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强制遵约范式认为国家遵守国际机制是在外部压力下被迫作出的选择,而不是国家的自愿行为。因此,一旦外部压力消失或限制放松,国家就会违约。比如霸权国或超级大国不再施加压力强迫国家遵约,或者国际机制对违约的惩罚力度不够的话,国家就会违约。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一些不存在外部胁迫或强制的情况下,国家也会自觉主动地遵守条约。我们将这种国家出于自愿而非外部强迫所致的遵约行为称为自主遵约。在自主遵约的情况下,导致国家遵约的原因有两方面:第一种可能是国家出于自利的目的而遵约,在这里,尽管遵约是国家自愿的行为,但国家对条约的遵守是工具性的 (instrumental),仅仅是为了获得遵约的某种利益或好处而遵约,而不是因为认同或内化了条约的规范所致。一旦遵约的收益发生变化,国家的遵约行为也会随之改变。第二种可能是国家由于承认条约或规范的合法性而导致的自主遵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否存在外部压力,也不管遵约的收益如何变化,国家都会一如既往地遵守条约或规范。正如温特所说的那样,只有在这一层次上的遵约或内化,文化或规范才真正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国家的遵约才更为稳定。
出于自利目的的国家遵约是由于国家认为这样做符合它们的利益,它与在外力胁迫下的强制遵约最大的不同是国家有选择的余地,能把遵约当作一种行为选择,而在强制遵约下国家除了遵约外没有其他的选择。与胁迫情况相比,出于自利的遵守较多地是由内部动力驱使的,或曰自我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胁迫,行为体也会遵约。但是它们对规范的遵守是工具主义性质的 (instrumental),只是出于利己目的利用规范而已。违约仍然是决策时的一种选择,国家需要不断权衡违约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一旦成本/收益比显示违约会带来纯收益,那么国家就会违反规范。也就是说,“一旦服从规则的代价超过了收益,行为体就会改变行为方式”[29]。
尽管国家有时是因为想要获得某种好处而自主遵约,但有时国家也可能因为在与国际社会的长期互动过程中改变了对条约或规范的看法,认为规范具有合法性,所以它们愿意遵循规范。说规范具有合法性是指行为体完全接受规范对自己的要求。此时,国家的遵约水平是相当高的。如弗兰克的“合法性”理论就认为,如果国家内部认为一项规则是公平的或公正的,它们更可能服从它。他认为国家没有什么动机或义务去服从那些不符合其公正性标准的规则的。在他看来,不合法的规则没有什么“遵约推动力” (compliance pull)。弗兰克将合法性定义为“一项规则或制定规则的制度的性质,该规则或制度本身对相关行为体施加一种朝向遵约的推动力,因为那些行为体认为规则或制度是重要的并以与普遍接受的正确进程的原则相一致的方式运行着”[30]。即弗兰克认为合法性施行一种遵约的推动力,该力量由规则的性质所带来。弗兰克提出四大指数来表明一项规范的合法性:规则的明晰度或确定;由程序的和其他形式所代表的象征性的合理;概念上的连贯,以及它对正确过程的坚持;遵从国际规则体系的有组织的规范的等级秩序。[31]弗兰克认为是规则的合法性导致了遵约,合法性应该是一项国际规则体系的首要目标。
毫无疑问,更好的遵约是由于承认规范的合法性导致的自主遵约,即科尔提出的“服从”。服从不是由于预计到强制执行而导向的遵约,而是通过将规则和规范内化并包括进国内的法律体系所导向的遵约。我们怎样将对国际机制的偶然的或强制性的遵守转变为习惯性的服从?在科尔看来,这一规范内化发生于“跨国法律过程” (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中。
科尔认为,国际机制的遵约研究者们忽略了这样一个制度互动的复杂过程。一个或多个跨国行为体引发一项与其他行为体的互动,在互动中诠释全球规范或国际规则。通过这样的方式,动员者不是简单地寻求强制其他成员,而是将对国际规范的新解释内化到其他成员的内部规范体系中。这样一个跨国法律过程是规范的、动力的和建构的。这一互动产生了一个合法的规则,该规则将会引导行为体间未来的跨国互动,而未来的互动将会导致进一步内化那些规范。最后,重复地参与这一过程将会有助于重新建构利益甚至是这一过程的参与者的身份。[32]
在该过程里,全球规范不仅被辩论和诠释,而且最终被内化了。这一被忽略的互动 (interaction)、诠释 (interpretation)和将国际规范内化 (internalization)的过程对于理解为什么国家“服从”国际法是至关重要的。由跨国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产生对国际规范的新的诠释,并试着将这一诠释内化到对方的规范体系中,重复地参与这一过程将进一步内化规范,从而有助于重构该过程中参与者的利益和身份。国家由于在这一过程里的变化而遵守或服从规则,完全的内化产生服从而不是简单的基于工具性的遵守。[33]以国际人权机制为例,科尔对跨国法律过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提出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第一,授权让更多的行为体来参加。这里指扩大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商业行为体等的作用。第二,在现有的机制里建立一个合适的诠释机制规范的论坛。第三,关于内化规范的最好战略,科尔区分了社会的、政治的和法律的内化。社会内化是指当规范获得如此多的公众合法性以致有了广泛的一般的服从;政治内化是指政治精英接受国际规范,并把它变成政府政策;法律内化是指国际规范通过执行、司法阐释、立法行动等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34]
