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阻止核武器扩散,中国还加入了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尊重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
1957年成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在确保核能的和平应用、防止核扩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不间断地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6 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已将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42]199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该程序的核武器国家。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国支持机构根据其《规约》确定的宗旨,在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普遍性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机构保障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建立无核武器区对推动核裁军与防止核扩散、促进世界及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尊重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应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立场出发,中国政府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1973年8月签署,1974年6月交存批准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议定书 (1987年2月签署,1988年10月交存批准书)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 (1996年4月签署,1997年10月交存批准书)。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和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在有关各方就案文达成一致后尽早签署议定书。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希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www.xing528.com)
此外,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为推动达成条约作出了重要贡献,是首批签署条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宣布从1996年7月起暂停核试验,并一直恪守这一承诺。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希望所有国家尽快签批条约,呼吁核武器国家及其它有关国家在条约生效前继续暂停核试验。中国正在为批准条约积极履行国内的法律程序,成立了负责履约筹备工作的国家机构,并积极参加了条约筹委会的工作和历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中国还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早日开始谈判“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中国赞成“禁产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支持联大通过的相关决议,中国希望各方在全面、平衡推进裁谈会各项工作基础上,尽快谈判缔结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可国际有效核查的“禁产条约”。
综上所述,中国已加入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并与其他国家和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将继续不断完善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加强出口管制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为国际防扩散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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