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提出网络化治理的概念,认为跨界合作的最高境界有赖于网络化治理,即按照传统层级结构形成的纵向权力线和依靠新兴网络建立的横向行动线二者的深度融合,且其兴起象征着第三方政府、协同政府、数字化革命以及消费者需求等影响公共部门形态的发展态势的合流(Stephen Goldsmith,William D Eggers,2008)。若从其结构形式来说,网络化治理亦是特殊的网络与特殊的治理的两者交融的网络结构治理形式(Eva Sorensen,Jacob Torfin,2004),是将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等组织和个人集合起来,利用机构和个人的资源与专业知识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合作治理(Calanni J etal,2010;高和·里兹维、陈雪莲,2009),即将政府合作与市场委托代理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协同”则是整体系统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基于系统目标的实现而通过协同系统主体、要素、关系和行为的协调及相互配合支持,保证复杂大系统保持稳定良性运作状态和促进系统可持续发展,从而发挥整个系统“1+1>2”的功能协同整合放大效应(李振华,2005)。从复杂系统理论范畴来看,系统的协同性实质上是外部环境因素与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交互影响的协同性,且这种影响持续不断发生复杂作用,是一个动态的高度复杂性系统。因此,在复杂自适应巨系统中,协同性是复杂系统关注的核心命题。一方面,系统的要素组成具有个体构建的多样化,每个构件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影响呈现出典型的非线性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各种线性叠加、交互影响、彼此纠缠的不规则运行状态关系和可能的突变。另一方面,系统内的个体构件、要素持续不断地与外部环境发生反馈作用和交互影响,依据系统整体目标,主动协同和适应外部环境的影响,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循环流动,驱动系统保持正常运行的状态和不断向高级方向演化(张哲,2008)。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面向复杂巨系统,把网络化治理和协同两个概念复合起来,将“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协同治理系统看作跨主体、部门、行业、领域及地域的不同公共服务供给系统,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工具技术和管理逻辑的由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共担、共享、共建的网络化协同的复杂适应系统,以创造公共服务价值保值增值为终极目标,把“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协同供给能力塑造和供给效率提升作为核心,重点探讨“互联网+公共服务”系统中多元供给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利益整合”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协同治理模型
注:作者自绘。(www.xing528.com)
“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协同治理的复杂性、自组织性、非线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特征,为构建“互联网+公共服务”管理协同系统分析和优化提供了有效的支撑。这种支撑主要体现在:一是该模型强调在协同不同主体、不同环节的公共服务项目供给管理中,明确了以协同不同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塑造和供给效率提升为核心,将“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协同治理系统中的成员主体和各类协同内容统一在共同使命目标中,构建了一个有机关联的协同整体治理系统,尤其是对于明确共同目标的协同供给系统,这是引导各子系统、各主体部分实现有效协同和公共服务供给建设的关键。二是该模型从特定的“互联网+公共服务”不同供给主体的协同供给能力塑造和供给效率提升使命目标出发,通过分析完成使命目标所需要的跨环节、跨主体、跨层次、跨领域等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建设和运营管理活动目标任务,进一步关联到网络化系统中的不同协同主体,基于“资源—利益”双元框架识别出网络化系统中的各种利益主体,将“互联网+公共服务”供给建设使命目标同各利益主体有效关联起来。三是该模型关注和强调不同主体间的资源配置、利益竞合和要素流动,尤其是“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供给治理系统蕴含着显在和潜在、现实和虚拟彼此交织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业务流,这些巨量要素流动的本质在于资源占有配置和利益竞合。因此,本模型特别关注网络化治理系统中协同各主体之间的“资源—利益”整合关系,并将这种相互交织的“资源—利益”关系串联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业务流系统中,为“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供给治理系统的协同供给关系描述和协同供给原生动力分析提供新的视域。四是该模型体现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驱动或障碍因素对“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供给治理系统协同供给效能的影响,反映了该系统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内外部影响因素发生的相互作用。这些因素包括:政府科学引导、金融支持、社会公众参与、供给技术创新和协同区域社会经济环境等驱动因素,以及成员主体资源—利益博弈冲突、系统使命目标模糊混沌、公共政策引导力缺失、供给运作模式滞后和外部环境干扰等障碍因素,这对于分析“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络化供给治理系统的协同关系变化和提升协同供给能力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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