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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理论学习项目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权利是民法最核心的概念。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民法社会化的立法目的,也是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民法通过规定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再如,民法的人身权制度就是要保障人们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人格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民法因此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原理与实务:理论学习项目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一语,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从形式上界定的民法,即经过系统编纂,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形式民法存在于成文法国家,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实质民法是指从内容上界定的民法,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法律内容的规范。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广义民法是指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民法是指除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和法规。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狭义的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除商事关系以外的民事法律法规。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民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就属于普通民法。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例如,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91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属于特别民法的范畴

4.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成文民法是成文法国家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成文民法是指成文民法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不成文民法主要存在于不成文法国家,但在成文法国家,习惯法、判例法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明确地划定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解决了长期以来学理上对民法定义的争论。除此以外,《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还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1]

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根据《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指商品关系或交易关系。因此,无论是何类民事主体,只要它们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交易,就应当遵循民法的规范,并受民法的调整。

2.我国民法明确将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1986年《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后,但《民法典》第2条把人身关系调整至财产关系之前,这也宣示了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并以此作为民事立法的基础。

3.奠定了民法典的体系基础。民法典的分则就是由调整人身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具体法律构建起来的,所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也预设了民法典的分则体系。具体而言,人身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即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为婚姻继承编,而人格关系则为人格权编;财产关系在分则中分别独立成编,为物权、债权编。可见,《民法典》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实际上也奠定了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体例的基础。

4.《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我国《民法典》并未根据主体或行为的性质区分普通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不同的行为规则,即我国民法不区分民商事关系。这不仅符合现代民事立法的趋势,而且消除了民商分离所产生的法律冲突的弊端。在《民法典》确定的体制下,商法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并未与民法相分立而独立存在。

(三)民法的任务

《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出发点和首要目的,也是民法的首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权利是民法最核心的概念。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通过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也为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石。《民法典》全面保障私权,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这个时代的现实需求。民法可以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私权保护书。

2.调整民事关系。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民法特定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法调整的对象,界定了民事关系的内涵和特征,即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如因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的享有和行使而形成的人格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基于物权、债权而形成的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社会的基本关系,为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时刻不可缺少。民法因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民法社会化的立法目的,也是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民法通过规定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例如,民法所确认的财产权制度,就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制度。再如,民法的人身权制度就是要保障人们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人格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民法因此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制度、基本国情、基本道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既是民法的任务,也是民法的目的。民法适应中国基本政治体制,合理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边界;适应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等,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特征。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适应构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的要求,是新增加的一项立法目的,也是民法的一项新任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道德价值,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2]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既是民法的价值理念,有的还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民法的目的,也是民法自身的价值基础。民法通过其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则的构建,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人身关系即不存在。

2.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当然,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是相互扶助关系的前提,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是发生继承关系的前提,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将会产生损害赔偿关系等。

3.人身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人身关系的种类很多、性质各异,既有国家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如选民关系),也有市民社会中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只能是市民社会中的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两大类:

1.人格关系,即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为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关系,即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一种与主体不可分离的地位或具有的资格。身份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为身份权,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参与财产关系并受民法调整,如国家所有权关系、国债关系。

2.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因此,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财产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自主、自愿地确立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大类:

1.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这种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所有和利用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2.财产流转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三、民法的特点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较之于其他部门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是私法(www.xing528.com)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提出,并为《学说汇纂》所采纳。但长期以来,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学界通说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3]从原则上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私法关系的参与主体都是平等主体,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来参与的,而公法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公权主体,其参与社会关系也仍然要行使公权力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典型的私法。

(二)民法是人法

民法是“人法”,落脚点是人,这让中国民法“私权捍卫者”的形象鲜明。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对人的关系的调整,以及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把人作为社会的中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也都涉及人的问题,例如刑法行政法是把人作为管理对象,虽然说对犯罪人和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制裁也是保护更多的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对社会秩序的调整。[4]

我国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从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

(三)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民法的中心范畴。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整部民法就是一部民事权利法,是一部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整部法律的内容基本上是授权性法律规范,与主要是禁止性规范的刑法形成鲜明的对比。

《民法典》开宗明义就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权利就像一条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红线。不仅是民法总则,整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都围绕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建立,充分彰显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历史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保障。现代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准则,其调整的民事关系虽然不限于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但是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始终是现代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部分。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债权制度,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设置的民法制度。市场经济是完全架构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诸多相互关联的法律部门中,自然也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因此被称作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我国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的最终目的也是财产的归属转换。与此相适应,民法构建物权、债权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效的发展,因此民商事规则的完善意味着市场经济的成熟。

四、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在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中的民事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如财产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法源。

2.民事法律。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是民法主要的和基本的法源,具体包括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我国《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其他的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则属于民事单行法。

3.其他法律中的民事规范。除民事法律外,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范,也属于民法的法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

4.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民事规范,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是民法的法源。

5.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章。规章虽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但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参照规范。因此,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规章中有关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法源。

6.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属于民法的法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是民法的重要法源。

7.民事习惯。依照《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我国民事立法首次将习惯确定为民法的法源。所谓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从的行为规则。在民法上,习惯是补充性的法源,只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理论上说,保护民事权益是整部民法的目的所在,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们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有关组织和公权力对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时有发生,个人之间不尊重甚至漠视相互的民事权益的情况也很突出。所以,此次立法不仅认为有必要再将其确立为原则,而且还提前到第3条的显著位置,以达到振聋发聩的效果。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权益。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权利是一种成文化、类型化、固定化的法益。权利以外的合法权益亦受法律保护,具有补充民事权利立法不足的作用。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一个社会秩序、安全、安宁、平和及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国民法特别强调民事责任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

(二)平等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特有的原则,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没有平等原则,也就没有民法。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三)自愿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5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应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民事主体自主、自由地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民事事项。民事主体不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等。②民事主体应对依自己的真实意思作出的行为负责。民事主体应受根据自己的意愿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③民事主体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而得到实现。因此,对于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排除适用。

(四)公平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实行正当竞争,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公正的竞争行为,以保证民事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②民事主体的利益分配应当均衡。在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上,权利、义务分配要合理,利益与风险分担要均衡。一旦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失去均衡,就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矫正。③民事责任负担应合理。民事主体应当公平地解决民事纠纷,合理地确定其民事责任。

(五)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也是法院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被称为“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讲诚信,反对欺诈。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③在履行各种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并兼顾各方利益。④在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规定了民法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准则,即凡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都应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所谓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善良风俗。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七)绿色原则

依照《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绿色原则,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是民法新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绿色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注重节约资源,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最优化。②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防止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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