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行政处罚[20],是近代中国行政立法中最早设定的行政行为,也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行政行为。按照马君硕、林纪东等人的观点,行政罚又称秩序罚,即在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关系上,当人民违反公法义务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在刑法上定有刑名之处罚以外,对违反者所科处之处罚。具体来说,其内涵有以下三点。
(1) 行政罚是对于违反公法上义务的制裁,而非希望将来实现义务的手段,就这一点而言,它与我们后面所要论及的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一的执行罚是不同的。
(2) 行政罚是对于在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之关系上,人民违反公法上义务之制裁,这与特别权力关系上的惩戒罚及私法上的违约金也有区别。
(3) 行政罚是在刑法上未规定刑名的处罚,所以与刑法上的刑罚有别,从而科以行政罚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得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1](www.xing528.com)
行政罚的种类很多,马君硕认为最普通与最重要的是违警罚与财政罚。违警罚我们将于后面详细介绍。财政罚是对违反财政上义务之处罚,其罚则大都散见于当时的各类捐税法规中,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营业税法、营业牌照税法、遗产税法、所得税法、宴席及娱乐税法等都规定了滞纳捐税、避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锾、停止营业等。违反财政义务,不因有无故意,而异其责任,所以不得以不谙捐税法规,请求免于处罚。[22]
笔者认为,马君硕先生的上述观点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当时的民众有效地遵守当时的各种行政义务,避免遭受行政罚。除了这种分类方法,我们还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将中国近代的行政罚分为附带设立的行政罚与独立设立的行政罚。这种分类方法更有助于我们理解近代行政罚的产生、发展过程。下面我们就对附带设立的行政罚与独立设立的行政罚而进行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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