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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理论的历史回顾与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9 年3 月,国民党“三大” 通过 《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指出达到宪政最重要的要靠实现地方自治,提出要确定方针,以推进今后的地方自治。[152]1935年11月,国民党 “五大” 又通过了两个涉及地方自治的决议案。该案还规定了办理地方自治的各级工作组织及工作经费。

地方自治理论的历史回顾与研究成果

这一时期的地方自治理论主要体现在国民党的各种文件中对孙中山地方自治主张的继承与发展。1929 年3 月,国民党“三大” 通过 《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指出达到宪政最重要的要靠实现地方自治,提出要确定方针,以推进今后的地方自治。具体来说,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一、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努力扶植民治,不得阻碍其发展。(理由):本条以建国大纲第十八条及中国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第三条之规定为根据,但一方须扶植其发展,一方须排除其障碍。故积极则应为广大之宣传及实际之训练,而消极则防范贪官污吏之压迫、土豪劣绅之假借。二、制定地方自治法,规定其强行办法,使地方自治体成为经济、政治的组织体,以达到真正民权、民生之目的。(理由):本条以 ‘地方自治实行法’为根据,认为地方自治体不只为一政治组织,而且为一经济组织。盖必如是,始能达到真正民权民生之目的。至于自治机关之组织与职务,人民对于自治团体之义务与权利,四种行使之方式与条件,孰应强行,孰可任意,在自治法中,均应分别定之。三、由国民政府选派曾经训练考试及格之人员 (限于党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本条系以建国大纲第八条为根据。地方自治之筹备,为训政开始必须之工作,苟非有经训练明党义并考试及格者,不能肩此重责。故以党员为标准,庶人民得易了知活动之方式,不致放弃责任,或受人利用。然必由国民政府选派,始一致,而不致各自为政,甚或因循,而延阻宪政之实施。四、地方自治之筹备,宜逐渐推行,不宜一时并举。以自治条件之成就,选举完毕,为筹备自治之终期。(理由):本条根据建国大纲第八条之规定,以清查人口、测量土地、妥办警卫、修筑道路为自治完成之条件。并根据同条,应以曾受四权之训练,完毕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为审查选民资格之标准。县长、议员依法选出,即协助筹备自治之工作告终,而该县达于完全自治之域。但自治之筹备,宜分行不宜并举,应于各省先择一二县试办,逐渐推行,则人才易于集中,而组织始克完密。”[149]该案最后还指出:“以上四端,系以建国大纲第八条至十八条及本党政纲与地方自治实行法为根据而定之标准。乃完成宪政所必历之过程,而训政时期本党最大之职责也。”[150]

1929年6月,国民党召开三届二中全会,通过了 《完成县自治案》,要求 “于民国十九年内依照县组织法完成县组织,同时训政人员初期训练完毕;二十一年底以前,初期调查户口、清丈土地完毕;二十二年底,各地筹备自治机关完全设立,二十三年底以前,完成县自治”[151]

1931年11月,国民党中央三届二次临时全会通过了 《推进地方自治案》,强调地方自治为训政时期全部工作之重点,并提出了推进地方自治的七项要求:(1) 整理各县财政以确定自治经费;(2) 按各省情形分别完成自治之期限;(3) 厘定自治团体之任务范围;(4) 提高县长职权以重责成;(5) 严格训练区长并使之深入民众;(6) 整顿各县警政并从速完成县保卫之组织;(7) 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该案最后强调:“以上所举,均为促进地方自治之荦荦大端。其中或关于制度之变革,或关于方法之改善,或为总理所已昭示及历届中央会议所已规定而犹未能切实举行,然与地方自治之推进皆有极密切之关系,苟此诸端不能得圆满之解决,必仍蹈过去之覆辙,地方自治决难有发展之望。至地方自治实施之要端,已具详于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倘能参酌实际情形,依据实施,自能日起有功,渐臻完成。而民权之训练,尤须依据总理之会议通则应用之于各项集会,俾养成其习惯。方今全国敉平,除极少数之剿匪区域尚需兵力剿抚外,已可积极为政治之建设。中央对于训政基本之地方自治工作自宜研究已往利弊之所在,决定原则,制为方案,俾党部政府就地方实际之状况,确定推行步骤,以利进行,俾观厥成。”[152]

