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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范围及其限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损害的赔偿,则本来仍不失其为私法的性质,为民事事件,而非行政事件,故该《行政诉讼法》 明文规定,不属于平政院的权限。又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行政诉讼法》 规定,得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件,以违法处分为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及其限制

行政诉讼的范围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时就是平政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标准和界限,它既决定了平政院对行政官署行为的监督范围,又决定了受到行政官署侵害的公民、法人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官署终局裁决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一般存在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三种形式。概括式是由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灵活,但可能出现具体解释的困难。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或者不能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有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两种,其优点是具体、易于掌握,但存在繁琐、挂一漏万的缺陷。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当时世界各国采用概括式有奥地利,采用列举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等国。对此,民国著名学者张东荪曾这样论及:“从来分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两种。奥地利采用概括主义者也;德意志诸国及日本,采用列举主义者也。采用列举主义,则有特别之法规;采用概括主义,则由法令及各种行政法中散见之条文成之。”[38]北京政府时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效仿的是奥地利的概括式。1914年 《行政诉讼法》 第1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各款的事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

(1) 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者。

(2) 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依诉愿法之规定,诉愿至最高级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者。

该 《行政诉讼法》 第3条还规定,平政院不得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关于以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 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处分的诉讼。凡性质上属于行政处分的事项,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服的行政处分,以违法处分为限。如果不是违法的行政处分,而仅属公益上的不当处分,则虽有不服,也不可以向平政院起诉。当时的 《行政诉讼法》尽管没有明说自由裁量的行为,不得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但所谓违法处分,本来已包括行政诉讼事件,只限于法律问题,而不涉及自由裁量问题的意思。(www.xing528.com)

(3) 权利的损害,有因不法课以义务而发生的,有因不法侵及其权利而发生的,都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4) 权利的损害,通常直接为受此处分者所身受,然也有时处分的结果,受权利损害的,不在于直接的相对人,而在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诉讼的提起,原则上须先诉愿至最高级行政官署的决定,仍不服时,才可以进行。只有对于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处分,不必经诉愿程序,可直接向平政院提起诉讼。这种诉愿前置主义,是当时我们学习日本的结果,称为复审的诉讼事件。

(6) 平政院不得受理损害赔偿的诉讼。依白鹏飞的观点,损害赔偿的要求,其原因虽出于违法的行政处分,然行政裁判的目的,仅至于处分的取消或变更而止。至损害的赔偿,则本来仍不失其为私法的性质,为民事事件,而非行政事件,故该《行政诉讼法》 明文规定,不属于平政院的权限。依笔者的观点,这实际上是对行政损害赔偿性质的误解。

(7) 平政院对于诉讼事件,是否应该受理,由平政院自行决定。

(8) 关于行政诉讼,其他法令有规定者,当各从其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诉讼事件的限制。依 《行政诉讼法》,凡行政处分违法的,都可以提出诉讼,以资救济,这是原则。然他日或有特设限制的必要,如关于特种的警察处分,不许其为行政诉讼,可以于警察法规中做出规定。②行政诉讼事件的扩张。又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行政诉讼法》 规定,得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件,以违法处分为范围。依此原则,凡不属于违法处分,自然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其他法令,对于不当的行政处分,也允许提起行政诉讼时,平政院仍然可以受理并进行裁判。第二,《行政诉讼法》 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件,不仅限于违法处分,且须以因此处分而致损害其权利。然这种规定也只表示一种原则而已,若其他法令对于违法行政处分,允许一般人民起诉的,则不问起诉人权利是否因此而受到损害,平政院均有受理而为之裁判的权力。如关于选举人名簿的正确与否,选举或当选的有效与否等,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例子中,法律不仅准许落选人有提起选举诉讼的权利,而且一般的选举人中,不论何人均得提起诉讼,则诉讼的当事人,不必即为权利受损害的人。这种行政诉讼,当时德国学者称为 “人民诉讼”。第三,依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人民为限。但如果当其他法令允许国家的行政官署或地方自治团体,对于违法的国家行政处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则此种诉讼的当事人,不是以人民的资格,而实际上是以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资格。由此诉讼的目的,不是因一个人权利的损害而请求救济,而在于请求确定法规的适用。③行政诉讼提起要件的变更。如 《行政诉讼法》 虽规定以复审的诉讼事件为原则,如果其他法令规定不必先经诉愿而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可依其法令的规定,而直接向平政院起诉[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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