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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大话:揭秘口头合同与偷梁换柱!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于2003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父子返还其承包土地,并赔偿其损失2 65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口头约定内容,杨林与孙世荣之间不具备雇佣劳动关系的明显特征,不属于雇用合同的范畴;同时,亦非运输合同关系。孙世荣石料厂手续齐全,并与杨林订立口头合同,杨林的死亡与孙世荣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孙世荣亦无过错。

职场大话:揭秘口头合同与偷梁换柱!

10.口头合同,偷梁换柱

合同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少数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方便按照交易习惯采用口头合同。但是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一旦一方否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则另一方很难举证。也就是俗话说得“口说无凭,立字为证”。

2001年3月10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北4.5亩的荒地承包给李某,约定承包期30年,李某遂于当日向该村民委员会缴纳了1 000元的定金,但村民委员会未与李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此后李某便在其承包的荒地上植树200余棵。2002年3月16日同村村民梁某父子以村委会将李某承包地中的1.5亩划归其承包为由,将李某所植的树苗砍掉59棵,并种植农作物。李某于2003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父子返还其承包土地,并赔偿其损失2 655元。

本案涉及的是口头承包合同。村委员会研究将4.5亩的荒地承包给原告,虽然该村民委员会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李某已缴了1 000元的定金,并在该荒地上种植树木,直至现在该村的村民对李某承包的该荒地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荒地的使用权应归李某,该口头合同应认定有效。二被告称村民委员会曾研究在李某承包的4.5亩的荒地中划出1.5亩归其使用,并强行将李某部分树木砍掉是非法的,因此二被告应将该地交付给李某,并对李某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虽然上面这个口头合同没有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表示口头合同就是完全可靠的。在实际生活中,关系相当亲密的伙伴因为口头合同最后反目成仇的案例也是普遍存在的。

刘某与于某是在某市务工的一对夫妻。2002年10月刘某看中了市区内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125 000元。由于刘某夫妇是农村户口,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加之没有足够的购房现金,他们就找到了同乡好友邵某。经协商,邵某同意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同意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月20日,刘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5 000元,余款以邵某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银行每月从邵某的公积金账号上扣划购房贷款,刘某再将钱还给邵某。2003年1月10日,刘某以邵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在房屋装修后刘某夫妇住进了这套以邵某名义购买但由自己付款的房屋里。眼看着房价不断上涨,而在此时又遭受生意失败的邵某渐渐起了私心。他想反正刘某夫妇住的那套房子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在法律上来讲房子的所有权是自己的。于是邵某多次向刘某索要,但多次未果。2006年2月邵某告知刘某夫妇,因房产证上所载明的产权人是自己,且自己已归还了部分房屋货款,所以邵某认为自己对所购房屋具有所有权。据此,邵某要求刘某夫妇搬离所住房屋。无奈,2006年3月,刘某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讼争商品房已经登记在邵某名下,因此,邵某为该商品房合法的所有权人。由于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因此,对该商品房进行处分,需得到银行的许可。刘某夫妇要求变更所有权人的行为,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故其诉讼主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本案讼争商品房的所有权属于邵某,刘某提出的确认商品房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口头合同使刘某夫妇损失了钱财,却使下面的杨林的生命变得一文不值。

2002年3月,孙世荣出资买下石料厂,并办理了相关采矿手续。2003年4月,杨林与孙世荣口头约定:杨林自己带拖拉机到孙世荣开办的石料厂从事倒运石料工作,交替使用杨林的拖拉机或孙世荣的拖拉机将石料拉到石料厂粉碎机处。孙世荣对此约定予以认可。4月27日,杨林在用自己的拖拉机拉石料时发生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大队的现场勘察,认定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杨林的妻子李某痛苦不已,孩子刚刚两个月大,自己又没有工作,孩子的奶粉钱怎么办。而且杨林的父母也已年迈体衰,不生病住院已经算好,更别提帮自己分担了。自己没有文化,一个纯正的农村妇女,到哪里去找工作。公公婆婆没有能力帮自己看孩子,只能带着孩子找工作。听说丈夫属于工伤致死,应该有赔偿的。于是李某去找孙世荣索赔,可孙世荣认为他跟杨林并不是雇佣关系,所以谈不上赔偿。无奈,李某将孙世荣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口头约定内容,杨林与孙世荣之间不具备雇佣劳动关系的明显特征,不属于雇用合同的范畴;同时,亦非运输合同关系。杨林用自己的拖拉机在孙世荣开办的石料厂内将石块拉到粉碎机途中发生事故,致杨林死亡。此间,杨林属于正常行驶,无外来因素干扰或发生不可抗力,杨林自身并无过错。孙世荣石料厂手续齐全,并与杨林订立口头合同,杨林的死亡与孙世荣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孙世荣亦无过错。雇佣关系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雇佣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本案中,杨林用自己的车辆为孙世荣运送石头、按吨位结算费用的行为无此明显特征。杨林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因翻车身亡,孙世荣亦无侵害杨林人身的事实,杨林家属向运输合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孙世荣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正是杨林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使自己的生命变得那么渺小。可怜了自己的孩子,那么小失去父亲。伤了父母的心,让他们饱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楚。苦了自己的妻子,替他担起了家庭的责任。

当你遇到领导给你开这种没有凭证的口头合同时,请你一定要提高你的注意力了。俗话说,“无商不奸”,一时的对领导的信任导致你以后工作的不顺,请不要在答应了之后才追悔莫及。

温馨提示:口头合同并非不能成立,只是要找对值得信任的人,针对事情的利害关系决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选取。千万不可盲目相信别人,轻率地“签下”口头合同,否则最终受害的是自己,落得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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