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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三省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使跨省市跨制度移动的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权益衔接成为可能,但是,要从根本上保障流动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并使京津冀不同统筹地区合理地分担流动人员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必须从基础养老金领取的缴费条件及其待遇计发标准入手,对现行转移接续办法进行改革。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通过三省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使跨省市跨制度移动的被保险人养老金权益衔接成为可能,但是,要从根本上保障流动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并使京津冀不同统筹地区合理地分担流动人员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必须从基础养老金领取的缴费条件及其待遇计发标准入手,对现行转移接续办法进行改革。

1.取消基础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如前所述,设定基础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为了实现养老保险的政策目的。德国俾斯麦政府1889年出台的《伤残和老龄保险法》,规定了老龄年金的领取资格为年龄满70岁、保费至少缴纳30年,其政策目的是为了限制寿命短、缴费年限短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金,从而实现老龄保险缓解少数长寿劳动者的生活问题的目的[4]。英国为了解决缴费年限短的被保险人无年金领取权的问题,2007年对年金法重新修订,取消了其年金制度的最低加入年限(男性缴费11年,女性缴费9.75年[5])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只要加入基础年金1年以上,达到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就可以领取基础年金。瑞典根据1998年年金改革法导入的所得比例年金也没有设定最低加入年限,国民只要有超过保费下限的收入,就必须缴费。这样能真正体现权利(给付)与义务(缴费)的对应关系[6],实现普惠性的年金政策目标。

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程之中,已有许多农民工因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难以达到,与其雇主合谋不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几十年我国还将有数亿农村居民转移到城镇,为了实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的政策目标,取消最低缴费年限、改革现行转移接续办法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是十分必要的。(www.xing528.com)

2.采用“分段计算、权益累加”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

取消基础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可以将养老金领取权赋予缴费年限短的被保险人,但要真正确保流动人员在不同省市不同制度参保缴费形成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需要变革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缴费年限认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以及按转入地标准计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段计算、权益累加”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参保人在不同省市不同制度参保的情况下,按照该省市参保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的月数,计算出其应得的养老金,把被保险人在各个制度参保应得的养老金权益相加就是该被保险人一生应得的养老金总额。下面举例说明。

假定一被保险人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天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月转入河北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1月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北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天津市2008、2009、2013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465元、3731元、5714元,该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2006年为2500元、2007年为2550元、2008年为2600元、2009年为2650元,按本文主张的“分段计算、权益累加”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在北京市参保期间取得的月养老金领取权=[5793+5793×(2500/3008.08+2550/3322.25)/2]/2×2%=104.23(元);用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被保险人在天津市参保期间获得的月养老金领取权为98.87元;被保险人在河北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权=55元×(4/15)=14.67元,该被保险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共计217.77元,京津冀三省市分别承担各自应支付的部分。这样的计发办法可有效地解决参保缴费年限短、跨省市跨制度流动的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权,厘清其参保地省市的养老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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