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上述维新、修律、立宪的背景下,中国行政法文化的近代化开始启动,并在民国时期继续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产生了近代国家观,并开始在 “礼治” “人治” 之外,增加了“法治” 的因素;制定、颁布了 《中央官制》 《内阁官制》 《内阁办事章程》 《各省官制通则》 《内阁官制》 和 《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等行政组织法规,开始在中国建立具有近代色彩的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制定了一些近代意义的行政行为法,如 《大清印刷物专律》 《大清报律》 等等;起草了 《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开始筹设近代意义的诉愿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
2.民国前期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的发展
民国前期[92],封建的国家体制从形式上被打破,中国的近代行政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与此相适应,中国行政法文化的近代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首先,近代行政法律意识继续发展,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继续宣传、发展近代行政法律观,为近代行政法制的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其次,制定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国务院官制》 《政府组织令》 《政府直属官制》 《各部官制》 《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省官制》 《道官制》 《县官制》 等行政组织法规,在中国建立了更具近代色彩的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再次,制定了 《出版法》 《治安警察条例》 《预戒条例》 《违警罚法》 《行政执行法》等近代意义的行政行为法,对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最后,制定了 《诉愿法》与 《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包括诉愿和行政诉讼在内的正式的行政救济制度。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的定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民商合一体制的确立,原来不属于六法体系的行政法被纳入六法体系,受到进一步的关注,中国的行政法文化的近代化最终完成。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与阐发,以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为基础,蒋介石、戴季陶、胡汉民、孙科等从多个角度论述了他们的行政治国观,共同构成了当时官方的党治 (人治) 与法治并存的行政法律观。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立法较北京政府时期也得到了重大发展,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团体等制定公布的各种行政法规总数达数千件。行政组织法主要有 《国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院组织法》 《内政部组织法》 《外交部组织法》 《军政部条例》 《海军部组织法》 《财政部组织法》 《农矿部组织法》 《工商部组织法》 《实业部组织法》 《教育部组织法》 《交通部组织法》 《铁道部组织法》 《卫生部组织法》 《司法部组织法》 《省政府组织法》 《县组织法》 等。行政行为法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1) 内政行为法,主要有《国籍法》 《户籍法》 《工会法》 《农会法》 《商会法》 《工商同业公会法》 《团体协约法》 《渔会法》 《医师法》 《药师法》 《都市计划法》 《建筑法》 《合作社法》 《工厂法》 《工厂检查法》 《劳资争议处理法》 《出版法》 《著作权法》 《古物保护法》 《电影检查法》《行政执行法》 《违警罚法》 《国葬法》 等。(2) 军政行为法,主要有 《兵役法》 《海陆空军惩罚法》 《海上捕获条例》 《要塞堡垒地带法》 《陆军服制》 《陆军官佐礼服制》 《陆军军常服军礼服条例》 《海军服装条例》 《陆军礼节条例》 《海军礼节条例》 等。(3) 地政行为法,主要有 《土地法》 《土地法施行法》 《土地收用法》 《土地征收法》 《土地登记规则》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等。(4) 财政行为法,主要有 《预算法》 《决算法》 《公库法》《会计法》 《审计法》 《统计法》 《海关缉私条例》 《银行法》 《所得税法》 《印花税法》 《营业税法》 《货物税条例》 《娱乐税法》 《屠宰税法》 《房屋税条例》 《契税条例》 等。(5) 教育行为法,主要有 《大学法》 《中学法》 《小学法》 《师范学校法》 《职业学校法》《国民体育法》 《学位授予法》 《专科学校法》 《补习教育法》 《幼稚园设置办法》 等。(6) 经济行为法,主要有 《商业登记法》《商业会计法》 《商标法》 《标准法》 《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 《度量衡法》 《民营公司事业监督条例》 《电业法》 《矿业法》 《森林法》 《水利法》 《渔业法》 《邮政法》 等。(7) 人事行为法,主要有 《官等法》 《官俸法》 《考试法》 《公务人员任用法》 《公务人员俸给法》 《公务人员服务法》 《公务人员考绩法》 《公务人员惩戒法》 等。行政救济法在沿用修改北京政府时期的 《诉愿法》 与《行政诉讼法》 的基础上,又制定了 《行政法院组织法》 《行政诉讼费条例》 等。由于中国近代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因此以下各章,我们从行政法律意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个方面,对中国近代的行政法文化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1]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204页。
[2] 《辞海》 (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33页。
[3] 梁启超:“什么是文化”,载 《时事新报》 副刊 《学灯》,1922年12月7日。
[4] [美]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 (上),刘云德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页。