1935年11月,国民党 “五大” 又通过了两个涉及地方自治的决议案。一个是 《实施宪政程序暨政治制度改革案》,重点划分了宪政开始时期,并规定其期限为四年,第一期为完成乡村自治时期,第二期为完成县省自治时期,并 “限于四年底召开国民大会,公布宪法”。其中第一期 “完成乡村自治时期” 的具体任务是:“1.举行村民或镇民大会,选举村长或镇长。2.举行乡民大会,选举乡长。3.举行区民大会,选举区长。” 第二期“完成县省自治时期” 的具体任务是 “1.由区民代表会选举县参议员若干人,组织县参政会。2.各县参议会选出代表,组织省民代表会,选出省参议员若干人,成立省参议会。3.选举各该县出席国民大会之代表”。该案还规定了办理地方自治的各级工作组织及工作经费。关于工作组织:“分中央、省 (甲种市同) 及县 (乙种市同) 三级。1.中央:设全国自治监理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由本党中央执行委员一人为委员长,六人为委员,会同国民政府内政部长及教育部长组织之。受中央监政会议之指导监督,处理下列各事:子、委派各省市自治工作人员,丑、考试及训练自治工作人员,寅、厘定自治工作计划及法规,卯、筹划自治经费,辰、考核各地自治工作或成绩,拟定归政时期,巳、调节各级自治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之关系,午、筹备国民大会,未、其他未尽事项。2.各省:设省自治监理处,直隶省政府。由全国自治监理委员会委派主任一人,委员四人,会同省民政厅长及教育厅长组织之。受省监政会议之指导监督,督察各县自治工作之进行,并负责筹备省民代表会及监督各县出席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3.各县:设县自治监理处,直属县政府。由省自治监理处呈准全国自治监理委员会委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会同县公安局长及教育局长组织之。秉承省自治监理处之命令,办理第二项工作方针中所列各事。”关于工作经费:“各级自治监理机关之经费及各级自治团体之经费,应由中央统筹支配,列为行政费经常预算。”[153](www.xing528.com)

另一个是 《切实推行地方自治以完成训政工作案》,强调地方自治为训政时期的主要工作,并制定实施地方自治的以下办法:“(一) 全国各地地方自治限期迅速完成,(但 ‘剿匪区域’及有特殊情形者例外,但须于令到一月内呈报核准。) 交国民政府通饬遵照。如有不遵行者,予以不尽职之处分。(二) 由中央党部成立一地方自治计划委员会,为全国地方自治设计及考查机关,得随时派员分赴各推行自治区域视察指导,限一月内成立。内设下列各种委员会,以分司其事。甲、组织委员会 (关于县自治组织与区自治组织及乡村自治组织参议会、乡村评议会等组织指导事宜属之)。乙、民众训练委员会 (关于乡村自治职员之行使四权及民众教育等指导事宜属之)。丙、农村生产委员会 (关于改良生产,粮食管理、运输、交易等指导事宜属之)。丁、保甲委员会 (包括地方保卫事宜之指导)。戊、合作委员会 (关于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指导事宜属之)。己、户口委员会 (负土地测量及厘定地价等指导之责)。(三) 各省市设一地方自治分会,由各该党政当局会同组织,秉承中央地方自治计划委员会之指导,为当地地方自治设计考查机关。内部职员由党部政府调用,以节经费。党部则专司设计考核,负督促切实推行之责。政府除会同设计外,则专司执行。至内部组织,亦得酌量情形,分设 ‘组织’、‘民众训练’、‘农村生产’,‘保甲’、‘合作’、‘户口’、‘土地’ 等组,俾分工合作,切取连系,共谋地方自治之完成。(四) 地方自治应力求克负教养卫之使命,并应尽先树立保甲组织,限民国二十五年上半年内完成 (大多数省份早经举办保甲,此项限期虽促,并无若何困难),用为安定社会复兴农村之助。(五)地方自治经费,应分别按照当地财政状况,除由县税项下划拨专款外,并应由省政府就省税收入项下酌量补助,务以不虞匮乏为原则。其已划拨为地方自治之税收,无论属县有或省有,概不得挪用,以保障自治经费之独立。(六) 确定推行地方自治为各省市党部主要工作,其对党员之训练,党员工作之考核,均须以地方自治为主要项目。对于民众运动,亦须以领导完成自治组织及发展自治事业为依归。(七) 由中央党部于两月内筹设一地方自治学院,为培植自治人才机关。饬各地党部就各该党部工作人员及所属党员中遴选富有相当学力者保送入院,授以自治智能 (期限三月),俟卒业后派赴各地工作。其地方上乡望素孚,或有正当职业而能热心任事者,亦须酌量施以适当训练,以养成地方自治之领袖人才。”[154]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理论开始把新县制的推行与地方自治结合起来。正如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 《对于党务报告之决议》 中称:“新县制之推行,为本党实行地方自治与推进宪政建设之基础。”[155]五届八中全会 《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 也强调:“地方自治为实施民治之基础,而新县制乃地方自治之实行。”[156]五届九中全会通过的 《增进行政效能厉行法治制度以修明政治案》 中又说:“建立民国之法治基础在于地方自治,而健全地方自治之基础,更以实施新县制为起点。”[157]这里所谓的新县制是指1939年9月公布的 《县各级组织纲要》 所确定的县制,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以下为乡镇,乡镇内的编制为保甲;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县级设县参议会和县政府,乡镇设乡镇民代表会及乡镇公所,保设保民大会和保办公处,甲设户长会议及甲长。[158]

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理论主要还是以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为渊源,但在内容上相较孙中山的理论更加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就实际效果而言,是很不成功的,南京国民政府并未能真正地实现地方自治。对此,国民党“五大” 承认:“回顾过去成绩,全国一千九百余县中在此训政将告结束之际,欲求一达到 《建国大纲》 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者,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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