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没有近代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法,但为了实现对越来越广阔的国土的治理,中国很早就建立了组织严密的行政管理体制。据历史文献记载,早在商代就已实行宗法分封制,商王将其势力范围划为两大部分:王畿地区属于 “内服”,由商王及其卿大夫直接管辖,卿大夫的官职名目各异,其中以相的地位最高,是仅次于商王的行政首脑,其下设卿史、御史、史、尹等职官,协助商王处理内外大事;畿外地区属于 “外服”,由受封诸侯进行管理[48],并设有独立的基层行政官吏族尹、里尹、百姓等管理地方。西周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商代类似,但更为发达,其势力范围仍划为两大部分:王畿地区属于 “内服”,由周天子及其卿大夫直接管辖,其中周天子是整个国家的象征,是实际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下设有卿士寮和太史寮两大官署。卿士寮为中央最高政务机关,长官为卿士,又称相,直接协助周王统领内外百官,处理重大军政事务。如周公就曾 “相王室以尹天下”[49]。卿士以下,设置太师、大司徒、大司寇等重要官职,分别掌管军事、民政、司法等政务。太史寮相当于周王的秘书处,也拥有很大的行政权力,长官为太史,负责册命、制禄、占卜、礼仪、祭祀、耕种、历法、图籍、档案、文书等具体事务。太史以下,分别设置作册、内史、御史、大祝、大卜等官员,各有自己的职责分工。畿外地区属于 “外服”,也由受封的诸侯、大夫、士等各级贵族进行管理,基层也设有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等行政官吏,管理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务,并承担军事征伐和保卫地方等任务。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王室势力和地位的下降,各诸侯国国君逐渐摆脱周天子的控制,在国内加强了集权化统治,并设立相、令尹等辅政机构,在地方逐渐建立郡县制度,设立郡守、县令 (县长) 等官职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如商鞅就在秦国取消了商周以来的宗法分封制,推行国君集权控制下的行政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直接隶属于国君。县令等地方行政长官,也由国君直接任免。县以下设乡、邑等组织,“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50]。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在确立皇帝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建立了三公列卿制,设立三公列卿等官职,辅佐皇帝进行行政管理。三公即宰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奉常 (掌宗庙礼仪)、郎中令 (掌宫廷警卫)、卫尉 (掌宫门屯卫)、太仆 (掌宫廷车马)、廷尉 (掌司法刑狱)、典客 (掌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宗正 (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 (掌皇家财政)、中尉 (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 (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 (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 (掌列侯封爵)、典属国 (掌边疆属国)、詹事 (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地方继续推行郡县制。各郡分别设有郡守、郡丞、郡尉、郡监,负责全郡的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设县,县设县令 (长)、县丞、县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还设立乡、里、什、伍等基层行政组织,置三老、啬夫、游徼、里典 (正)、什长、伍老等行政官职进行管理。汉承秦制,在沿袭三公列卿制的基础上,在中央又建立 “中朝”、尚书台等行政组织。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了一个宫内决策机构 “中朝” (又称 “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 “外朝” 相对应。汉成帝为便于管理政务,又在“中朝” 分置四曹尚书:三公曹主断狱事,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主异族外交事。[51]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由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六曹尚书之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52]尚书台阁制度正式形成,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设职位,三公要想参与决策,反而需要由皇帝任命一个 “录尚书事” 之类的头衔,从而形成了 “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53]的局面。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汉朝前期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后经文帝、景帝、武帝等先后推行一系列削弱封国的措施,王国逐渐降到与郡大致相同的地位,形成了郡 (国)、县二级制。汉武帝还设立了十三州部刺史,作为监察地方的机构,但随着州刺史权力的不断扩大,东汉末年州刺史改为州牧,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官员,州也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从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沿用汉朝旧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等三省组织,成为隋、唐、宋三朝三省六部制的部分渊源。
隋唐时期,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是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个在皇帝的直接支配下,掌管全国日常重要事务的中央最高政务机关,其中中书省掌管军国政令,奉皇帝旨意草拟制敕诏命,处理中央及地方的奏章公文,设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职;门下省负责审核各种政令和奏章公文,对有违失欠妥者进行封驳或订正,设门下侍中、门下侍郎各二人;尚书省属最高行政机关,主持全国行政事务,设尚书令、尚书左右仆射各一人。三省之间分工合作,又彼此互相制约,其长官共同担任宰相职务。为了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唐朝皇帝还经常指定一些其他官员,以参与朝政、参议朝政、参知政事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义参加政事堂会议,与三省长官共同行使宰相职权。六部是直属尚书省的政务执行机关,分掌全国各方面的主要行政事务。吏部掌管官吏的选拔、任用、考绩等事;户部掌管户籍、土地、赋税、钱粮等事;礼部掌管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事;兵部掌管武官的选任、考核及军事行政事务;刑部掌管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重大狱讼案件的会审等事;工部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等事。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至二人,为正副主管官员。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隋朝初年,曾一度继续沿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郡、县三级制。开皇三年 “罢天下诸郡”[54],各地改行州、县两级制。大业三年 “改州为郡”[55],各地又实行郡、县两级制。唐朝又改为州、县两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县下设乡、里、村等基层行政组织,城市设坊等居民组织。百姓每百户一里,五里一乡,郊外设村。乡置乡长,里设里正,村设村正,负责督课农桑、催征赋役、缉捕盗贼、维护治安等基层行政与民、刑事务。坊设坊正,负责坊内居民的生产、治安、税收等事务。在边境重要地区,唐初设有总管府,后改为都督府,兼管军事与民政事务。唐玄宗天宝年间,又在沿边、沿海重要地区设置八个节度使;安史之乱以后,内地一些重要军镇也相继增设节度使,统领辖区各州军事、民事、行政、财政等各项大权,史称藩镇。
