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体现社会公平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4项基本医保制度,凡缴费者享受待遇,体现了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我国,除了退休人员之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公民都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讲,退休人员并没有承担应尽的平等的社会责任。对比我国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相对有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来说,广大农村地区的老人基本没有收入来源,收入十分拮据,但也需要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两方对比,退休人员的缴费压力相对较小。在一个社会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有别、职业有别,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明显不同,这显失公平原则。
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均等化实现,阻碍了我国公共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建设进程,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使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程,无法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公共服务层面我国的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2.医疗保险基金缺口严重
根据2015年各省统筹基金结余数据,32个地区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大于支,但北京、天津、湖北、重庆、贵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个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6个月支出,医疗保险基金存在资金缺口。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医疗服务待遇,可以有效分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弥补医疗资金缺口,减缓社会压力。而“基础”是公平的,是面向所有的,不是如保险制度那样是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的。它体现为政府作为社会组织的优点,为社会成员提供风险分担,保证每个成员都可以有一份基本的、平等的生活资源和发展机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每个人的发展都能得到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是人民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的具体表现。基础性也必须是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是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不同变化和各种风险情况下都可以维持的。同时基础性也要考虑到政府财政、企业发展和不同情况的个人的承担能力和需求,确保社会面对重大挑战时,每个个人都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总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改革任重道远。
3.在职职工基金缴费压力较大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退休人员不需要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城镇在职职工承担,由表2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与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数的比例(简称为职退比)大约为3∶1,这意味着每一位退休人员大约需要三名在职职工为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而同时在职职工还需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双重的缴费压力给在职职工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www.xing528.com)
表2 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5》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退休职工人数不断扩大,退休人员相对来说,身体素质较差,发病率较高,经常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而目前在职工作的人员,是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出生的一代人,我国近几年人口出生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未来城镇职工的基金缴费压力会愈来愈大。
4.阻碍城乡医保体系的整合进程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该项措施,可有力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从总体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其他各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实现“整合”或作出了“整合”部署。其中,22个省份理顺了管理体制,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各项医疗保险;还有几个省份从整合政策入手,仍维持分别管理的现状;只有个别省份“另起炉灶”。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这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可以预见,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在不久就会全部实现,但城镇职工依然是独自运行一套体系的,阻碍了城乡医疗保险的统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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