行史》,第250页。

[46]“本行政府借款之研究”(1934年12月),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616~617页。

[47]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3页。

[48]泽恒: “我国证券市场之畸形发展”,载《四川经济月刊》第2卷第2期(1934年2月),第28页。

[49]“民元来我国之证券交易”,载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70年影印版,第143页。

[50]卞寿孙:“银行运用资金之我见”,载《中行月刊》第2卷第11期(1931年5月),第10页。

[51]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1937年全国银行年鉴》,第57页。

[52]沈祖杭:“吾国银行与政府公债”,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7号(1936年2月),第9页。

[53]此28家重要银行为中央、中国、交通、通商、浙江兴业、四明、浙江实业、广东、江苏、中华、聚兴诚、新华、上海、盐业、中孚、金城、华侨、中国农工、大陆、东莱、永亨、中国实业、东亚、中兴、中南、国华、垦业及四行储蓄会。

[5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第18页;沈祖杭:“吾国银行与政府内债”,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7号(1936年2月),第5页。

[55]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 《金城银行史料》,第202、530页。

[56]赵惠谟:“中国金融资本之特殊性”,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2期(1934年6月),第4页。

[57]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上海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32页。

[58]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上海长城书局1933年版,第33~34页。

[59]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第35页。

[60]祚:“七年公债与中交京钞”,载《银行周报》第2卷第19号(1918年5月),第23页。

[61]“‘七年短期’和‘整理金融’两种公债所获厚利试算”,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201页。

[62]“整理金融短期公债条例”,载《中国银行通信录》第67期(1921年2月),第52页。

[63]“‘七年短期’和‘整理金融’两种公债所获厚利试算”,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202页。

[64]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6页。

[65][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等译:《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5页。

[66]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79~80页。

[67]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1897~1945)》,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7年版,第163~171页。

[68]《支那时报》调查部编,汪诸君译:“中国金融界之现势”,载《中国经济》第3卷第12期(1935年1月),第6页。

[69]“财政部拟定《商业银行条例》”,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1912~1927)》(第1辑),第130页。

[70]卓遵宏:《中国近代货币改革史(1887~1937)》,第167页。

[71]“财政部颁布银行兑换券发行税办法” (1932年10月29日),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1924~1949)》(第2辑),第88页。

[72]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70页。

[73]参见中国银行各年度报告,载中国银行总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第3册),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74]“天津中国银行致金城银行函”(1920年12月4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51页。

[75]沈春雷:《中国金融年鉴》,第212~216页。

[76]9家发行银行为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垦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及四行联合准备库。参见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第F89~F125页。

[77]沈祖杭:“吾国银行与政府内债”,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7号(1936年2月),第8页。

[78]杨荫溥:“中国之证券市场”,载《东方杂志》第27卷第20号(1930年10月),第14页。

[79]杨荫溥:“中国之证券市场”,载《东方杂志》第27卷第20号(1930年10月),第21~22页。

[80]“访问王宗培记录”(1961年1月),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200页。

[81]“董事会议事录”(1928年3月1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37页。

[82]杨荫溥:“中国之证券市场”,载《东方杂志》第27卷第20号(1930年10月),第21页。

[83]卞寿孙:“银行运用资金之我见”,载《中行月刊》第2卷第11期(1931年5月),第11页。

[84]仲廉:“从银行报告书上以观察其营业之概况(下)”,载《银行周报》第10卷第32号(1926年8月),第10页。

[85]沈祖杭:“吾国银行与政府内债”,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7号(1936年2月),第9页。

[86]杨荫溥:“中国之证券市场”,载《东方杂志》第27卷第20号(1930年10月),第18页。

[87]裕孙:“银行资本与公债”,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48号(1921年12月),第7页。

[88]“每周证券”,载《银行周报》第13卷第22号(1929年6月),第3~4页。

[89]“每周证券”,载《银行周报》第13卷第50号(1929年12月),第2~3页。

[90]此项指数以投资利益月息一分为100。参见孔敏主编:《南开经济指数资料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7页。

[91]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第A15页。

[92]中国银行总司库编:《内国公债汇览》,银行周报社1921年印行,第4页。

[93]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第29页。

[94]“全国银行公会之建议案”,载《东方杂志》第18卷第3号(1921年2月),第128页。

[95]马寅初:《中国关税问题》,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21页。

[96]“上海银行公会与北京、天津、汉口银行公会及财政部往来要电”,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5号(1921年2月),第42页。

