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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研究:撤销原县政府下设局,并设立科办理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做法是将原县政府下设各局撤销,将其职掌分别归并于县政府内设之各科,或另设各科办理。各科设科长一人,其职掌由省政府按照地方实际需要,妥为分配,并规定各科员额,拟具县政府组织规程,咨送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施行。因增科或增设员额所增加之各县行政经费,由省政府分别县份等级,妥拟预算,咨送内政部、财政部审核,转呈行政院核定后,由国库支给之。 县佐治人员,概由县长遴选,呈经省政府依法审查,分别核委或备案。

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研究:撤销原县政府下设局,并设立科办理

依1930年7月7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 《县组织法》,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秘书一人,并依事务繁简,设置一科或二科,各科设置科长一人,科员二人或四人。县政府之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各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统理事务。县政府之职权,为于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及省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定县单行规则。重要县政事项,由县政府之县长、局长、秘书、科长等合组县政会议议决,开会时由县长主持。

上述各局尽管是县政府的下设机关,但和前述省政府的下设各厅一样,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由此带来了一些弊端,当时学者陈柏心将其总结为三点:(1) 县长的权力不能集中。因为各局局长名义上虽受县长的指挥监督,实际上却由省政府各主管厅直接委任,径受省政府主管各厅的节制,于是县长就失去指挥上的效力,而各局遂形成脱离县府而独立的机关。(2) 各局政出多门。因为各厅对局往往直接行文,于是各局各自为政,县长乃等于虚设。而局与局之间,亦只图个别的发展,缺乏统一的意志,一县工作的中心,因以无从确定。全县县政既不能作通盘的筹划,则重复纷繁等情事,乃事实所不能免。(3) 县行政经费扩张。因为各局分立,规模扩大,往往分科设课,滥置职员,以张皇门面,于是地方经费,仅足养各局的冗官,以致县预算中只有机关费,而无事业费[54]。林纪东也援引当时的当局人士的话说:“如各局局长,多由主管各厅指派,自成系统,自树壁垒,对下则径发局令,对上则径报本厅。县长高临于上,既非自辟之缘属,复多顾虑其职权,自无从充分行使监督指挥之权。即甲局与乙局之间,亦只图个别之发展,缺乏统一之意志,一县之工作中心,殊无从确定。且各局骈立,规模扩张,更不能不分科设课,滥置职员,以张门面,于是地方经费悉拨以养此各局之冗官,尚虞不足,致各县预算中,只有机关费而无事业费之可言。”[55](www.xing528.com)

有鉴于此,蒋介石于1933年1月决定裁局改科。1934年12月,由蒋介石坐镇的南昌行营颁发 《“剿匪” 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规定在河南、湖北、安徽、江西、福建等所谓的“剿匪” 各省于3个月内率先施行,用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经费,并加强对红军的 “围剿”。做法是将原县政府下设各局撤销,将其职掌分别归并于县政府内设之各科,或另设各科办理。到了1937年6月,又由行政院颁布 《县政府裁局改科暂行规程》,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全国。该规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点:(1) 县政府上行下行文书,概以县政府名义行之。(2) 县政府所属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现经设置者,应实行撤销,将其职掌分别归并于县政府现设之各科,或另设各办理;但在人口众多,事务繁剧之县份,其原已设置之某一局或某数局,如确有保留之必要时,得由各县政府开明理由,呈经省政府核准,并转咨内政部备案后,暂缓裁并。(3) 县政府设秘书一人,必要时得设助理秘书一人或二人,并分设若干科,以数字别之。各科设科长一人,其职掌由省政府按照地方实际需要,妥为分配,并规定各科员额,拟具县政府组织规程,咨送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施行。因增科或增设员额所增加之各县行政经费,由省政府分别县份等级,妥拟预算,咨送内政部、财政部审核,转呈行政院核定后,由国库支给之。(4) 县佐治人员,概由县长遴选,呈经省政府依法审查,分别核委或备案。承办教育、建设之佐治人员,非具有各该项专门资格或相当之学识、经验者,不得遴用,此项人员中,并得酌设督学及技士等职[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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