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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德国核出口法规和对外贸易法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德国管制核出口的两大法律是《战争武器控制法》和《对外贸易及支付法》。2.《对外贸易及支付法》除了上述战争武器外的所有双用途物项和军备商品的贸易活动都由《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管制。《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的交易和行为条款、补充性条款、惩罚和监督条款以及最后生效条款。

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德国核出口法规和对外贸易法研究

联邦德国管制核出口的两大法律是《战争武器控制法》 (War Weapons Control Act,KWKG)和《对外贸易及支付法》(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AWG)。《战争武器控制法》对各种战争武器 (包括核武器)及其组成部分进行了界定,并列出了其出口所要具备的条件,从而对核相关物项的出口具有直接的影响和控制作用;《对外贸易及支付法》则是因为它是管制联邦德国所有外部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因此也给联邦德国的核出口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

1.KWKG

《战争武器控制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条款、监督和例外条款、关于核武器的特别条款、关于生物和化学武器以及反人类地雷的特别条款、惩罚条款和最后条款。许可条款对战争武器进行了定义,并规定所有打算生产或与外界进行战争武器交易的活动都需要有许可。它还列出了出口许可可能会被拒绝的几种情况:存在战争武器将被用于危及和平特别是用于侵略战争的危险,有理由认为颁发许可将违反联邦德国的国际义务或危及它们的执行,有理由认为出口者并没有拥有出口所必需的可信度。[122]它还规定了许可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第10条)以及负责颁发许可的机构 (第11条)。在监督和例外条款里具体规定了执行监督出口活动的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在惩罚条款里则规定了违反本法律规定的出口活动将会受到的惩罚措施。此外,《战争武器控制法》附录的战争武器控制清单 (KWL)对战争武器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它包括两大部分:A部分包括那些联邦德国承诺不制造的武器——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B部分包括所有受战争武器控制法影响的其他武器,比如导弹战斗机直升机、战舰和特殊的海军设备、轻型反坦克武器、鱼雷、地雷、炸弹、其他弹药、弹箱、激光武器等。[123]没有包括在这一清单中的所有其他军事设备被称为“军备物品”,它们的贸易由《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管制。

2.《对外贸易及支付法》(AWG)

除了上述战争武器外的所有双用途物项和军备商品的贸易活动都由《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管制。 《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的交易和行为条款、补充性条款、惩罚和监督条款以及最后生效条款。在第1条原则条款里,它规定从原则上来说所有的外部贸易活动是不受限制的。任何背离这一原则的外部贸易活动都需要有一个特定的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第3条颁发许可条款里规定了颁发许可的机构及条件。在第7条保护安全和外部利益条款里列出了可能会被限制出口的几种情况,即当出口可能危及到德国的重要安全利益、国家间的和平共存或可能破坏联邦共和国的外部关系。[124]第33条和34条规定了对非法出口活动的惩罚措施以及相应的监督机构。至于出口限制的细节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由《对外贸易及支付条例》(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Regulation,AWV)处理。AWV也包括那些出口需要许可的物项清单 (AL)。AL由两部分组成:I部分包括那些被上述原则引发限制的所有物项,Ⅱ部分管制其他民用贸易。[125](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两大法律,在1989年改革以前,联邦德国的核出口原则是这样的:对于战争武器而言,联邦政府将负责颁发和撤销关于战争武器出口的许可,联邦国防部、联邦财政部、联邦内政部、联邦经济和技术部会参与其中。联邦政府有权制定必要的条例来具体规定许可程序,以下机构将负责监督在这一法律下要求有许可的行为以及监督那些在这一法律的第12条下特别指出的职责的遵约情况:在本法律的第2和第3 (1)、(2)以及第4a项所界定的情况中,由联邦经济和技术部负责;在本法律第4项界定的情况中,由联邦交通部、建筑部和住房部负责。联邦财政部和海关办公室将负责监督进出口、通过联邦领土或其他进出联邦领土运输的战争武器。[126]在改革之前,《战争武器控制法》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它没有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而只是规定其生产和销售或对外贸易活动必须要有许可,并且也不管生产是在德国的领土上还是在国外。另外,它对违反本法律的出口活动的惩罚程度不够,从而不足以摄止非法出口活动。

根据《对外贸易收支法》,对于AL上的物项,必须要有一般的许可。该许可由BAW颁发。对于数量少的出口,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颁发许可;对于大型出口,则需要在联邦经济部的领导下由多个机构共同作出决定。这些机构包括德国联邦外交部、联邦技术和研究部、联邦财政部等,并且任何决定都应该得到全体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然而在实践中最后的决定往往取决于联邦经济部,德国联邦外交部经常被迫向联邦技术和研究部和联邦经济部偏向于核出口的态度妥协。在这一跨机构提出的建议基础上BAW才会最终决定颁发还是拒绝发放出口许可。

对于非清单上的物项,德国联邦外交部可以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单独地或者与联邦经济部一起作出。但实际上,联邦经济部是最后的决定者。德国联邦外交部可以干预但没有否定权,它的反对是没有多大作用的。如果联邦经济部认为有必要不需要许可,那么申请者可以获得所谓的“消极证书”,声称存有疑问的出口物项不需要许可。另外,转移贸易即那些由德国公司在德国领土外从事的贸易也不受出口许可的限制。[127]改革前的《对外贸易收支法》对违反本法律的出口活动惩罚力度也不够,只是将绝大部分条款的违约视为违反行政条例,因此也不能有效地摄止非法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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