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区域、职业人群需求不一样,统一的制度覆盖全体居民显然是不具可行性的。在我国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萎缩、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紧迫压力下,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选择。
第一支柱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为“名义账户制”。从本质上看,“名义账户制”是一种不必对个人账户“做实”的“模拟运行”模式,所以,适合我国已建立“个人账户”但“空账运行”的现实,它可以将转型成本分散到各代人之中。首先,明确产权,体现“高义务、高保障”特点,凸显激励机制。其次,将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年金化设计,既要考虑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处理,还要结合劳动力市场就业状况以及寿命预期变化进行机制调节设计。再次,养老金支付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相对应,这样,无论是愿意接受较低养老金而提前退休的劳动者,还是愿意获得更高水平养老金而选择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都拥有合法选择权,又有利于延退政策的顺利实施。最后,可以借鉴欧亚六国名义账户制度的做法,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提取1个百分点用于建立一个应付紧急情况的特殊储备基金。
基于个人账户“高义务、高保障”的设计初衷,应降低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权重,这样才能不改变社会保障分散风险的本质。但“名义账户制”实施的一个难点也是必要前提,即政府需要偿还历史债务,保证制度实行精算平衡。目前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并轨,为解决在并轨之后由“老人”和“中人”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可借鉴智利的做法,由政府向原体制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发放特种债券,每个职工得到的债券计入个人账户,等退休时可向政府兑付。
合理的“名义账户制”设计不仅可以解决“隐性债务”问题,还有利于延迟退休年龄和降低替代率政策的实施。它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个可行的过渡形式,借助这个较为缓和的、现实的过渡形式,不断探索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如何发展。(www.xing528.com)
第二支柱方面,根据国际经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已经成为养老保险不可或缺且愈发重要的组成部分。首先,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通过优惠政策,强制并鼓励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建立。其次,可以将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一并纳入“名义账户”进行管理与运营。最后,在缴费率与替代率设计上,应逐渐高于基础养老保险,无论是从减轻财政负担考虑,还是从加强劳动者社会责任角度,该措施都是一种必然趋势。总之,在缴费率、替代率、资本市场的构成、投资运营与管理等诸多方面,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应呈现出相辅相成、相互交融的趋势(郑秉文,2003)。
第三支柱方面,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政府可以通过完善政策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发展,鼓励发展全民自愿性养老储蓄。
此外,强化家庭养老责任,通过道德宣传传承并强化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是代际之间互惠互利的体现,具有较好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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