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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强制执行与执行罚的规定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执行与执行罚。代执行之前,行政官署须先定一相当之履行期间,而以文书预告其义务人,倘在其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则施行代执行。因代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夫的工资,材料及其他代价,对于第三者所当支给之损害赔偿等,均由行政官署强制向义务人征收。其他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不可使用执行罚。无论如何,均不许不先行诫告,即直接进行处罚。

间接强制执行与执行罚的规定

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执行与执行罚。其中代执行是指对于可以由他人代为的作为义务所用的强制手段,即由行政官署自为义务人应为的作为,或令第三者代为,而向义务人征收其所需费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是最直接有效且最易于实行的强制执行手段,但这种手段惟限于作为之义务,且这种作为须带有他人可以代其作为之性质,如破坏违法的建筑物,除去妨害交通的物件,对房屋进行清洁,改善不完全的设备等。代执行之程序,分为以下三步:第一,预告。代执行之前,行政官署须先定一相当之履行期间,而以文书预告其义务人,倘在其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则施行代执行。但在紧急情形下,可以不进行预告,直接施行代执行,称之为即时代执行。第二,代执行。在预告期间内,如义务者不履行其义务,或因急迫之情事,无暇为预告时,行政官署即代义务人履行其作为,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此际或命自己属吏施行,或于行政官署的指挥监督之下,依民法上之雇佣或承揽契约,由他人代为。当执行时,义务人须负有忍受不可抵抗的义务,否则行政官署可以实力强制其忍受。第三,征收费用。因代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夫的工资,材料及其他代价,对于第三者所当支给之损害赔偿等,均由行政官署强制向义务人征收。

执行罚是指以强制行政法上义务的履行为目的,若不履行其义务时,即预告以所课之罚,而对于义务违反者加以处罚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1947年 《行政执行法》 规定的执行罚是不同数额的罚锾,其中中央各部会为三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厅、院辖市市政府及其各局、中央各部会直属的行政官署为二十元以下;县、市政府、省政府及其各厅直属的行政官署为十元以下;其他行政官署为五元以下。[27]施行执行罚,有两个要件:其一,其所欲强制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忍受义务,或非本人自为则不能达其目的的作为义务;其二,违反义务,在其他法规上别无处罚规定。其他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不可使用执行罚。执行罚所程序,分为以下两步:第一,预告。施行执行罚之前,行政官署须先定一相当之履行期间,而以文书预告其义务人,倘在其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则施行一定数额的执行罚。法律对于代执行,在紧急情形下,许其不为预告而施行。而对于执行罚,则不认此种例外。无论如何,均不许不先行诫告,即直接进行处罚。第二,处罚。即于已经过预告所定的期间后,义务人仍然没有尽其义务,行政官署即将预告范围内的处罚决定通告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因执行罚与刑罚之性质不同,所以在宣告处罚之后,纵令不能完纳,也不可换以拘留之刑,只可依金钱上给付义务的强制手段施行。一旦课以执行罚之后,倘义务违反之状态继续,则行政官署可以进行第二次预告和处罚,直到达其目的为止,无次数的限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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