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扩散核武器,准确地说是无核国放弃发展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的权利。这是缔结NPT的主要目的所在。NPT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条里都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要求有核国不帮助无核国发展核武器,“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16]。与之相应的是第二条规定无核国放弃自己发展核武器的权利,也不寻求有关制造核武器的帮助。“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NPT第一、第二条被认为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除了这两条外,为了保证无核国的和平核活动不转移到军事用途,NPT的第三条还要求条约的无核成员国境内的所有和平核活动都要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从而确保无核国的和平核研究和技术不会转用于军事目的。即“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土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这三条规定是NPT的核心部分。
第二,和平利用核能及共享和平核爆炸的收益。这是作为对无核国放弃发展核武器的补偿,同时也是在广大无核国的要求与坚持下达成的条款。NPT第四条规定和平利用核能是所有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第五条规定无核缔约国能分享有核国在和平利用核爆炸方面的收益,“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的国际程序,使无核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快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第三,进行核裁军。为了缓解有核国与无核国之间义务的不平衡状态,在NPT的谈判过程中广大无核国坚持,有核国应进行核裁军或全面停止核试验。这样,在NPT的前言段落里就提到:“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第六条则规定:“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www.xing528.com)
以上三个方面是NPT的三大支柱。此外,NPT第七条提及了设立无核区的问题:“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除了这些重要的实质性条款外,还有一些条约的程序性条款,比如第八条是关于条约的修正程序以及条约的审议会议问题,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条约生效后每五年要举行一次审议会议,审查条约的执行情况,以保证条约的序言和各项条款得到了执行。第九条规定了条约的生效条件,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第十条涉及条约成员国退出条约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条约的期限问题,规定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在1995年第5 次NPT审议暨延长会议上,一致通过了NPT无限期延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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