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 “礼” 指的是周礼,它的形成有一个渐进发展的历史过程,夏商时期的礼均为其重要渊源。孔子即明确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9]但是,周礼的正式产生却是通过 “周公制礼” 这么一个西周初年的重要的立法活动完成的。周公参考夏商旧礼制,结合周部族固有的习惯法,经过全面、系统整理,编成了周礼。周礼集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之大成,成为西周一代典章文物制度与社会礼仪规范的总和,所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大到国家政法制度,小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正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30]其基本原则有两点,即 “亲亲” “尊尊”[31]。所谓 “亲亲”,即要求 “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32],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孝敬以父权家长为中心的尊亲属,以孝为核心,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而 “尊尊” 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格恪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以忠为核心,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尊卑秩序。这样,统治者就可以礼来维护等级秩序,调整君臣父子、天理人情等各种关系,实现对国家、社会的有效控制。
与上述内容与基本原则相适应,周礼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调整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权益,即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33];“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34];“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35]。可以说,周礼堪称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基本法,是调整西周社会各方面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与刑共同构成了当时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其二,积极预防犯罪。所谓 “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日徒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36]而在以上列举的这些淫辟、争斗、倍死忘生、倍畔侵陵等犯罪行为中,最严重者莫过于倍死忘生、倍畔侵陵等犯上作乱或反叛暴乱的重罪,而周礼在预防这种重罪方面具有堤防的作用。因此,统治阶级也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37];“治人之道,莫急于礼”。[38]
正是由于周礼的以上内容、原则与作用,它产生后即被历朝统治者奉为圭臬,使中国传统的行政法文化被深深地打上了礼治的烙印。礼作为 “经国家,定社稷” 的国家大法,是国家施政的标准,指导着行政立法,也影响着行政执法。“从最早的周公立政,到末代的封建清朝,一切典章制度都以礼为指导思想,有些礼典,就是国家的大经大法。此外,历代政权的构建和君位的承袭,都依礼定之。凡是以礼行政的朝代,被称颂为盛世,反之,暴法干政,则被贬斥为衰世。”[39]汉初儒生叔孙通制定朝仪,序君臣之礼后,高祖刘邦叹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40]汉惠帝时,又命叔孙通增补汉律所未涉及的仪礼,完成 《傍章律》 十八篇。《傍章律》 是中国历史上较具影响的行政立法。礼治堪称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意识中的核心内容。(www.xing528.com)
中国历代君主重视礼治的目的是有效地实现君主对臣民的统治。围绕这一目的,中国逐渐建立起集权化的行政人治观,尤其是秦朝以后,韩非所强调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41]的原则为自秦始皇以后历代封建君主所奉行。在这个过程中,皇帝的专制地位也不断加强,最后发展到极端。皇帝是最高行政首脑,独揽行政大权:“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42]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只不过是皇帝的具有人格特征的治理工具。作为国家重要法制的行政法,也体现了集权化的人治精神,如确认 “皇帝” 的称号及其无上的地位;确认皇帝的诏令为最基本的行政法渊源,具有最高的权威;确认皇帝处理政事,进行行政管理的 “朝会” 制度,而大臣辅政的主要方式也就是所谓的 “上朝” 等等。这种集权化的行政人治观,与西方式的以法律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行政法律观是格格不入的,也使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辉煌之后最终走向没落,面对西方近代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冲击下,不得不向近代转型。
此外,由于周礼的 “尊尊” “亲亲” 原则良好的统治效用,一切都可以在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格局中进行。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家庭,个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利益,家庭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一个人在社会上,能够忠孝两全固然好,如果做不到,则只能弃孝尽忠。这种社会历史背景就促成了中国古代以君权为中心的国家观和重公轻私的行政法律价值观,行政法律法规以维护公权即君主和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因为公权至上,所以侵犯君主或国家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因为私权观念淡薄,所以私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在各级行政官员眼里只不过是 “细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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