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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行为或者某种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利。其中,宪法主要是对公民人身权的宣示性规定。

人身权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密不可分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基本权利。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权利主体。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体、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等。作为与财产权并列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先后规定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的“人身权”一节和《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在《民法典》中首次独立成编,确认了人格权的具体种类。身份权主要由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调整,体现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中。

二、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的特征,是指人身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不同于财产权利的具体表现。

(一)具有人身依附性

具体的人身权总是与特定的民事主体联系在一起,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不能放弃。个别人格权的权能,如肖像权的部分权能可以转让,但人身权整体则不可以。

(二)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同时,权利人无需任何人的特定行为,就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人身利益或者身份。

(三)不具有财产属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人身利益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特别是精神性人格权利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人格权受到损害的,主要采取非财产救济、依法弥补支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

三、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除了具有人身权的特征,还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固有性。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是随着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而自然产生的民事权利,不需要民事主体通过实施行为去获得,终身享有。二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包括精神性人格利益和物质性人格利益,前者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后者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的利益。

2.人格权的具体分类。

(1)根据人格权的主体不同,人格权可分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规定了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具体种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034条还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其中,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www.xing528.com)

(2)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权为客体的人格权。《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条确认了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

(3)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具体人格权又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大类。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

(二)身份权

1.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身份权的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行为或者某种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利。《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128条还规定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身份权的特征。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①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身份是民事主体在一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权的取得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没有特定的身份,就没有身份权。②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身份利益不同于人格利益,既为权利人的利益而存在,往往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

2.身份权的具体种类。根据身份领域不同,身份权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前者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由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来规范;后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人身权,由知识产权法调整。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不受限制。

四、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非常重视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种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其中第四节以“人身权”为名,对各种人格权作出了明确确认。另外《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各种法律救济措施(侵权责任)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由此形成了比较独特的“权利确认+侵权救济”人格权立法模式。

由于人格权立法的最大特点,不是规定权利如何产生、行使,而是规定如何救济权利、维护人的尊严,所以,《民法通则》施行之后,针对人格、人的尊严遭受侵害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些审理人格权案件及审理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解答、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在受保护法益、损害赔偿方面对《民法通则》做出了一定发展。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权利确认+侵权救济”人格权立法模式。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以“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对人格权作出了更为全面的确认。我国民法的人格权立法由此形成更加鲜明的“权利确认+权利救济”的立法模式。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则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与总则、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并列,还回应新时代需要,新增了很多权利内容。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更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五、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是通过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构筑的保护体系来实现的。其中,宪法主要是对公民人身权的宣示性规定。刑法是通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来加以保护,如: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毁损他人名誉,可以构成诽谤罪。行政法上,通过各种治安管理处罚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在民法上,首先,是通过《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109~112条规定了人身权的种类,在第八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11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于人格权保护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次,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第四编人格权,专门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除了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主要是通过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明确其侵权责任来加以保护的。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对人身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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