[97]“各银行要人开整理公债会议”,载《申报》1921年1月30日,第6版。

[98]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 (上册),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2页。

[99]“新银行团消息汇志”,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5号(1921年2月),第44页。

[100]“整理内债问题之意见”,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7号(1921年3月),第30-31页。

[101]“财政部整理公债之呈文”,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12号(1921年4月),第35页。

[102]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68页。

[103]“财政部整理内债之拟具办法”,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13号(1921年4月),第31~32页。

[104]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52页。

[105]“政府认真整理内债之佳音”,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14号(1921年4月),第35页。

[106]“公债整理告一段落”,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17号(1921年5月),第1页。(www.xing528.com)

[107]“中国财政破产之危机”,载《申报》1921年8月11日,第11版。

[108]“反对声中之十年公债”,载《申报》1921年8月7日,第11版;“上海银行公会关于十年公债往来电”,载《申报》1921年9月3日,第14版。

[109]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55~56页。

[110]“北京金融界之大恐慌”,载《申报》1921年11月19日,第10版。

[111]“盐余公债之内容”,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5号(1922年2月),第23页。

[112]“梁内阁之借债计划”,载《申报》1922年1月10日,第7版。

[113]“京银行界组织盐余借款团”,载《申报》1922年1月22日,第7版。

[114]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79页。

[115]“孙传芳等直系军阀反对发行九六公债通电”(1922年1~2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二)],第950~952页。

[116]“吴佩孚反对张弧九六盐余公债”,载《申报》1922年2月12日,第6版。

[117]“九六公债前途”,载《申报》1922年2月14日,第7版。

[118]“孙传芳、张福来等反对九六公债电”,载《申报》1922年3月3日,第6版。

[119]1922年1月,直系吴佩孚在英、美等国支持下,联合六省军阀,通电声讨梁士诒内阁媚日卖国,逼迫梁士诒下台,直、奉两系之间矛盾逐渐激化,并于4月间酿成第一次直奉战争。参见汪朝光主编:《中华民国史》(第4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19~125页。

[120]“吴冯反对九六公债电”,载《申报》1922年2月19日,第6版。

[121]“国民财政会议决反对公债”,载《申报》1922年2月27日,第7版。

[122]“派员调查九六盐余公债函”,载《申报》1922年3月2日,第14版。

[123]“旧议员反对九六公债”,载《申报》1922年3月1日,第7版。

[124]“九六公债前途之障碍”,载《申报》1922年2月26日,第10版。

[125]“善后借款合同”(1913年4月26日),载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馆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4卷),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页。

[126]“卢学溥与银行团代表会谈记录” (1921年12月31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金融(二)],第920~921页。

[127]“财政部声明九六公债原委电”,载《申报》1922年2月11日,第6版。

[128]“记偿还内外债委员会”,载《申报》1922年2月27日,第7版。

[129]“京银行界招待报界纪”,载《申报》1922年2月11日,第10版。

[130]后有舆论认为溢额公债票系潘复在任期间未经允准,利用职权私自发行的三、四年等公债票。但嗣后财政部给总统徐世昌的呈文中承认溢额发行债票早在1916年就已开始,当时为解决招商局新裕船本等款51万元,经国务会议决定,准另发四年公债票100余万元,由该局持至银行抵押现款。嗣后财政拮据频现,援例抵押者,计有三年公债19.6万元;四年公债327.159万元;整理金融公债89万元,共计债票435.759万元。这些超出正额之外发行的溢额债票,一般先由中、交两行先行垫付,再由财政部另款拨还。参见“公债发生溢额仍系潘复所为”,载《申报》1922年3月26日,第4版;“财政部抵押额外债票之呈文”,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6号(1922年5月),第32页。

[131]“安格联否认伪公债票之通告”,载《申报》1922年3月27日,第6版。

[132]“整理公债基金之危机”,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5号(1922年4月),第25页;“内债整理基金之动摇”,载《申报》1922年4月23日,第7版。

[133]“关于维持公债基金之要讯”,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6号(1922年5月),第30页。

[134]“四团体请议巩固公债信用电”,载《申报》1922年7月18日,第13版。

[135]“安总税司复银行公会联合会电”,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6号(1922年5月),第31页。

[136]“财部对于内债基金之声明”,载《申报》1922年5月15日,第13版。

[137]“北京银行公会来电”,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8号(1922年5月),第26页。

[138]“北京财政部来电”,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8号(1922年5月),第27页。

