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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环节设计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财政责任若定位于养老保险基金“出口”,不仅会加大财政负担,对劳动者及企业也没有激励作用,因此,财政的养老保险责任应定位于“入口”。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环节设计

1.开征社会保障税

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以费的形式,主要由社会保险部门的经办机构收缴,由于这种方式法律保障层次不高,拖欠、漏缴、少缴甚至是拒缴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实际参保率、基金筹集率较低。

从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一方面,税收的强制性与固定性特征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以提高实际参保率与资金筹集率;另一方面,通过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障税征缴,可以精简机构,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2.明确财政的养老保险责任边界

财政的养老保险责任是无可厚非的,但财政不应承担无限责任,有必要明确其责任定位。财政责任若定位于养老保险基金“出口”,不仅会加大财政负担,对劳动者及企业也没有激励作用,因此,财政的养老保险责任应定位于“入口”。(www.xing528.com)

首先,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形成主要是由于“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其实质是对“老人”“中人”在旧制度下积累的预期给付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的负债,这正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应当由政府与国企承担却未承担的责任,因此,这部分缺位政府与国企应该补足。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养老保险资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因此,可以按照市场可接受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划拨国有资产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其次,强化政府对养老保险投入的责任,明确并提高财政投入比例。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责任,但责任并不明确,且针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具有明显随意性的现实,应加强制度化建设,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更具法制性与规范性约束。2015年各级财政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716亿元,财政投入水平仅为2.68%,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且立法也未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长幅度。立足于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有必要从立法高度提高投入比例,并明确财政投入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要素之间的联动关系。

3.夯实费基,降低费率

与养老保险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养老保险的政策性费率相对较高,但费基不确定,这就给居民和企业带来缴费过重的感受。一方面,作低缴费参数、漏缴、少缴行为愈演愈烈,从而导致缴费数额的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政府补贴金额逐年递增,政府责任边界愈发模糊。因此,在夯实费基的基础上,相对降低费率是具备可行性的,这样不仅不会使征缴数额减少,反而会降低居民和企业负担,也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从长远看有利于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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