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参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还突出地表现在严格履行不帮助它国发展核武器的义务上。中国政府认为:“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作为NPT的缔约国,中国奉行了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并且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38]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核出口控制法律和管理体系。
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中国政府对核材料、核设备和核技术的转让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在2006年11月修订完善),该条例规定: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辅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39]同时,参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1998年6月10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规定:①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此外,该条例还制定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40]。2002 年11月,商务部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3 年12月,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2006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充实、完善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领域的法规体系,并每年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更新。2009年5月,中方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优化了管理措施,提高了工作效能。中国的这些出口管制法规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
除了制定严格的核出口控制法规外,中国政府还建立和加强了核出口控制管理和执行机构。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其中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防科工委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核两用品以及用于民用目的的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并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进行审查;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41]2004年1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启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了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与海关监管部门的联网,大幅度提高了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监督管理能力。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核、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的出口管制清单编制了包括658项物项和技术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34%已确定海关编码。中国海关还将高科技设备广泛运用在通关监管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海关的执法能力和检查效率。在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中,中国政府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涉嫌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个案,政府主管部门均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自2002年底以来,中国政府共查处了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各类案件数十起。(www.xing528.com)
此外,中国政府也重视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与这些机制开展对话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有益经验和做法。1997年10月,中国加入“赞格委员会”(也称“桑戈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严格按其准则和清单实施出口管制。2004年9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简称MTCR)。中国政府重视并积极开展双边防扩散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在防扩散领域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中国与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保持着磋商与交流。2004年12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双方相互确认对方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并确定了优先合作领域。中国还严格按照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规,通过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与有关国家联合打击扩散活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核出口控制法律法规,中国加强和完善了自身的核出口控制体系。同时,中国政府与国际核出口控制体系展开合作,为防止核武器扩散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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