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退休年龄
目前人社部出台的渐进式延退方案主要体现了如下特点:第一,循序渐进,每年延长几个月退休年龄,到2045年实现男女65岁同龄退休,此做法可以减少对劳动者和社会的冲击。第二,分段推进。基于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相差较大的现实,前一阶段以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为目标,后一阶段以普遍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为目标。第三,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由于我国目前男职工、女职工及女干部这三个群体退休年龄不一致,在调整过程中,各自的调整速度和幅度也有所差别,最终达到统一退休年龄。但对于某些特殊工种劳动者,尤其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工作环境对身体有害的劳动者,也应体现区别对待特点。但对于这类劳动者,其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应严格遵守与退休年龄相对应原则,应保证其在早退休情况下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降低。
与此同时,延退政策如果能够体现“弹性”原则与“区域差别对待”原则将更具人性化及公平性特征。所谓“弹性”原则,是指在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段区间,允许部分劳动者(例如工作强度高、身体不适或工作、缴费年限长的劳动者等)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退休,并将待遇水平与退休年龄密切挂钩。另外,考虑到不同地区人均寿命的差异,延退政策应结合区域差异特点区别对待。
2.降低平均替代率(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不同职业群体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差距较大,过高的支付标准影响着基金可持续性。因此,在保证退休待遇绝对值增长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平均替代率,可以缓解支出增长压力。
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之后,养老金替代率也应做相应调整。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相应降低高收入者的替代率,这样不仅能够缓解收支压力,还有助于收入再分配调整。
替代率的调整应注意两点:第一,不应使劳动者利益受损,如果政策的实施导致“多缴少支”,则损害了劳动者利益,不具可持续性,应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前提下进行制度设计。第二,替代率的调整可以和延迟退休政策统筹进行,形成激励机制,并防止养老金“倒挂”现象产生。此举措也有国际经验可循,例如瑞典在进行改革后,62岁退休替代率为46%,推迟到65岁替代率则提高到62.6%,68岁退休替代率则可以达到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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