在这里,内化对于国家自主遵守机制或条约至关重要。那么内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内化会发生?其实,关于规范内化的研究在社会学尤其是社会心理学有过较多的研究。内化是指对规范或标准的承诺,行为体将会致力于辩护和维持它,哪怕在没有外部支持或压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35]内化经常与认同 (identification)这一概念联系起来使用。在一些著作中往往把内化定义为将规范和/或角色 (roles)并入到一个人的个性中,带有一种必须按其行动的义务感或如果没有按规范行事则会有负罪感。认同经常是指对一个目标或人的情感附加以及一种愉悦和/或模仿它的渴望,因此是导致内化的主要过程。[36]认同和内化存在差别,有的学者将认同视为内化发生的主要过程,也有的学者将认同视为内化的一个阶段。
赫尔伯特·克尔曼 (Herbert C.Kelman)认为,由于社会影响所导致的态度和行动的变化将会发生在不同的“层次”上,即遵守 (compliance)、认同 (identification)和内化 (internalization)。遵守是指行为体希望得到其他人或团体作出他想要的反应而接受社会影响。他之所以这样做不是因为相信其内容,而是因为期待通过遵守以获得特殊的回报或避免特殊的惩罚。因此,遵守所导致的满意是接受影响的社会效果。
认同是指行为体想要建立或维持一种与其他人或团体的满意的关系而接受影响。它实际上看重的是行为体与其他人或团体之间的关系,而与其特殊内容没多大关系。因此,认同所致的满意是出于遵守的行为。(www.xing528.com)
内化是指行为体因为行为的内容即构成它的想法和行动是内在值得接受的而受其影响。他作出这一行为是因为它与他的价值体系一致。在这一方式下采取的行为往往统一融入到了个体已有的价值体系中。因此,内化所致的满意是出于新行为的内容。[37]
从克尔曼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所讲的个体接受影响的三个不同的过程中的遵守,其实就是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外部压力下的强制遵约行为和出于自利目的的遵约行为,即行为体的遵约只是出于一种外在因素的考虑,而不是对规范或机制的内容真正信服所导致的遵约;他所讲的内化过程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分析的出于承认规范合法性而自主遵约的一个核心过程,通过规范的内化,行为体承认规范的合法性而遵约,而不管是否存在外部的压力或强制制裁等惩罚措施。如果没有遵守条约,那么行为体会有一种负罪感。
因此,内化对于行为体自发遵守规范或条约非常关键。“内化是一个显著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强加的义务变成自发的渴望。”[38]规范的内化是指这样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行为体偏向于遵守行为标准,当他没有遵守时,不管其他人有没有意识到都会感到内疚。内化是社会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化里行为体学会在那些存在违约诱惑和没有外部监督和制裁的情势下遵守行为规则。
然而规范内化所致的自主遵约理论在实践中也会受其他变量的影响。如杰弗利·T.切可 (Jeffery T.Checkel)就提出,在国家间的社会互动和学习中,国内政治尤其是国内制度和历史背景限制 (delimit)了社会学习的作用。[39]
总的来说,强制遵约和自主遵约是国家遵守条约或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尽管最终的结果一样,但促成它们遵约的原因是不同的。一国完全是在外部压力或胁迫下被迫遵守条约或规范就是强制遵约,与现实主义关于国家使用武力或权力使其他国家遵循文化规范的解释是一致的。这也是现实主义对于规范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的描述。而如果国家遵守条约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是由于承认规范的合法性所致的话,此时的遵约是一种自愿行为,即我们所讲的自主遵约。这三种不同的遵约原因导致了三种相应的促成遵约的方式,也就是温特所提到的“武力”、“代价”和“合法性”。在这里,“武力”是指霸权国运用权力等因素促成国家不得不遵约;“代价”则是指扩大遵约的收益来促成遵约;“合法性”则是指通过国家间的互动导致对规范的认识发生改变,从而承认规范的合法性而作出的自主遵约行为。
与之相对应的是,伊恩·赫德 (Ian Hurd)也提出了行为体遵守规范的三种因素:强制 (如军事干涉、经济制裁和政治压力)、自利 (利益的计算)和合法性。[40]这三者正好对应于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有关物质力量、共同利益与集体知识的概念。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强制和自利虽然使国家遵守规范,但发生改变的只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身份,国家之所以接受规范并使之内化,是因为认为规范是合法的。合法性是对制度秩序的解释。当行动者认为规则合法的时候,行动者对规范的遵守就不再是出于外在的约束,如赏罚和功利的计算,而是行动者的道德责任感。[41]温特也认为:“主要是以强迫方式再造的文化形式是最不稳定的,以合法性方式再造的文化形式最稳定。”并且他也赞成,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体对规范内化的程度会加深,即从强制遵约慢慢地发展到承认规范合法性的自主遵约。[42]两大范式的具体比较见下表:
表1.1 强制遵约与自主遵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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