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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研究:新诉愿法规定与北京政府时期基本一致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诉愿法规定的诉愿事项与前述北京政府时期的诉愿法基本相同,只是更加概括。人民提起诉愿,依据处分的违法或不当,都是可以的。与此相一致,提起行政诉愿是以人民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害为依据。人民对于行政命令如有反对意见,可以向上一级主官官署呈请核办,不能将之认为是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提起诉愿。

中国行政法研究:新诉愿法规定与北京政府时期基本一致

新诉愿法规定的诉愿事项与前述北京政府时期的诉愿法基本相同,只是更加概括。该法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诉愿。” 这里的中央或地方官署,行政法院判例1942年判字第43号明确规定:“《诉愿法》 第一条所谓中央或地方官署之处分,系指依法组织之官署所为行政处分而言。若非依法组织之官署所为行为,自不能谓其为行政处分,人民对之亦即不能提起诉愿。”[7]所以诉愿人必须认清,他不服的处分,是出自合法组织的中央或地方官署,否则就不能提起诉愿;纵然提起,也必遭驳回。因为非法机关的行为,法律上根本不予认可,在法律得不到保护,当然也不能提起诉愿,即使提起,官署也不应受理。违法处分指违背当时法规的处分;不当处分指不合公益的处分。人民提起诉愿,依据处分的违法或不当,都是可以的。行政官署的处分必须依据当时的法规,倘违背当时的法规,当然应给予人民以行政上的救济。官署处分是否合于社会公益,上级官署自然也有监督的权利,所以诉愿人对于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均可以提起诉愿。这里的损害权利或利益,是指处分所产生的具体效果,直接损害了诉愿人自己的权利或利益。所谓权利,乃法律赋予的权利;利益则包括现在实际的利益,及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预备的利益在内。因为行政处分的违法或不当,而使人民遭受权利或利益的损害时,人民自不可无请求救济的机会,所以诉愿制度就是使人民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以保障其权利或利益。与此相一致,提起行政诉愿是以人民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害为依据。反之,行政处分纵然违法,而不损害人民的权利,或者纵然不当,而不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仍不能提起诉愿。不仅如此,所谓权利或利益的损害,还限于是直接损害,如果是间接损害,也不能提起诉愿,即便提起,行政官署也不会受理。

这里还要注意当时司法院和行政院的有关解释和判例。行政法院判例1936年判字第34号规定:“司法院院字第七○四号解释载,地方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单行章程,征收捐款,非行政处分,人民不得依诉愿程序,提起诉愿;若因征收捐款而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分,得依 《诉愿法》 提起诉愿等语。寻绎该项解释意义,必须征收捐款,对于特定人有所处分,方得依《诉愿法》 提起诉愿。”[8]行政法院判例1938年判字第18号规定:“税务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关于征税之单行章则,并非行政处分,人民不得对之提起诉愿。纵令该项章则所定征税方法,有失平允,亦只能呈请原官署,或该管上级官署核办,要不能依诉愿程序,以求救济。”[9]行政法院判例1938年判字第36号规定:“《诉愿法》 第一条所谓处分,系指官署就具体事件所为之处置而言。若行政官署,对于一般中医,为一种遵守禁令之告诫,并非就具体事件所为之处置,自非 《诉愿法》 上所谓处分。人民如有意见,尽可向上级主管机关呈请核办,要不能指为违法处分,而提起诉愿。”[10]从以上司法院和行政院的解释和判例可以看出,作为诉愿事项的违法或不当处分,是指行政官署就具体事件做出的处置,如果不是行政官署就具体事件做出的处置,就不是诉愿法上所谓的违法或不当处分。如当时行政官署颁行征收捐税的单行章则,或对于一般中医或同业人员,做出一种遵守禁令的告诫,依行政法院的判例和司法院的解释,都不能认为是诉愿法上所谓的行政处分,而是行政命令。人民对于行政命令如有反对意见,可以向上一级主官官署呈请核办,不能将之认为是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提起诉愿。[11](www.xing528.com)

此外,还注意区分诉愿与普通民事诉讼的界限。对此行政法院的判例多有规定。如行政法院判例1934年判字第61号规定:“人民对于官产争执为其私有者,系属私权关系,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受理审判。该管行政官署仅能以代表国家资格,出诉或应诉,要未可遽以行政处分或命令,强行处理。(为地产争执事件)”[12]行政法院判例1937年判字第18号规定:“人民对于官产,争执系其私有者,系属私权关系,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受理。该管行政官署,要未可遽以行政职权,自为处断。(为争执官荒事件)”[13]行政法院判例1942年判字第40号规定:“国家与人民关于私权之争执,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受理审判。该管行政官署仅能代表国家出而起诉或应诉,要不得以行政权迳为处置。(为县政府收回署后空地事件)”[14]这种情况下,国家和行政官署只是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民对其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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