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截至2015年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李 丹 刘秀丽
摘 要: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主力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税收收入不足、地方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面临考验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重构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适当开征某些新税种、应向地方适当分权、建立健全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税;税制改革(www.xing528.com)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就达到了避免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目的。“营改增”自2012年在上海试点以后,先后逐步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市,涉及行业也由原来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大至广播影视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等,总体上试点效果明显,税制改革红利得到不断释放。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截至2015年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作为地方税主力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丧失了主体税种,构建什么样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的贡献程度以及哪些税种能够承担起支撑作用等问题亟待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也越来越不匹配,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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