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四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快速发展,关于人的需要、地位、价值,人与社会关系,社会发展的本质等观念有了新认识和新发展。这也为科学儿童观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儿童观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群体本位向个人本位转移,儿童观由“社会本位”转向了“儿童本位”。儿童的价值和个体的独特性又重新得到重视,可以称得上“儿童的再发现”。随着改革开放,国际间学术交流日益增多,曾经遭到批判的杜威、陈鹤琴等人的教育思想被重新认识和肯定。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中的儿童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儿童的“再发现”是在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婴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必须十分重视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保证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使他们健康活泼地成长……在各种活动中,充分发挥儿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11]1981年,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结尾部分的“注意事项”中提出:“要让幼儿多看、多听、多想、多说、多做,使幼儿的智力、才能和个性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12],“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幼儿,尊重幼儿,一言一行都要成为幼儿表率”。这里首次明确提出了“尊重幼儿”“个性发展”的字眼,足以表明当时社会对幼儿态度的巨大转变,承认了儿童个性发展需要,并明确了儿童与成人具有平等地位。
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以及对儿童研究的深入,教育部在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教育工作的原则是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13]同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明确提出:“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14]1996年,国家又颁布了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将“尊重、热爱幼儿”写进了开篇的总则中。透过学前教育政策发现,“儿童”的身份又得到了“重生”,从教师的工作规程到幼儿园管理,再到幼儿园的教育活动都渗透着对幼儿的尊重和鼓励个性发展。
世界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儿童本位”儿童观的再次确立。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肯定了儿童具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等基本人权。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是权利的主体。(www.xing528.com)
1978年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从陆续出台的关于学前教育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儿童不仅仅具有社会属性,更具有个人属性,是有思想、有个性的。这一次对儿童的再发现,是具有深度的发现,是更加具体的发现,将对幼儿的尊重、对幼儿的身体和心理发展的认识真正落地。
进入21世纪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了现代化发展的轨道。这也促使着幼儿教育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儿童的认识也受时代文化的影响,不仅是停留在“儿童本位”的表层,而是探索追求“儿童本位”观的现代化内涵。国家相继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规划指南》(2012)等一系列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文件。文件中都透露着儿童应该有一个幸福童年,儿童期是人生重要的发展时期,要满足儿童个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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