[139]“北京银行公会致钟财长函”,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9号(1922年5月),第20页。

[140]“北京银行公会致总商会电”,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9号(1922年5月),第20页。

[141]“总商会致外交部电”,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19号(1922年5月),第21页。

[142]“关于公债基金之各面观”,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24号(1922年6月),第29~30页。

[143]“总税务司安格联巩固公债基金之说帖”,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30号(1922年8月),第21~22页。

[144]“总税务司安格联巩固公债基金之说帖”,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30号(1922年8月),第23页。

[145]“阁议通过之公债基金办法”,载《申报》1922年8月4日,第6版;“财政讨论委员会为修正安格联税司巩固基金案致国务院函”,载《银行周报》第6卷第30号(1922年8月),第23~24页。

[146]“外银团要人年宴谈及关税作外债基金问题”,载《申报》1923年1月5日,第3版。

[147]“外团要求整理外债续闻”,载《申报》1923年1月8日,第6版。

[148]“四国请勿滥动关余之照会”,载《申报》1923年1月20日,第7版。

[149]“内债基金动摇之商界恐慌”,载《申报》1923年1月5日,第13版。

[150]“三团体致孙宝琦电”,载《申报》1923年1月12日,第13版; “各公团维持公债基金之要电”,载《银行周报》第7卷第4号(1923年1月),第11~13页。

[151]“全国财政会议筹办事宜处复国务院整理内外债办法请予采择施行公函”,载《银行周报》第7卷第6号(1923年2月),第22~23页。

[152]“银行公会请确定内债基金办法之电文”,载《钱业月报》第3卷第3号(1923年3月),第22~25页。

[153]“安格联见外长盼政府速批准关税充内债基金案”,载《申报》1923年3月16日,第6版。

[154]“商界反对十二年公债之要电”,载《申报》1923年2月10日,第13版。

[155]“刘恩源请华银团垫付三十万遭拒”,载《申报》1923年3月7日,第4版。

[156]“京津各国人士反对破坏内债基金”,载《申报》1923年4月1日,第4版。

[157]“财政部拟停付公债本息”,载《申报》1923年4月1日,第6版。

[158]“英法美日公使称不欲破坏内债基金”,载《申报》1923年4月2日,第4版。

[159]“参院审查公债案结果”,载《申报》1923年4月15日,第6版。

[160]“上海银行公会会务回顾录”,载《银行周报》第10卷第6号(1926年2月),第12页。

[161]“总商会对保管关税之主张”,载《申报》1926年2月6日,第13版。

[162]“华商主张之保管关税公库问题”,载《申报》1926年2月20日,第13版。

[163]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第84页。

[164]余裴山:“吾国银行界应有之觉悟与今后之努力”,载《银行周报》第7卷第45号(1923年11月),第27页。

[165]“中国银行十八年份报告”,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三),第1989页。

[166]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第166~167页。

[167]马炳荣:“浙江实业银行”,载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 《旧上海的金融界》,第127~128页。

[168]“陈光甫致唐寿民函”(1926年12月25日),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291~292页。

[169]“银行公会所拟致财政部函的五点意见”,载上海市档案馆编: 《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170]“二五附税库券保管委员会名单”,载上海市档案馆编: 《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75页。

[171]“二五库券保管委员会宣言”,载《银行周报》第11卷第20号(1927年5月),第5页。

[172]“信用卓著之三种库券”,载《申报》1928年6月19日,第13版。

[173]“潘序伦会计师受任沪二五库券附属国库券基金监查员公告”,载《申报》1927年10月1日,第3版。

[174]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第89页; “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基金收支报告”,载《申报》1927年6月20日,第1版。

[175]“国民政府修正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条例”(1928年1月11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三)],第31、36页。

[176]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第94~95页。

[177][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等译:《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6页。

[178]“商会联合会为国家财政问题宣言”,载《申报》1931年12月23日,第13版。

[179]“财长黄汉梁招待沪金融界”,载《申报》1932年1月7日,第17版。

[180]“中央借款成功”,载《申报》1932年1月20日,第14版。

[181]“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请打消挪用公债基金提议电” (1932年1月13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三)],第97页。

[182]“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宣言”,载《申报》1932年1月15日,第3版。

[183]“北平、银行同业公会为力争保持内债基金不被挪用电” (1932年1月14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三)],第97~98页。

[184]“行政院决定维持公债信用并无停付本息电”(1932年1月17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三)],第98~99页。