[5] [英] 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6]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204页。
[7] 《辞海》 (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33页。
[8] [英] 泰勒:《文化之定义》,顾晓鸣译,载 《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9] [美] 克鲁克洪:《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10] 《毛泽东选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664页。
[11] 《毛泽东选集》 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695页。
[12] 以上关于文化定义的三种类型,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24页。
[13] 冯天瑜等:《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3卷,第8页。
[15] 这里的法文化即学界通说的法律文化。
[16] [俄] 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
[17] [苏联] 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 (上),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20页。
[18] 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探索”,载北京大学法律系主编:《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页。
[19] 武树臣:“让历史预言未来”,载 《法学研究》 1989年第2期,第89页。
[20]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梁先生书中将法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他的广义文化观相当于学界通说的中义文化定义。
[21] 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4页。
[22]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1页。
[2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
[24]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25] [美] H.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0—21页。
[26] [美] L.S.温伯格,J.W.温伯格:“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潘汉典译,《法学译丛》 1987年第1期,第21页。
[27] 莫于川:“略论行政法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
[28] 郭殊,蒋丹燕:“行政法治的文化意蕴”,载 《当代法学》 2003年第5期。
[29] 《论语·为政》。
[30] 《礼记·曲礼上》。
[31] 《礼记·大传》。
[32]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33] 《左传·隐公十一年》。
[34] 《礼记·曲礼上》。
[35] 《荀子·国富》。
[36] 《礼记·经解》。
[37] 《孝经·广要道》。
[38] 《礼记·祭统》。
[39] 张晋藩:《未已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41] 《韩非子·扬权》。
[42] 《史记·秦始皇本纪》。
[43] 刘向:《说苑·政理》。
[44] 《史记·商君列传》。(www.xing528.com)
[45] 《商君书·境内》。
[46] 又称 《汉旧仪》。
[47] 即 《正德会典》 和 《万历重修会典》。
[48] 《尚书·酒诰》。
[49] 《左传·定公四年》。
[50] 《史记·商君列传》。
[51] 《后汉书·百官志》。
[52] 《晋书·职官志》。
[53] 《后汉书·仲长统传》。
[54] 《隋书·高祖纪上》。
[55] 《隋书·炀帝纪上》。
[56] 《宋史·职官志一》。
[57] 《元史·高鸣传》。
[58] 《元史·百官志》。
[59] 乾隆朝 《大清会典》 卷二。
[60] 《尚书·立政》。
[61] 《孟子·告子下》。
[62] 《周礼·天官·太宰》。
[63] 《周礼·地官·小司徒》。
[64] 《周礼·春官·御史》。
[65]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66]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67] 东汉不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成为长官。
[68] 《晋书·卫瓘传》。
[69] 《晋书·刘毅传》。
[70] 《新唐书·选举志上》。
[71] 《唐律疏议·职制》。
[72] 《新唐书·选举志下》。
[73] 《隋书·百官下》。
[74] 《旧唐书·职官志二》。
[75] 《新唐书·百官志三》。
[76] 《旧唐书·职官志三》。
[77] 《旧唐书·职官志三》。
[78] 《新唐书·百官志三》。
[79] 《新唐书·地理志一》。
[80] 《宋史·选举志一》。
[81] 《宋史·职官志一》。
[82] 《明史·职官志》。
[83] 林则徐语,见 《筹办夷务始末》 (道光朝) 卷15,中华书局1960年版。
[85] 《魏源集》 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6页。
[86] 《郑观应集》 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4页。
[87]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页。
[88]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 卷首,政学社1909年石印本,第1页。
[89]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 (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版,第29页。
[90] 枫浦:“论宪政与国会”,载 《牖报》 第6号。
[91] 胡绳武、金冲及:《论清末的立宪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页。
[92] 这里的民国前期是指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与北京政府时期,即1912—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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