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表面上统一了中国以后,即以孙中山的 “遗教” 为依据,开始在中国实施训政,正是在 “训政”的过程中,国民党的政治家胡汉民、蒋介石等人将孙中山的以党治国理论异化为一党专政理论。
胡汉民 (1879—1936),字展堂,广东番禺县人。早年赴日本学习法政,1905年加入同盟会,同年任孙中山的秘书,曾负责 《民报》 的编辑,后参与发动两广起义和广州新军起义。辛亥革命爆发后,先后任广东都督及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的总统府秘书长。1924 年国民党改组后,担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1927年参与 “四·一二” 反革命政变,力主清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曾主持党政事务,担任国民政府的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作为国民党内的元老,长期追随孙中山,以党内的理论家著称,对孙中山的思想及国民党理论有较为精深的研究。孙中山逝世后,胡汉民时时以继承和实施孙中山遗教为己任,因此,训政开始后,他不失时机地对孙中山的以党治国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诠释。
胡汉民认为,训政阶段国民党仍然要贯彻 “以党建国” “以党治国” 的主张,不可丝毫放弃自身的责任:“夫以党建国者,本党为民众夺取政权,创立民国一切规模之谓也。以党治国者,本党以此规模策训政之效能,使人民自能确实使用政权之谓也。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 “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政府,由党员任保姆之责。”[135]他还将孙中山的权能分治思想加以发挥,来论证他的以党治国思想,主张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代替人民行使治政权,治权仍交给政府,党对政府有当然的控制权。他说,“现在是以国民政府来行使治权,而以党来代理人民的政权”[136],“党一面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一面组织好一个政府,将治权交给它”,“政府所有的治权,可以认为 ‘能’,以与党所代行的政权的 ‘权’ 相对峙”[137]。这就把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与以党治国主张结合起来,无疑增强了其理论上的正统性与权威性。具体来说,国民党行使政权的方式,主要通过给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附设的中央政治会议特殊的地位和权力,换言之,以中央政治会议为实行训政的最高指导机关,有权讨论及议决建国大计、行政方针、对外政策、政府各院委员、各部长人选、军事大计等,决议由政府常务委员负责执行。[138]这样,胡汉民在继承孙中山以党治国主张的基础上,直接把治国大权集中到了国民党一党身上,排斥了其他政治力量的治国权,为在理论上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打下了基础。(www.xing528.com)
南京国民政府的创立者蒋介石以孙中山的继承人自居,所以他对孙中山的以党治国主张也十分认同,但是,蒋介石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与他个人的独裁统治。因此,他一再宣称在中国实现一党专政的主张。1929年7月,他在北平视察党务时,曾做了一个 《为什么要有党》 的报告,认为中国 “国家这样大,人民这么多,而我们国民的智识和普通的教育,却又这样幼稚和缺乏,如果我们要使四万万同胞,个个人明白我们三民主义,懂得革命的道理,个个人有决心来革命,真不晓得要几多年后才能够做到!到了几多年以后,国家也就亡了……所以要革命完成,要主义成功,就是一定要有组织。这个组织是什么?就是一个 ‘党’。”[139]在此基础上,他在详细分析民初革命失败的原因后强调:“在民国元年的时候,有所谓共产 (和) 党,有所谓进步党……各种的政党派别都起来了!起来之后,是怎样一个结果呢?就是真正的革命党——从前成功中国革命的同盟会,被他们推翻消灭了,而产生一个做皇帝的袁世凯……所以在现在国家没有稳固,三民主义没有实现以前,如果允许各种主义,各个党派,在国里面活动,我们真正革命党——国民党就一定要失败!国民党失败,不仅是一党的失败,而且就是国家的失败,民族的失败。所以现在革命没有成功以前,帝国主义没有打倒以前,三民主义没有实现以前,不能够再许第二个党起来攻击国民党,使国民党失败。”[140]同年,他在长沙市民欢迎大会上也讲:“在这过渡时期内,本党一面以保姆的资格,培养社会的元气;一面以导师的资格,训练人民政治的能力。中央受全党的重托执行保姆和导师的职权;所以我们知道以全力尽保姆和导师的责任,以全力行保姆和导师的职权。有消耗社会元气的行为,中央必以保姆的资格,加以抑制,有不受训练的举动,中央必以导师的资格,加以约束。”[141]这样,在 “训政” 的幌子下,蒋介石成功地建构了他的一党专政理论,并为确立和维护他的独裁统治服务。这可从在此前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中得到证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制定、公布了 《训政纲领》,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根本政治制度进行了规定。该纲领全文共6条,其主要内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 “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替国民大会掌握 “政权”(第一、二、三条),将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 交由国民政府执行 (第四条),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成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第五条),而且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 (第六条)。[142]虽然该纲领宣称其依照孙中山先生所拟之 《建国大纲》,训练国民使用政权,但实际的结果却是由国民党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在 “训练” 的掩盖下,国民的权利被剥夺殆尽。由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得以确立。三年以后,1931 年五六月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将 《训政纲领》 的精神具体化和法律化。该约法表面上打着 “三民主义” 的旗号,以孙中山的学说为基础,实际上却是歪曲、篡改了孙中山的学说,使孙中山设想的训政时期训导人民学会如何做国家的主人的愿望完全落空;它没有规定实行训政的期限,给国民党和蒋介石后来延长训政的时间,借训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法律空隙;它虽然沿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些民主自由原则,但它的本质和特色是强化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143]对此,当时著名的宪法学家王世杰、钱端升评论说:“约法虽已颁布,而党治的制度初未动摇,统治之权仍在中国国民党的手中。在党治主义之下,党权高于一切;党的决定,纵与 《约法》 有所出入,人亦莫得而非之。以此之故,民国二十年六月的 《约法》,并未尝为中国政治划一新的时期。”[144]当代学者姜平先生也指出:“蒋介石就是想以这个反民主的 《训政时期约法》 为武器,一方面给他的独裁统治披上 ‘合法’ 外衣;同时用以抵制全国人民希望制订宪法、实行民主宪政的强烈要求。”[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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