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开征房产税。2011年,在重庆和上海进行了房产税征收的试点。两个城市都只对增量房征税,且税率极低,以房价为计税依据,还有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但是,试点的情况并不是很好,尤其是上海,试点期间内房价仍然快速上涨,两地的房产税收入在地方税总收入中的比重都非常低。2015年,重庆的地方税收收入为21548300万元,房产税收入仅为524600万元,营业税收入为4688200万元,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2.4%,占营业税收入的11.2%;上海的地方税收收入为55195000万元,房产税收入为1238100万元,营业税收入为12154900万元,房产税占地方收入的2.24%,占营业税收入的10.2%[3]。可以看出,两地的房产税收入都极低,甚至只占到营业税收入的10%左右。
就目前我国房产税开征的试点情况来看,如果房产税全面开征了也无法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但是按照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惯例和经验来看,房产税成为主体税种是必然的一种趋势。原因有三:第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固定性和稳定性很强,这就意味着只要完善了相关的配套登记制度,就会有稳定的税源;第二,从国际上来看,在房产税税制完善之后,房产税收入非常稳定;第三,由于房产价格的地区差异大,房产相关信息的地域性也很强,所以房产税由地方来征管更为合适。
当然,如果要把房产税设置成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必须吸取试点地区的经验,对房产税加以改革。首先,最基本的是房产登记制度的健全,这是房产税得以开征的重要基础。其次,完善房产价值评估系统以及征信系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税制的设计上必须科学严谨。具体来说,可以从整合现有的与土地相关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形成新的房地产税,这样做可以简化征管;同时,应先针对增量房征税,等到缓冲期结束之后再开始对存量房征税。另外,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起征点面积的设定问题,城镇普通住房和农村房屋是否纳入征税范围的问题,是按照现行房价征收还是按照评估价征收,是否可以对豪宅、多套住房、非基本住房单独制定较高税率等,要想顺利开征房产税,必须先解决好以上问题。
国家已经在着手进行的是房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虽然这个政策的出发点为了反腐,但是这也可以为以后房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房产税的全面开征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短期内还是有相当多的问题尚未解决,而且老百姓的反对意见也相当大,尤其在房价持续走高的大背景下,从各个方面看,房产税的推行阻力都很大。综合分析,短期内房产税可能无法全面开征。
总而言之,短期内在对增值税五五分的过渡政策结束之前,房产税不太可能成为地方的主体性税种。
2.将消费税设为地方主体税种
相较于房产税而言,立足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与税收基本情况,将消费税设置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性是更大的。
首先,从收入规模上看,图3为2004年至2015年我国消费税收入的整体情况。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税的收入一直呈稳定持续增长的态势,2015年收入规模突破1万亿元。很多学者在分析主体税种时提出的收入额度要求就是1万亿元以上,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税作为主体性税种是可以的。假设消费税成为地方的收入,那么按照2015年的数据来计算消费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为17%左右,如果将车购税收入2793亿元也计入的话,消费税和车购税的整体占比为21%左右,但是还要考虑到之前按照2015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共享比例改变带来的地方收入减少的1881亿元,这样再计算的话,消费税和车购税的整体占比为22%左右,相较于营业税的占比要少了9%左右。尽管如此,消费税的收入规模仍然是符合主体性税种的要求的。
图3 2004—2015年消费税收入规模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新浪财经网数据中心。(www.xing528.com)
其次,从开征难易的角度来看,消费税是从1994年就全面开征的税种,在做相应改革的基础上由地方征管的难度相对较小。尤其在当下地方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必然会抓住机会积极规范与完善相关制度,因此将消费税交给地方不会有太多的需要克服的税制设计上的困难。
最后,消费税税权下放到地方,对地方消费结构的改善、收入差距的调节都有积极的作用。消费税的优势之一就是调节功能,下放到地方并加以改革后,消费税一定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优势也必然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从目前来看,尽管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是非常合适的,但是要想让消费税在短期内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还要对其做一些改革和调整。
第一,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这主要是因为现在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部分人的必需消费品,而且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环境情况,将车购税并入消费税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对扩充消费税的税源也非常有帮助。
第二,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移动到批发零售环节。为什么要移动呢?因为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虽然简便快捷,但是会造成地方政府对烟酒、能源等项目的投资,这显然是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的。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平移后,更有利于抑制烟酒等的消费,消费者可以更直观地感受到烟税、酒税之重,进而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寓禁于征”的导向作用。
第三,消费税进一步扩围,要将奢侈品(私人飞机、游艇、高档时装等)和奢侈性消费行为(赛马、高档娱乐、私人会所等)纳入消费税的范畴。首先,据统计,2015年我国的消费者买走了全球约46%的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理性消费。其次,目前我国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从所得税角度来调节,力度实际上是比较弱的。例如,很多高收入者通过直接用工资来抵减消费的行为进行避税,而且个人的大部分奢侈性消费还可以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对消费税扩围从消费的角度辅助调节收入差距问题,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必须考虑对一些高档娱乐业征收消费税。
第四,应该坚持使用差别税率体系,对高耗能、高消费、高收入的项目制定较高的税率,对生活必需品采取低税率并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在设计税率的时候还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考虑物价上涨的水平,不能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消费者太大的压力。
总的来看,消费税的改革也是大势所趋,在短期内进行完善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所以在笔者看来,消费税很可能在营改增过渡政策结束之后成为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但是消费税也存在一些改革的难点,一是征税环节的移动会造成征管难度的加大,引起消费者的抗拒;二是消费税的地区差异性强,较之于营业税缺乏均衡性。例如,2015年云南省的消费税收入高达727亿元,占消费税总收入的7%左右,排名全国第三。排名第一的上海市的消费税收入是825亿元,占消费税总收入的8%左右。但是上海和云南的经济显然不在同一个水平上,上海2015年的地方收入为55195000万元,营业税收入为12154900万元,云南为18081500万元,营业税收入为3676800万元,云南的地方收入仅占到上海的33%左右,营业税收入占上海的30%左右。云南的消费税收入与上海差不太多,但是营业税却只占上海的1/3不到。所以直接用消费税来替代营业税很可能造成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
3.将资源税和环保税设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辅助税种
资源税是一个小税种,收入规模占比不到2%,若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并将水资源试点推广到全国,资源税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是经过改革,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环保税开征后,可以和资源税一起助力于地方主体税种,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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