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进行民主革命过程中一贯倡导的。黄兴就十分重视宪法的制定,他认为民国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宪法问题,将来民国的政治前途,“全视乎民国宪法如何”[94]。宋教仁在一次演说中指出:“宪法者,共和政体之保障也。中国为共和政体与否,当视诸将来之宪法而定。使制定宪法时为外力所干涉,或为居心叵测者将他说变更共和精义,以造成不良宪法,则共和政体不能成立。”[95]把宪法视为共和政体的保障,法治高于人治,且将制定一部真正的共和宪法作为建设共和政体的关键。作为革命派中的法学专家,王崇惠在他的著作中也提出:“宪法者,立国之大本也。譬如广厦,必其基础巩固,方能巍然卓立,虽疾风暴雨弗能破坏也。惟国亦然,必其宪法良好,国本巩固,乃足以自存,而不为政海波涛所摇动。”[96]把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提高到国家能否自存的高度来评价。
对法治原则评价最多、最具影响的是孙中山。他在很多场合都主张国家事务应该依法而行,政府与官吏的行为也必须由法律统一规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孙中山早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初就表明:“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97]这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建设新国家过程中,所坚持的一个基本方向,即中华民国应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时,孙中山亲率内阁成员前往祝贺,并致颂词,极言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称参议院 “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98]。他认为临时参议院立法建制的工作,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之伟业,其得失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各族人民的命运,表现出对以法治国,建立民主共和的法制国家的极端重视。此后,孙中山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部好宪法 “为立国之根本”[99],国会开幕后,“辟头第一事,须研究一部好宪法。中华民国必有好宪法,始能使国家前途发展,否则将陷国家于危险之域”[100];治国应 “以人就法,不可以以法就人”[101],“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102],即使总统也 “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103],官民须一体守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在临时大总统任上任命同盟会的重要领导人、对法政素有研究的宋教仁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长,在较短时间内,编制并经参议院通过了一批民国建立后所亟须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明确划定了政府的组织和权限,使得总统和政府各级官员皆被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中国自古以来无上权威的行政权力第一次有了根本大法的规制。此外,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公布 《财政部通则》,规定财政机关组织和权限;发布 《造币厂章程》,统一币制;颁布 《大总统禁烟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革除封建陋习;制定 《官职试验章程草案》 《文官考试令》,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管理等。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的情况,孙中山坚决反对。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见上海报纸语杂言庞,思有以纳于轨物”,即拟定了 《暂行报律》 三章,且未经呈孙中山交临时参议院通过,即予发布。此 《暂行报律》 对新闻出版问题作了三项规定:“(一) 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 流言煽惑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 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不履行,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104]不论此 《暂行报律》 三章的内容是否妥当,此事本身违反了立法程序,是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误,立即引起报界的强烈反对。上海报界俱进会及十多家报社联合致电孙中山,指责 “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105]。孙中山接到此电后,马上令内务部取消该律,他指出:“民国一切法律,皆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 ‘暂行’ 二字,谓可从权办理……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议决,勿遽亟亟可也。”[106]同时,孙中山复电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说明“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107]。在孙中山的干预下,这一风波逐渐平息下来。当时上海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种报纸达十数家,政治背景复杂,经常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各项政策及举措加以批评与攻击。这些批评与攻击,有些很不利于南京临时政府有关工作的展开,但在限制舆论还是尊崇法治两者之间,孙中山选择了后者,表现出对以法治国理想信念的执着和革命党人容纳各种不同声音的宏大气魄。此后,尽管戎马倥偬,但孙中山却一直十分关注中国行政法制的建设,希望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防止人治。
为了做到依法行政,孙中山非常重视对官吏的队伍建设与监察工作。他认为官吏需要德才兼备,才可以任用:只有拥护民国、反对帝制的人才可以到革命队伍中来,只有清廉正直、甘做人民公仆、忠心为国家做事的人,才是好的官吏。结合他的权能分立理论,他主张官吏必须是有能的专门家。他打比方说,这就好像 “有钱的那些人组织公司、开办工厂,一定要请一位有本领的人来做总办,去管理工厂。此总办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股东就是有权的人。工厂内的事,只有总办能够讲话,股东不过监察总办而已”,[108]“国民是主人,都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109]他还要求民国的官吏要树立 “公仆” 意识,并在很多场合反复强调官吏的这种角色定位。他认为,民国与帝国相反,民国以民为主,帝国以民为奴,新的民国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不管他们是大总统,是内阁总理,是各部部长,我们都可以把他们 “当作是赶汽车的车夫,或者当作看门的巡捕,或者是弄饭的厨子,或者诊病的医生,或者做屋的木匠,或者是做衣的裁缝”。[110]民国官吏必须始终牢记这一社会角色和由此而带来的责任,必须铲除脑子里的旧官僚思想,树立新公仆意识。在强调 “公仆” 意识的同时,孙中山还要求官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他说:“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屡言于数千年,是吾人政治经验,应算宏且富矣。”[111]“把一个人从内发扬到外,由一个人的内部做起,推到平天下止。像这样精微开展的理论,无论外国什么政治哲学家都没有看到,都没有说出,这就是我们政治哲学家的知识中独有的宝贝,是应该要保存的。”[112]孙中山对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的德化内容,对始于修身而达于平天下的政治路线非常重视。(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官吏的这种 “才德” 标准,孙中山主张建立官吏选拔的考试制度。他非常推崇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一千多年的科举取士制度,认为这是中国古制的精华,这一制度可以除却任官过程中的滥举及任用私人之弊,任人唯贤,知人善任,很可借鉴。因此,他主张在将来的政府组织中,设一独立的机关执掌考试权,所有的官吏都需经过考试选拔方可任职。他以美国为例说:“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从前本无考试的制度,所以无论是选举、是委任,皆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就委任上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统领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是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这样看来,都是考选制度不发达的原故。考选本是中国始创的,可惜那制度不好,却被外国学去,改良之后成了美制。英国首先仿行考选制度,美国也渐取法,大凡下级官吏,必要考试合格,方得委任。自从行了此制,美国政治方有起色。但是他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所以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113]南京临时政府的 《文官考试令》 就是为配合这一主张而制定的,只可惜没来得及推行。
孙中山还强调应加强对官吏的行政法律监察,纠举行政违法行为。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中原本就有封建监察权可以用来在中国未来的民主政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他说:“中国古时举行……监察的独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114]因此,他在继承中国古代监察传统和批评西方议会监察制度的基础上,主张在未来的政府中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行政监察职权,专门负责弹劾纠举官吏行政违法行为。他认为,“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宪,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就是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頫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总统,如林肯、麦坚尼、罗斯威等,才能达行政独立之目的。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115]在他看来,中国古代监察权是君权的组成部分,而西方的监察制度则可能产生议会专制,因此应将监察权从君权与立法权中独立出来,设立独立的监察院来行使监察权,既可弹劾政府官员,也可监督国家政治,既防止中国的 “君主专制”,又防止欧美的 “议会专制”,保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在孙中山所设计的行政监察制度中,最直接的监察来自于人民。这种监察实际上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训政时期,实行县以下的直接民权,每县颁布约法,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给予革命政府以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由人民直接选举县官,完全自治以后,由人民行使罢免、创制、复决四权[116],这里的 “罢免权” 就是最好的监察。第二步,宪政时期,由各县选举的国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政府,再由政府来组织监察院,行使监察权,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117]监察权应属于治权,必须接受人民政权的管理,同时,监察权又与其他治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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