到了宋朝,中央虽然沿袭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但与宰相脱钩,徒有虚名,并不职掌实权。“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56],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省 (简称中书省),但这里的中书门下省与隋唐时期不同,它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其长官 “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事,一般设二、三人,无定员。设 “参知政事” 为副宰相。中书门下省有权对下属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下属机关也直接向中书门下报告工作。宰相的实权较过去大为削弱,体现在军政权分给了枢密院,财政权分给了三司 (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而且处理国家具体事务的行政权,也受到很大限制,事无大小均须先奏请皇帝决断,然后再起草诏旨施行。这实际上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加强的表现,并形成了多方掣肘,行政效率低下的局面,因此神宗元丰五年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使宰相和三省重新连接起来,并将三司并入户部,从实质上恢复了三省六部制,但保留了枢密院。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宋朝实行州、县两级制:州、府、军、监,系同一级政权,都直属中央,分别设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州、府下设县,为地方基层政权,长官为县令或知县。(www.xing528.com)
元朝的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元世祖接受汉族官僚高鸣 “政贵得人,不贵多官,不如一省便”[57]的建议,在中央废除三省,以中书省一省代替,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不常设,如设则由皇太子兼领,中书令以下有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职。中书省以下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管理国家各种事务。这样,中央的行政管理体制就由隋、唐、宋时期的三省六部制演变为一省六部制。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路、府 (州)、县四级制。行省全称行中书省,原为中央临时派出机关,后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为丞相,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任,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58]。行省以下,路设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府设知府(府尹),州设知州 (州尹),县设县令。路、府 (州)、县都设掌印办事,掌握实权的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名,是地方政务的实际最高负责人。
明朝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在中央,洪武十三年 (1380年),朱元璋废除了传统的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这样就将一切政务决策权集中于皇帝,但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从朱元璋开始,形成由皇帝指定一些翰林学士为皇帝审阅奏章、草拟 “圣旨”的惯例。这些翰林学士在宫殿 “大内” 中办公,冠以 “某某殿(阁) 大学士” 的官衔,简称 “内阁”,逐渐成为事实上凌驾于六部之上的决策机构。大学士官阶仅正五品,比知府的官阶(正四品) 还低,但实际权力很大。以后大学士一般兼任某部尚书。首席大学士称 “首辅”,内有宰相之实,而外无宰相之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 “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另外,为加强控制地方,明政府还时常派出尚书、侍郎一级官员 “巡抚” 各省,每省一员,统管行政、司法;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明朝后期,巡抚、总督成为实际上的省级行政长官,并为清朝所沿袭。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辖区行政司法事务。
清朝建立以后,中央仿明制设内阁 “赞理机务,表率百寮”[59],代拟朝旨,呈进奏章,但其实权远不及明朝,仅仅具有上传下达的职权。内阁之外,还曾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等辅政机构。雍正即位以后,因西北用兵而设立军机处,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侵夺了内阁对重大政务票拟批答的职权,从而成为皇帝以下实际上的中央最高政务机关。军机处之外,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以下设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六部长官对皇帝负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必要的诏令,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命令。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明代临时派遣的督抚已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时行政上的独立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理地方民财、刑狱的两个机关。但督抚的重要活动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与省平级的行政单位有顺天府、奉天府和东北、外蒙、新疆的各驻防将军辖区以及西藏办事大臣辖区等。省之下的行政单位是道,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络省与基层的关系,由道员主管政务。道之下的行政单位是府,设知府主管所辖区内的行政、经济与司法等事务。与府平级的机构有厅和直隶州。府之下的行政机构有州和县。州设知州,县设知县,主管政令、赋役、诉讼、文教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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