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该暂行办法的影响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摸清京津冀三省市之间的人口流动及转移接续现状。
1.三省市之间的人口流动概况
京津冀三省市位于华北冲积平原的腹心区域,地缘相接,文化一脉,三省市之间的流出人口均占各自流出人口的很大比例。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河北流向北京8506人,流向天津3636人,分别占河北总流出人口的45.88%和19.61%;北京流向河北753人,流向天津143人,分别占北京总流出人口的38.20%和7.26%;天津流向北京422人,流向河北433人,分别占其总流出人口的30.43%和31.22%。从人口流出、流入数量比较来看,京津之间,天津流入北京的人口多于北京流入天津的人口,天津是净流出城市;京冀之间,河北流入北京的人口多于北京流入河北的人口,河北是净流出省份;津冀之间,河北流入天津的人口多于天津流入河北的人口,河北是净流出省份。具体见表1。
表1 京津冀之间的人口流动概况 单位:人
数据来源: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2.三省市之间流动人口的转移接续现状(www.xing528.com)
自《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截止到2013年底,由河北省转入北京市8581人次,由北京市转出到河北省17880人次,由天津市转入北京市3573人次,由北京市转出到天津市3476人次,河北省与天津市之间的转入转出未找到统计数据,但人口流动也很频繁,比如截止到2014年5月底,天津市西青区来自河北省的流动人口中有1.04万人参保,同年6月从西青区转出到河北省为61人[1]。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省市政府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
基于2010年至2013年京津冀人口转移接续的实际数据,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本转移接续办法对于河北省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不利,同时会降低从京津两市转入河北省的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水平,而提高从河北省转入京津两市的被保险人养老金水平;京津两市之间办理转移接续的人口数量大致持平,因此对于两直辖市政府的社会统筹基金影响不大,但会降低从北京市转入天津市的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水平,而提高从天津市转入北京市的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水平。
转移接续之所以会对转出转入地政府及参保人权益产生影响,关键在于:第一,社会统筹基金未全部转移。办理跨省市参保就业者的转移接续时,被保险人在流出地参保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的12%随本人转移,8%留给转出地政府,而养老金领取权发生时则完全由转入地政府支付,因此有利于人口净转出地政府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而对于人口净转入地的政府来说,它不仅损失了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还要承担被保险人在外省市缴费期间形成的养老金领取权在本地发生时,用本地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该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要的部分资金。第二,对于被保险人产生怎样的影响,由其转出转入地的工资水平而定。由工资高的省市转入工资低的省市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待遇水平会下降;反之,由工资低的省市转入工资高的省市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待遇水平则会提高。这是因为养老金计发办法未考虑被保险人在外省市缴费已经形成的养老金领取权,而是以转入地的社平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所导致。
这里用实例证明上述论点。一名河北省户籍的被保险人,从2006年至2012年在北京市参保,2013年1月转到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年后即2014年退休。假定其参保期间每年的缴费工资与北京市社平工资相同,那么7年间该被保险人的用人单位共为其缴纳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保费为67655元,该被保险人于2013年初转入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只能转出40593元社会统筹基金,把27062元留给了北京市。此外,若按北京市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该被保险人在这7年间获得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为每月405.51元,由于转到了河北省,每月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权为343.56元,降低了1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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