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基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或户籍所在地决定其养老金计发依据。因为该制度刚刚实施,还没有京津冀首都经济圈内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实际数据,无法分析该暂行办法对京津冀政府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本文仅根据该暂行办法的内容来分析它将对被保险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不转移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由于被保险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导致被保险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已形成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得不到认可。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是,相应待遇却要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这样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产生怎样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每个人的参保时间、缴费工资高低不等。(www.xing528.com)
我们仍采用前面的实例,计算一下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由北京市向河北省转移的被保险人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产生的影响。
假定该被保险人由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河北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若按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该被保险人在这7年间获得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为每月405.51元,由于转到了河北省,按照河北省每月25.67元(55元×7年/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其每月损失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为379.84元。
如果被保险人参保时间短,由河北省向京津两市转移,其基础养老金水平有可能会提高。比如被保险人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河北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工资正好与当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同,那么这两年参保可获得的月基础养老金领取权为60.27元,假定该被保险人2010年1月转入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入地缴费2年后于2012年1月年满60周岁,并一次性补足相差11年的个人账户保费额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标准,该被保险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为180元。通过这两个实例可以看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问题是不能实现被保险人参保缴费形成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的对接,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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