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是NPT的三大支柱,据此NPT具体规定了有核国和无核国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有核国来说,它们负有不帮助无核国发展核武器以及进行核裁军的义务;对于无核国来说,它们承诺不发展核武器,也不寻求有核国在这方面的帮助。作为对它们放弃发展核武器权利的补偿,无核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不容剥夺。但是为了防止将和平目的的核能使用转用于军事用途,无核国的所有核活动都要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此外,无核国除了负有自己不发展核武器的义务外,也承担着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义务,具体表现在它们要执行严格的核出口政策。
NPT在第九条第三款里对有核国家进行了定义:“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从NPT的条款内容来看,有核国与无核国在NPT下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具体比较见下表:
表2.1 NPT有核缔约国与无核缔约国的权利、义务比较(www.xing528.com)
一般认为,无核成员国的义务主要在于自己不发展和拥有核武器。在这一点上美国和苏联拥有广泛的共识,这一义务很明显地体现在NPT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中。NPT第二条规定无核国承诺不制造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接受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的控制和转让,也不寻求有关这方面的帮助。并且为了核实无核成员国的这一承诺,NPT第三条还专门规定无核成员国的所有和平核活动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以防止和平核活动或技术转移至军事用途。
其实无核成员国除了自己不发展核武器这一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义务。尽管这一点并没有在条约中得到明显体现,并且严格来说NPT第一条只是要求有核国不帮助无核国发展核武器,而没有禁止无核国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特别是没有禁止帮助那些非条约成员的无核国发展核武器。毫无疑问,如果接受帮助的无核国是NPT成员的话,根据NPT第二条,这一帮助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它规定NPT的无核成员国不能寻求任何制造核武器的帮助。但是如果接受国不是NPT成员的话,NPT似乎就出现了漏洞,条约并未明确禁止无核成员国帮助条约外无核国发展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在1967年9月26日的十八国裁军会议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AR)代表曾提出过这一问题,并主张对第二条进行修订以明确排除此种可能性。然而美国和苏联拒绝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出的这一修订,原因有二:第一,美苏认为,如果条约的无核成员国帮助另一无核国制造或拥有核武器的话,这一案例将会被视为是对条约的违反;第二,NPT第三条第二款具有这样的效果,即所有条约的成员承担着不向任何无核国提供裂变材料或设备来制造或拥有特殊的裂变材料,除非这些裂变材料处于条约要求的安全保障下。[17]NPT第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 (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 (b)特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