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行政诉讼自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书或最高级行政官署的决定书达到的次日起,除行程日不算外,在六十日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已提起的行政诉讼,非经平政院的许可后,不得请求撤销。行政诉讼一旦提起,该事件即专属于该行政裁判所。
1.提起的期间
行政诉讼的提起,须在法定期限内。《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行政诉讼自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书或最高级行政官署的决定书达到的次日起,除行程日不算外,在六十日内提起。在此期限内,遇有事变或故障致逾限者,应向平政院声明理由,而许其进展与否,则属于平政院的自由裁量。
2.提起的形式
行政诉讼须用诉状,应载明以下事项,并由原告或代理人署名签押:
(1) 原告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若原告为法人,则其名称及住址。
(2) 被告之行政官署及其他被告。
(3) 告诉之事实及理由。(www.xing528.com)
(4) 证据。
(5) 年、月、日。
有证据书状的,须添具缮本。其已经诉愿的,须附录诉愿书及决定书。又因发交被告的必要,诉状及一切书状,均须具副本提出。书状形式如有欠缺,但其他要件具备,法律上不认为诉讼不受理的原因,平政院只能将诉状发还,限期改正。
3.提起的效果
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其效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 对于起诉者的效果。诉讼当事人已提起的行政诉讼,非经平政院的许可后,不得请求撤销。(2) 对于行政裁判所的效果。行政诉讼一旦提起,该事件即专属于该行政裁判所。该行政裁判所应受审理判决的拘束,而且不问其为原告、被告,就同一事件,再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对人得以该事件专属于该行政裁判所为理由进行抗辩。(3) 对原处分或决定的效果。《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规定,行政诉讼未经裁判以前,除法令另有规定外,行政官署的处分或决定,不失其效力,但平政院或行政官署认为必要,或依原告的请求,可以停止其执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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