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经审理后,应该做出诉愿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附载决定理由,发交诉愿人。诉愿决定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驳回
诉愿书经受理诉愿的行政官署的审查后,认为不应受理时,可以附理由驳回。但其理由仅因诉愿书违法定程式的,自收到之日起,须于三日内,发交诉愿人,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不服驳回裁决的,可以再向上级官署诉愿。
2.维持
受理诉愿的行政官署经审查认为无诉愿理由时,得以决定书维持原处分,以维持其效力。此际原处分,恰与没有提起诉愿相同,其效力仍然继续,但不能因此而发生实质的确定力,原处分的效力并无增减,即在裁决之后,原处分的下级官署,在必要时仍得随时废止、变更原处分。
3.取消(www.xing528.com)
受理诉愿的行政官署经审查认为原处分违法或不当,可以取消原处分。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形:其一,仅仅取消原处分。其二,与取消同时,而令原处分的下级官署作出更为适当的处分。其三,取消原处分之后,由受理诉愿的上级官署代下级官署作出新的处分决定。其四,上级官署直接为新处分。但将来如因事情变更,对于同一事件,须另为处分时,则下级官署,还可以重新处分。
关于诉愿的裁决是否受诉愿人的要求范围所拘束,则因受理诉愿的行政官署的种类而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若受理诉愿的行政官署是具有一般监督权的上级官署,则不待提起诉愿,即当然有审查原处分的职权。所以它的裁决,不必为当事人的要求所拘束,尽可依其,在当事人的要求之外,审理裁决。
第二,若受理诉愿的行政官署不是具有一般监督权的上级官署,并无当然审查下级行政官署处分的职权,只能依诉愿的提起才能发生审查的权限,那么它的裁决,原则上以诉愿人的要求为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加以使诉愿人更不利的变更。[6]
关于诉愿的决定的效力,该诉愿法规定,诉愿的决定,有拘束原处分或原决定行政官署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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