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开放知识基金会(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的定义,开放需具备三项基本元素:一是非歧视性,数据若开放,则应对任何人都开放;二是机器可读性,数据若开放,则应是机器可读格式;三是开放授权性,数据若开放,则其对应授权条款应确保使用者自由免费访问、获取、使用、加值、演绎、拷贝、传播的权利。《开放数据宪章》提出开放数据五原则:开放数据是基本原则;注重质量与数量;让所有人使用;为改善治理而发布数据;发布数据以激励创新,承诺并推进本国数据资源的开放。
开放数据运动的主要实践者是政府,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率先开展开放数据运动。图书馆在开放数据运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些图书馆已经建成开放数据库或正在着手开展该项目,如欧洲数字图书馆、大英图书馆、德国国家图书馆。然而,随着开放数据运动的蓬勃发展,数据如何开放再利用、制定什么样的许可协议等成为图书馆必须思考的问题。此外,许可协议的制定也为开放数据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作了环境上的准备。
开放政府许可协议(Open Government License,OGL)是政府制定的许可协议代表,该协议由英国政府于2010年发布,目的是将政府拥有的公共数据提供给大众及企业使用。其中,OGL1.0的内容近似于知识共享的以相同方式共享协议的CCBY和ODC-BY,涵盖的信息范围很广,包括皇家版权、数据库和源代码,并且授权使用者不限于英国本土。它还提供机读格式,提供工具自动发现的数据。(www.xing528.com)
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CC)于2001年成立,创始人是Lawrence Lessig,该组织的唯一目标是在默认的限制性规则日益增多的今天,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其制定的许可协议是针对特定的创造性作品而设立的,如网站、学术、音乐、电影、摄影、文学、教材等作品。该组织制定的许可协议认为,知识共享的理念和著作权是紧密联系的。传统的著作权有两种极端:一种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种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知识共享组织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留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思考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意义。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许可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其创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条件下再传播的权利,却又保留其他权利。
开放数据共用(open data commons,ODC)主要为数据库的使用而设立,它是开放知识基金会的一个项目,由其咨询理事会运行。ODC是指在数据开放过程中,用以规范、约束、明确数据拥有者、发布者及使用者在获取、传播、利用、再生产数据时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知识产权许可类型。ODC包括三种类型:公共领域贡献数字技术和许可(PDDL)、开放数据库许可(ODBL)和开放数据共用署名许可(ODC-BY)。PDDL针对公共领域的数据库及其内容,明确了作品接受方和贡献方各自的职责;规定该协议所涵盖的范围和协议的法律效力,合法权利所包括的内容,权利不能涵盖的范围,详细说明对版权和数据库权利的贡献、弃权和许可,同时还规定了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如不能随意使用所有人的专利和商标。ODBL是允许用户无偿共享、修改和使用数据的许可协议。ODC-BY是2010年6月24日发布的数据库特定许可协议,类似于知识共享署名许可协议。ODC-BY和ODBL的大部分内容几乎相同,不同之处在于:ODC-BY在序言部分减少解释性说明,文本更简洁,在应用条件部分删除了关于“相同方式共享”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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