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正时间,遥遥无期
一般而言,试用期过后,凡是能通过公司绩效考核的员工都可转正。转正后,你即为一名正式的公司职员,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福利、社保等优惠待遇。但是,有的情况下,还有“二般”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拖延你的转正时间,让你迟迟不能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
面临这种状况,你会如何对待呢?
何女士就职于某销售公司,面试通过后,她开始跟经理谈的时候,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800元,转正后的正式工资是1 500元,其他根据业绩提成,另外的几百块钱到转正的时候一次性补清。何女士对工资条件比较满意,于是就认认真真的在公司干起来了。
三个月过去了,何女士的转正时间到了。然而公司却以“何女士业绩不好”为由,迟迟不给何女士转正。她现如今面临的问题是不能转正,总公司给了她两条选择的道路:一是现在自己离职;二是继续干两个月,算是证明自己的能力吧。
何女士反复衡量后,觉得二者结果是一样的,只是后者被剥削的时间长点罢了。而且是按新入职对待,以前的三个月等于白费了,所谓的工资差额也不会给她补了。现在何女士手里只有一张公司名下的集团卡,平时的工资条也没有,签字之后就回收。何女士出于这样的顾虑,不知道她去劳动局去申请仲裁的具体胜算有多大,心中实分焦急与忧虑。在面对遭受到这样不平等的待遇时,她是气愤的,更是伤心的。
其实,像何女士这种面对“转正时间到了,迟迟不给转正”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给职员工作的企业,在此期间需要赔偿劳动人每月双倍工资。
无论是职场新人,还是长期混迹于职场中的高手,在工作之前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份劳动合同,你一定要认真对待、仔细阅读,一份权益完善的劳动合同能够使你更强有力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不幸签订了没填转正时间和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时,面对这种合同纠纷,你还是可以保卫你的正当权益的。
小峰于2009年2月在东莞某家公司上班的,约好试用期是3个月。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从2009年2月19日开始,到2009年5月18日终止,并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然而,合同中只填了试用期时间,转正时间及合同终止时间却没有填写。小峰在试用期结束后,仍然在该公司上班,但是他从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之间,一直没有签关于转正时间及合同终止时间的正式劳动合同,所以这段时间小峰一直发的是试用期工资。在这6月至11月期间,他多次要求公司签订转正合同,经过两次协商,第一次商议他的工资是4 100元,之后公司反悔了,很强硬的说只在试用期的工资基础上加500元,从6月份起至11月每月补加500元,但是这和他当初面试入职时谈的工资还差一大截。之后,他又多次找到人事部,他们的回答是他已签过劳动合同。对此,小峰非常无奈,其实他签过的合同只是规定试用期的合同,一份没有转正时间及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
对于自己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小峰很是不服,于是将他的情况申诉对了劳动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于这样一份只规定了试用期限,而没有商定转正时间和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仲裁机构认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而,依法裁定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需偿还小峰损失的工资。(www.xing528.com)
同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小李也是掉入“转正”漩涡的一名受害者。
小李工作快有三个月了,可是他却不知道离他的转正时间还有多久。看着别的同事还不到三个月就可以转正了,他自己的转正时间看上去依然遥遥无期,心里真是着急。此时的小李,茫然无助、不知所措,上司不主动提及此事,小李更不敢贸然的上前咨询,他自己是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做才好了。
小李想,为了生活,为了工作,忍了算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小峰在不能转正的情况下,一直拿的是试用期限内的工资额,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当然,该公司的做法更是不合法的。至于小李,一味地忍让,实在是太不应该,因为这样只会助长公司侵害你正当权益的气焰。
当你面临着公司一直拖着你的试用期,而不让你转正时,你会怎么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在你手足无措时,不妨学学这位职员的做法。
徐小姐是2008年6月26日进公司的,当初在和领导签订协议时,说的是三个月的试用期,3个月后,若通过了公司的绩效考核,就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然而,在第4个月的时候,徐小姐写了转正申请报告,可是报告转呈到董事长那边时就没了音信。就这样,公司一直拖到2009年2月底才表示要给徐小姐转正,结果到了3月11日才正式签批。这样说来,徐小姐在2009年5月份才能拿到转正工资。徐小姐已经等得没有耐心了,3个月的试用期竟然变成了9个月,她心里觉得这是很不公平的。于是,徐小姐咨询了律师,想以这种不平等待遇要求公司赔偿。
经专业人士分析,徐小姐的这种状况,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依你期满转正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
对于这种试用期已过,但公司却迟迟不让转正的做法,如果您遭遇到,切忌忍气吞声,为了自己的权益,请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了。
温馨提示:法律是公平的,是正义的。当你遇到遥遥无期的转正期限时,不要害怕,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反击。否则,吃亏的永远都会是忍气吞声的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