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反对核大国企图通过《部分核禁试条约》(全称为《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进行核垄断。1963年7月25日,美英苏三国代表在莫斯科签订了部分停止核试验的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在同年7月31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核大国“企图通过这个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胁的爱好和平的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部分核禁试条约》是一个“愚弄全世界人民的大骗局”,它把“停止核试验同全面禁止核武器完全分开,并且使三个核大国继续制造、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合法化,与裁军背道而驰”。“这个条约的中心目的,就是要通过部分禁止核试验,使全世界一切受威胁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不能增强自己的防御力量,以便美国更加肆无忌惮地对这些国家进行威胁和讹诈。”因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这个危害全世界人民利益和世界和平事业的条约”。中国政府认为:“必须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防止核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
(一)全世界所有国家,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具体地说,就是:不使用核武器,不输出核武器,不输入核武器,不制造核武器,不试验核武器,不储存核武器,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统统销毁,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研究、试验、生产核武器的机构统统解散。
(二)为逐步履行上述义务,首先采取下列措施:
甲、撤出在国外的一切军事基地,包括核基地在内;撤回在国外的一切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乙、建立包括美国、苏联、中国、日本在内的亚洲和沿太平洋地区的无核武器区,建立中欧无核武器区,建立非洲无核武器区,建立拉丁美洲无核武器区,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对每一个无核武器区都承担相应的义务。
丙、不以任何形式输出和输入核武器和制造核武器的技术资料。
丁、停止一切核试验,包括地下核试验在内。(www.xing528.com)
(三)召开世界所有国家的政府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以及为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而采取上述四项措施的问题。[17]
为了真正实现全面彻底消除核武器,中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指出,以美国和苏联为首的两个核大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首先进行大规模核裁军。1972年,中国代表团团长乔冠华在联合国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发言指出:“所有核国家,特别是拥有最大量核武器的苏联和美国,必须首先承担明确义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仅彼此不使用,更重要的是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必须撤回在国外的一切武装部队包括火箭核武器部队,撤销设置在别国领土上的一切军事基地包括核基地。只有这样,才能为全世界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地讨论并解决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以及裁减常规武器这些重大问题,创造必要的条件。”[18]1979年5月,在联合国裁军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提出,两个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当立即停止核军备竞赛,停止所有旨在改进其核武器质量和增加其数量的活动,并开始分阶段削减和销毁其核武器。当销毁核武器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其他核武器国家的核武库水平接近并使大多数国家满意的时候,其他核武器国家也应当就彻底消除核武器参与它们的谈判。[19]
1982年6月21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讨论裁军问题第二届特别会议上提出立即停止军备竞赛和进行裁军的主要措施:第一,所有核国家应就不使用核武器达成协议。在此之前,核国家各自保证无条件地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核武器,并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彼此也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第二,苏联和美国停止一切核试验,停止生产任何种类的核武器,并将其现有的核武库、包括各种类型的洲际、中程和其他战术核武器及运载工具削减百分之五十。在此之后,所有核国家即应承担义务,停止一切试验,停止从质量上改进它们的核武器和停止生产核武器,并按商定的合理比例和程序削减各自的核武器及运载工具。[20]1984年5月11日,中国代表团提交给联合国的工作文件(A/CN·10/62),将“削减百分之五十”又改为“大幅度裁减”。[21]1986年3月21日,赵紫阳在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美苏两国拥有最大的核武库,理应率先停止试验、生产和部署一切类型的核武器,大幅度地削减并就地销毁各自在其国内外任何地区的各种类型的核武器。这样,就有可能为召开由所有核国家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核裁军国际会议创造积极的条件,以商议进一步核裁军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步骤。为了防止爆发核战争,所有核国家都应当承担在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以及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在这个基础上,缔结一项由所有核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确保禁止使用核武器。”[22]
尽管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但针对当时美苏英等国发起签订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政府最初却采取了抵制态度,并拒绝加入它。中国政府对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立场与对待《部分核禁试条约》相似,仍以批判为主,认为这是美苏强加给无核国家的条约。[23]中国政府认为条约对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规定的义务不均衡、不公正,条约只限制了无核国家,对超级大国核武库的不断膨胀和改进却无能为力。因此,尽管该条约承认中国是有核国,但中国仍拒绝加入它。1983年9月17日,吴学谦外长在同墨西哥裁军大使会谈时指出:“中国对片面维护少数国家利益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评立场;但我们尊重无核区国家不试验、不使用、不制造、不生产或不取得核武器的愿望。中国不主张,也不鼓励核武器扩散。我们理解扩散问题的敏感性,我们对此是采取负责态度的。”[24]1984年5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及这一不扩散立场:“中国对歧视性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评态度,不参加这个条约,但是并不主张核扩散,也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别的国家发展核武器。”[25]
以上事实说明,冷战期间中国政府对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充满了不信任及采取了抵制态度。后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中国的这一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中国对待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从最初的“抵制”到后来的“部分参与”,最后发展为“全面参与”,[26]并积极推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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