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管辖、侦讯、裁决、执行四个步骤。违警事件由各级警察官署管辖,具体来说,有以下机构:(1) 警察局及其分局。(2) 未设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违警处罚权。(3) 区警察所。此外,该法总则还规定,在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地方,得由警察分驻所代行违警处罚权。在中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违警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违警后最初停泊之中华民国地方警察官署管辖。设有特种警察官署及普通警察官署之地方的违警事件,除依法应由特种警察官署处理者外,均由普通警察官署管辖。违警事件与刑事案件相牵连者,应即移送该管法院。但就刑事案件为不起诉之处分或为免诉不受理或无罪之判决者,其违警部分如未逾三个月,仍得依本法处罚。军人违警者,由所在地宪兵机关管辖,无宪兵机关时,由普通警察官署管辖。
违警事件的侦讯,由有侦讯权的警察官在警察官署内进行。但必要时,得于违警地进行。警察官署依下列原因,知有违警嫌疑人,应即从事侦讯:(1) 经警官长警发现者。(2) 经人民告诉或告发者。(3) 经违警人自首者。后2条是向警察官署或警官长警告诉、告发或自首。侦讯的方式主要通过传唤、讯问违警嫌疑人和证人。其中警察官署传唤违警嫌疑人,应用通知单载明日期时间令其到案,逾时不到案者,可以直接裁决。对于现行违警人,警官长警得直接传唤,不服传唤者,可以强制其到案,但确悉其姓名住址无逃亡之虞者,可以用前述通知单的方式令其到案。传唤证人,也应用通知单载明日期时间令其到案,证人不得无故拒绝到场,其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者,得以书面代替证言。事实已明无调查必要的违警事件,可以不经侦讯直接裁决,但其处罚以罚锾或申诫为限。
违警事件在侦讯后就即时裁决,做成裁决书并进行宣告。裁决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 违警人的姓名、年龄、籍贯、性别、住址、职业。(2) 违警行为及其期间、处所。(3) 处罚的种类及其时间、数额。(4) 处罚的简要理由。(5) 裁决的官署及年、月、日。(6) 裁决警察官的姓名印章。这些规定,对未经侦讯而进行裁决的事件也适用。违警事件有继续调查必要不能及时裁决者,得令违警嫌疑人觅取保人听候裁决。但确知其住址无逃亡之虞者,免予取保。不知住址而又不能觅取保人者,得暂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时。裁决书应于宣告后当场交付违警人。不经侦讯直接裁决的事件,应将裁决书于二十四小时内送达违警人。不服警察官署关于违警事件的裁决的,得于接到裁决书翌日起五日内,向其上级官署提起诉愿。前项诉愿未经决定前,原裁决应停止执行。受理诉愿的官署,应于收受诉愿书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对于这一决定不得提起再诉愿。(www.xing528.com)
违警处罚,除因提起诉愿应停止执行,或为罚锾,应于三日内缴纳外,应于交付裁决书后即时执行。拘留于裁决后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所管理规则,由内政部规定。拘留以时计者,期满释放;以日计者,于期满之翌日午前释放。执行罚锾,应令于罚锾缴纳单内贴缴同额之违警印纸。罚锾缴纳单的式样及违警印纸规则,由内政部规定。罚锾没入财物及赔偿的收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归入各级政府的公库。罚役以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劳役为限,于违警地或必要处所执行,并应注意违警人的身份及体力。罚役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其超过八小时的,应分日执行。勒令歇业、停止营业,在营业所在地执行。
除了第一编总则的以上内容外,第二编分则还分七章具体规定了对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妨害交通之违警、妨害风俗之违警、妨害卫生之违警、妨害公务之违警和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的处罚办法。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违警罚法》 中规定的各种处罚措施,属于典型的独立设立的行政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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