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虽然国家划给地方政府的税种多达十多种,但这些税种普遍具有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税收收入少的特点。从分税制改革至今,营业税一直是地方的主体税种。随着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以后,地方的主体税种需要重新确立。而以往营业税具有收入稳定、税源集中、征管难度小、征收成本低的特点,且在地方税中占比较大,对地方财政收入来说,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营业税一去不返,变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之后,地税征收管理部门的征管范围必然有所减少,税收收入也会随之减少,这将进一步加剧地方税体系单薄、缺少主体税种的问题。地方的财政收入,除了依靠土地财政以外,还要更多依赖于中央税的征收返还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
以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主要地方税种,也是地税收入的主力军,以2013年的情况看,这三者的占比超50%[3]。在“营改增”后,归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也变为国税部门征收,这导致地方税收增长乏力。另外,随着地方主体税种征管权限的转移,跟随主体税种附征的一些税费也会有流失的风险而难以控管。
2.地方税收入下降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一直在地方财政收入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2010年到2014年近五年统计数据资料显示,在地方税收入中,营业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30%以上(见表1),“营改增”后地方税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收入下降。而地税征收的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大多量小、面散,从目前地方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的税收收入规模来看,大部分很难担负起营业税曾经承担的税收收入重任。
表1 2010—2014年我国地方营业税收入情况
说明: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查询网站,比重为作者计算所得。(www.xing528.com)
3.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
从地方税制本身来看,地方税收征管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纯地方税种中,除车船税是人大制定的税法外,其余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外,多数税种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
除营业税外,地方税收只剩下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烟叶税。这些地方税税种数量虽多,但大多规模较小,征管难度大。在“营改增”后,伴随着营业税发票的自然消失,地税部门以往最有效的“以票控税”手段就会失去基础,从而造成对其他相关税种联动征收上的不便。目前急需根据各地方税税种特点及时创新征管措施[4]。
4.地方税的征收管理面临考验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以票控税的手段将随之失去功效。由于不再对各行业的营业税进行征管,同时对伴随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达不到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国税、地税征管自成体系,两大系统缺乏有效沟通,造成各自征管系统无法对接,基础信息数据不能共享,这样很可能会造成部分零散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取得增值税发票有意或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环节,实质是削弱了地税部门的管理职能,而使得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征缴困难。另外,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主营业务归属划归国税、地税分别征收,“营改增”后,地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也将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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