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45年美国在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了控制核武器扩散的努力。美国在1946年提出《巴鲁克计划》,建议成立一个国际原子能发展权威机构以控制危险的核活动,但由于遭到苏联的反对而未能成功。后来美国为了防止其他国家获取核武器,又出台了《麦克马洪法案》,禁止核知识、技术和材料的共享以维持美国的核垄断。然而苏联在1949年成功研制核武器之后,美国的垄断核武器企图破产。1953年,艾森豪威尔政府通过了原子能和平计划,主张通过帮助其他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来抑制它们自己发展核武器。在这一计划下,美国帮助一些国家获得了和平利用核能及研究的技术和相关信息。但这又进一步加剧了核扩散的问题,因为难以绝对禁止和平用途的核研究和发展用于军事目的。此后,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大一直主张控制核扩散以及进行全面而又彻底的裁军,一些国家积极推动建立核不扩散机制来解决核扩散难题。在这些国际努力中,真正使核扩散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的是1961年联大通过的《爱尔兰决议》。
不扩散核武器概念的形成与爱尔兰在联大上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爱尔兰从1958年第13届联大开始就连续在历届大会上提出关于不扩散核武器的建议案。因此,有学者认为,以联大会决议出现的不扩散核武器的概念是1958—1961年爱尔兰在联合国努力的结果,是在联合国内外阻止核武器扩散措施的指导原则。[3]爱尔兰代表团在1958年第13届联大上建议,首先以决议草案的形式寻求建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研究核武器进一步扩散的内在危险以及在第14届联大上提出适当的措施来逆转这些危险。该决议草案的第二段提出,意识到“现在存在可能会出现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数目增多的危险,这会加剧国际紧张以及维持世界和平的困难,因此使得达成全面裁军协议更加困难”。在1959年第14届联大上,由于爱尔兰的要求,“阻止核武器更大范围的扩散”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被列入大会议程。[4]爱尔兰代表团向大会第一委员会提交了决议草案,建议十国裁军委员会在裁军评议中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逆转拥有核武器国家的数目增多带来的危险,这些措施包括达成一项可行的国际协议。该决议草案与1958年的草案相比,在建议和指出将一项国际协议作为控制扩散问题的有效方式上走得更远。《爱尔兰草案》在1959年11月16日被第一委员会采纳,11月20日又在联大以68票赞成、0票反对以及12票弃权 (包括苏联、东欧国家和法国)被采纳。第一份《爱尔兰决议》的重要性主要在于使联合国意识到了核武器扩散的危险,即核扩散加剧了国际紧张以及使维持世界和平和达成全面裁军协议更加困难。[5]
在1960年的联大会议上,爱尔兰与日本、加纳、墨西哥和摩洛哥一起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的建议案。与其前两个决议相比,1960年的决议又更深入了一步:首先,一个永久性的协议成为阻止核武器扩散的明确选择;其次,新的决议要求无核国立即声明既不制造也不获取核武器的意图;并且决议也要求有核国不仅不要放弃对核武器的控制,而且也要对相关技术的转让进行控制。总之,这一决议与前两年的决议相比更接近问题的本质。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赞成该决议,但美国却表示反对。该决议在联大的投票结果是68票赞成、0票反对、26票弃权 (包括美国、法国和其他北约国家)。(www.xing528.com)
1961年12月4日,第16届联大根据爱尔兰的另一倡议一致采纳了关于“禁止核武器进一步扩散”的决议,该决议广为人知并在后来的裁军和军控谈判中以《爱尔兰决议》这一术语频频出现。该决议号召所有国家,尤其是那些当时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竭尽全力确保达成一项国际协议。该决议将规定有核国肩负不放弃对核武器的控制以及不对那些无核国转让制造核武器的技术的责任,也将包含无核国不会制造或获取对这些武器控制的条款。并且该决议将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合作。[6]1961年决议与1960年决议的区别在于:第一,它明确地只是要求一项接受核查和控制的国际协议而没有首先寻求暂时的和自愿的措施;第二,有核国对确保达成国际协议负有首要责任;第三,无核国也被要求不获取对核武器的控制。[7] 《爱尔兰决议》是四次联大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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