[185]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12页。

[186]“内债缓付问题”,载《申报》1932年2月20日,第2版。

[187]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应付本息办法,“库券原定还本100元者,以四成为标准,并付给所余本金之息,按月以5厘计算,即凭各库券二月份本息票按照新定应付本息之数照付之。一面将票收下,所短之本金,归入统案计算,补给新本息票;公债除十七年金融长短期外,统按周息6厘付息,其还本标准,除十七年长短期外,均与库券同”。参见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13~214页。

[188]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21~222页。

[189]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15~216页。

[190]“宋财长之声明”,载《申报》1932年2月27日,第2版。

[191]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18页。

[192]“国债基金管理会定今日正式成立”,载《申报》1932年4月5日,第1版;“第五十一次会议记录”(1932年4月5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三)],第519页。

[193]“中央银行开幕记”,载《银行周报》第12卷第43号(1928年11月),第4页。

[194]“中央银行条例”,载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1928~1949)》(上),第18页。

[195]刘慧宇:《中国中央银行研究(1928~1949)》,第47页。

[196]陆仰渊:《民国社会经济史》,第317页。

[197][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等译:《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28~231页。

[198]徐堪:《徐可亭先生文存》,台北徐可亭文存编印委员会1970年印行,第31页。

[199]“蒋介石密电”(1935年3月23日),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一),第385页。

[200]“财政部为救济市面发行一万万元公债”,载《申报》1935年3月22日,第9版。

[201]“财政部训令(沪钱字第17号)”(1935年4月16日),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一),第219页。

[202]“民国二十四年改订股本”,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第23页。

[203]“蒋介石密电”(1935年3月23日),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一),第385页。

[204]姚崧龄:《中国银行二十四年发展史》,第195页。

[205]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第142页。

[206]韩宏泰:“上海交通银行史实片段”,载上海市政协文史委编: 《旧上海的金融界》,第88页。

[207]“财政部增加本行官股及官股董事名额”,载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1907~1949)》(上),第71~72页。

[208]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第278~279页。

[209]“财政部严密监督银行”,载《银行周报》第19卷第21号(1935年6月),第7~8页。

[210]六项监督清理办法为:“①停业银行钱庄,除经法院宣告清理者外,均由本部指派专员,会同该同业公会清理。其经法院宣告清理之银行钱庄,亦应指派专员调查清理情形,随时报部备查。②清理期限,自停业之日起,以3个月为限,非有相当特殊理由,不得呈请延展,但在本办法令行之日起算。③清理期内,如查有经理或董事、监察人,有违法舞弊情事,即行看管,依法惩办。④资产折实后,存欠不能十足相抵时,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银行,应即依法申请宣告破产。其余银行或兼营储蓄之股份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或钱庄,应依法课经理人、董事、监察人及股东人等以连带无限责任,限期列出。⑤清理时期,经理人、董事、监察人及无限责任股东人等,不得离开其住居地。如有逃亡意图或隐匿毁灭财产之行为时,得加以看管,其已逃亡者并得由本部所派专员呈请通缉。⑥专员监督清理一切手续,得准照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办理。”参见“财部规定银行钱庄监督清理办法”,载《银行周报》第19卷第22号(1935年6月),第7~8页;《停业各银行钱庄监督清理办法》(1935年6月6日),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673页。

[211]“财政部长孔祥熙宣言” (1935年11月4日),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1924~1949)》(第2辑),第179页。

[212]“财政部呈行政院文”,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1924~1949)》(第2辑),第196~197页。

[21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第191页。

[214]陆仰渊:《民国社会经济史》,第323页。

[215]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2页。

[216]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51页。

[217]“财部发行统一复兴两公债”,载《申报》1936年2月2日,第13版。

[218]“孔财长提请发行两公债原文”,载《银行周报》第20卷第5号(1936年2月),第3页。

[219]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3页。

[220]“发行统一复兴两公债各业表示良好”,载《申报》1936年2月3日,第11版。

[221]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252页。

[222]“国府设财委会组织大纲及人选”,载《申报》1931年11月12日,第8版。

[223]“黄财长等昨在沪讨论财委会组织问题”,载《申报》1932年1月25日,第8版。

[224]“财会组织大纲”,载《申报》1932年1月13日,第4版。

[225]赵惠谟:“中国金融资本之特殊性”,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第7页。

[226]“经济会议各股主任暨委员姓名表” (1928年),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一)],第86页。

[227]“全国经济会设棉业统制委员会”,载《银行周报》第17卷第39号(1933年10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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